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6〕37号

发布日期:2026-06-09 17:22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人:刘某某。

    2026212,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2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42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2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512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违背客观事实20252月至3月期间,第三人明知申请人患有严重焦虑症,多次到申请人工作场所索要其叔叔刘某兵的欠条。202571日到73日,第三人刘某某连续三日到酒店索要欠条,并辱骂、威胁申请人202574日,刘某某再次恐吓骚扰申请人申请人因精神受创情绪失控与第三人刘某某发生纠缠,但未对其造成任何伤害。二、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程序违法首先,第三人刘某某202574日首次报警称被殴打,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但第三人刘某某于202575日仍电话纠缠索要欠条,于202576日再次报警并于77日进入调查程序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核实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受案,属于重复立案、违规立案。其次,办案民警于202577日在给第三人刘某某制作笔录时多次放任第三人刘某某离开派出所拨打电话。20251210日,办案民警为申请人制作笔录时故意删除全部关键事实内容,拒绝修改并抢夺未签字笔录制作其他笔录时删除申请人申请人家属、证人关于第三人刘某某71日至74日连续对申请人进行恐吓骚扰的陈述,只记录74申请人情绪失控与刘某某纠缠的过程再次,申请人父亲唐某12025710日致电办案民警查询案件进展、代申请人控告刘某某罪行,但办案民警挂断并拉黑其电话。经申请人父亲找到派出所所长,办案民警才于719日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证据(申请人72日拍摄)。最后,申请人明确要求追究第三人刘某某恐吓、骚扰的法律责任及精神损害责任,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鉴定,但直至202587日才口头通知申请人于202592日进行鉴定。委托鉴定时,办案民警未随案移送案件关键证据(申请人的就诊记录、门诊告知书、精神诊断报告、酒店大堂71日至4日监控申请人提供的视频74日处警记录77日调查笔录等)。行为能力鉴定委托时间为202586日,因果关系鉴定委托时间为2025925但办案民警称两项鉴定并非一并委托,故被申请人鉴定程序存在欺骗、程序造假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不罚决字〔20251199号)3.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4.《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告知书》《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汉密尔顿抑郁(HAMD-24题版》《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汉密尔顿焦虑(HAMA)》《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症状自评量表(SCL-90)》《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抑郁自评量表(SDS)》《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就诊日期2023.6.1/2024.1.8);5.唐某同事董某某完整证言、删减篡改后的董某某证言;6.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227号、1561);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574日上午,申请人唐某某某湖酒店地下车库殴打第三人刘某某申请人唐某违法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20251230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唐某罚款二百元量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程序合法、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首先,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第三人刘某某2025715日到东城派出所报案,报称202574日上午在盐城市某某湖酒店地下车库被唐某1及其女儿唐某殴打。东城派出所于次日对案件进行行政立案调查,2025121日经批准依法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被申请人根据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后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申请人唐某在本案中有行政责任能力被申请人根据民警多次询问唐某刘某某后制作的调查笔录以及调取了盐城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地下车库监控录像查明了申请人唐某202574日上午在某某湖酒店地下车库殴打第三人刘某某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较轻。20251230日,东城派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申请人唐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裁适当。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不罚决字〔20251199号)及送达回执2.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盐亭公(东)立案字〔20253370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亭公(东)立告字〔20253370号)3.《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唐某)、《询问笔录》(唐某);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某某)、《询问笔录》(刘某某)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唐某1《询问笔录》(唐某1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某兵)《询问笔录》(刘某兵)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胡某某)《询问笔录》(胡某某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惠某《询问笔录》(惠某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董某某《询问笔录》(董某某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杨某某《询问笔录》(杨某某12.汤某某的电话询问笔录及录像13.鉴定聘请书(亭公(东)鉴聘字〔2025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227送达回执14.鉴定聘请书(亭公(东)鉴聘字〔2025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561送达回执15.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亭公(东)调证字〔2025422、调取证据清单某鑫X号楼地下停车场监控);16.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亭公(东)调证字〔2025421、调取证据清单202572日至4日上午一楼监控);17.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亭公(东)调证字〔2025492、调取证据清单唐某四院就诊病历);18.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亭公(东)调证字〔2025499、调取证据清单刘某兵消费记录照片、刘某某取酒记录);19.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唐某与唐某1吵架录音、2025.7.3刘某某与唐某吵架录音、刘某某与唐某通话记录);20.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手机视频、控告书);21.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申请书);22.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亭公(东)不准鉴字〔20255)、《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亭公(东)驳回字〔20251及送达录像23.110先期处警现场登记表》;2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5.《集体通案记录》。

第三人称:一、申请人非法侵占第三人及其亲属合法债权凭证。申请人唐某与第三人叔叔刘某兵曾系情人关系。20251月,申请人潜入刘某兵家中,盗取欠条、银行卡、证件及现金等财物,涉案债权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第三人作为刘某兵的嫡亲侄子及生意合伙人,对上述欠条具有合法权益。申请人非法占有欠条且拒不归还,并要挟刘某兵“拿钱赎回”,已涉嫌敲诈勒索。第三人索要欠条,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申请人所称第三人对其实施“骚扰、恐吓”无事实依据。申请人称第三人20252月至3月、71日至4日期间多次到其工作酒店骚扰、恐吓、辱骂,甚至威胁其子女,系完全背离事实的恶意指控。20252月至3月,申请人称第三人持续对其骚扰,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公安机关调查亦证实当时双方系正常联系,不存在骚扰行为。202572日,第三人前往某某湖酒店系与酒店老板胡某某对账、处理消费卡及存放酒水事宜,期间偶遇申请人时仅顺口询问欠条归还情况。202573日,第三人再次到酒店沟通欠条事宜,因申请人态度恶劣,第三人情急之下提及“找你儿子评理”,但仅为口头表示,从未实际联系其子,更无任何威胁行为。202574日,第三人到酒店继续询问欠条,唐某主动电话联系其父亲唐某1,并引导第三人前往地下车库。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及第三人伤情照片均可证明第三人系受害者。申请人所称其因精神受刺激误入车库、第三人尾随纠缠,完全颠倒因果。三、申请人为逃避行政处罚,称其患有“精神疾病”的陈述存疑。申请人在20253月至6月正常工作生活,状态良好,且在202574日与第三人的冲突中思维清晰,并无精神失控表现。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227号、1561既未认定申请人无行为能力,也未能证明其精神损害系本人行为所致。第三人纠集其父共同殴打第三人,情节恶劣,绝非“情节较轻”,公安机关仅对其罚款200元,明显处罚过轻。四、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首先,关于受案时间及调查笔录的问题。202574日,第三人现场报警,民警到场后,因申请人一方当场表示愿意和解,且第三人当时伤势较轻,故未立即受案。因申请人一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第三人于202576日再次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受案,受案日期为2025716日,系内部流程时间,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办案民警到申请人家中制作笔录,系出于对其所谓“身体状况”的照顾,笔录内容客观真实,且申请人及其父亲均签字确认。其次,关于证据的问题。公安机关已依法调取酒店监控、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人证言亦经双方核对,申请人所称“删减”系其个人理解偏差。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恐吓视频”,仅为与第三人的正常对话,无任何威胁言辞。再次,关于鉴定程序的问题。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五、申请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非法侵占他人巨额债权凭证,并以此要挟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申请人伙同父亲唐某1持械殴打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受伤,亦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或寻衅滋事罪。

第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光盘(内容为:74日地下车库现场视频、第三人伤情视频、唐某1闯入第三人房屋视频);2.光盘(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第三人伤情照片、孙某兵汽车被撞后照片及维修账单)

查明:2025715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东城派出所(简称东城派出所)接到第三人刘某某的报案,称其于202574日上午在盐城市某某湖酒店地下车库被唐某1及申请人唐某殴打同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对第三人刘某某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三人称其替父亲刘学彪找申请人要其叔叔刘某兵的欠条,与申请人、唐某1发生冲突,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申请人、唐某1对其进行殴打一事,并要求唐某、唐某1归还刘某某家的欠条。2025716日,东城派出所向第三人刘某某直接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亭公(东)立告字〔20253370),告知第三人对其报称被殴打案进行行政立案。2025718日,被申请人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亭公(东)调证字〔2025422号),向盐城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取202574日上午某鑫X号楼地下停车场监控。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亭公(东)调证字〔2025421号),向盐城市某某湖酒店有限公司调取202572日至4日上午某某湖酒店监控。2025719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对唐某1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唐某1称申请人在202571日至73日期间的上午均联系他,告知第三人到某某湖酒店大厅对其实施骚扰、恐吓。202574日上午,申请人打电话给其第三人在某某湖酒店纠缠她,开着轿车进到某某湖酒店地下停车场的时候,发现申请人与第三人在地下停车场争吵关于欠条的事情,其从后备箱拿出三角支架准备赶走第三人,用右手挥着三角支架打了一下第三人的左臂。第三人追着说他们是无赖,用三角支架抵着第三人的右胸口,然后又挥着三角支架打了一下第三人右侧大臂。因第三人对申请人说了些难听的话申请人冲上前拽着第三人的衣服领口,推搡、撕扯第三人的上半身,还用手拍打他的胸口两下,当时又挥着三角支架拍了一下第三人的左屁股。唐某1还称其也上去用左手拽住第三人的衣领,然后挥着三角支架拍了一下第三人的后背,用三角支架捣了一下第三人的左下巴,之后用右脚踢了一脚第三人的左侧小腿。2025722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第三人在20252月份、6月中旬、71日至3日到某某湖酒店找其要欠条。202574日,第三人跟着其来到地下车库并对其进行辱骂。申请人还称其电话联系唐某1,唐某1开车到地下车库,驱赶第三人,但第三人不离开,其一直扯着第三人的衣领让第三人报警,之后第三人报警了,其因情绪失控一直发抖就回家了。202585东城派出所作出鉴定聘请书(亭公(东)聘字〔202566号),聘请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唐某202574日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是否有行政责任能力进行鉴定。202587东城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与第三人的叔叔刘某兵有过一段男女关系。刘某兵给其一沓欠条,后两人感情破裂,刘某兵多次向其讨要欠条,其由于身体原因让其父亲唐某1与刘某兵沟通,双方没有谈拢。申请人还称其明确告知第三人病情,且告知第三人欠条的事与他无关。202574日,第三人与其发生冲突时,其情绪失控后扯着第三人的衣领,用手指着第三人的嘴,第三人报警后,其本打算找刘某兵,但因身体支撑不住回家吃药了。2025825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对惠某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惠某称其工作是在某某湖酒店一楼前台接待客人,帮客人订位置,其在202574号下午上班时听别人说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地下车库打架了。第三人一直都有来找申请人,具体什么事情不清楚。每次第三人来,申请人的情绪就非常激动,一见面就要吵。202571日至4日,第三人和申请人吵的时候都会互相骂,第三人说让申请人班上不好,去申请人家里闹让其家里不定当,但没有说类似伤害申请人家里人或者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的话。2025828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对胡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胡某某称某某湖酒店是其和他几个合伙人合资的,申请人是酒店员工也是其邻居,其和第三人叔叔刘某兵是朋友,第三人是刘某兵介绍给其认识的。202523月份,刘某兵、第三人在某某湖酒店2楼吧台因欠条事情进行一番抢夺,之后双方消停了一阵。202567月份,第三人突然开始找申请人要条子。202574日上午,胡某某到酒店召开会议,其后来在12点登机前,接到第三人电话,称被申请人父亲打了,问有无监控,其告诉第三人报警去物业处调监控。202574日之后,申请人就不上班了,电话里只说自己状态不好,要休息一阵子。2025829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对董某某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董某某称其工作是在某某湖酒店一楼前台接待客人或预订等。202571日至4日,第三人基本上天天来找唐某,双方会进行一些对骂,第三人表示申请人不解决事情、东西不给就让申请人上班不定当,回家也不定当,但没有听到第三人说过类似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的话。202592日,被申请人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亭公(东)调证字〔2025492号),向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调取唐某在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的相关病历。2025925东城派出所作出鉴定聘请书(亭公(东)聘字〔202583号),聘请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目前精神状态与202572日至74日申请人被他人骚扰、言语恐吓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5926日,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227),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唐某患:焦虑抑郁状态;2、被鉴定人唐某在本案中有行政责任能力。”同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将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227直接送达给第三人。2025928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将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227直接送达给申请人。20251121日,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561),鉴定意见为:“唐某患:焦虑障碍;唐某目前的精神状态与20250702日至0704日被他人骚扰、言语恐吓一案之间为诱发因素,因果关系为轻微作用。”20251122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将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561直接送达给申请人。20251123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将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561直接送达给第三人。2025121日,东城派出所向申请人、第三人直接送达《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5122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对刘某兵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刘某兵称第三人系其侄子,申请人系其邻居,之前关系比较好。2025年春节前,申请人有其家里钥匙,从其家中拿走了其身份证、银行卡、1万元左右现金和欠条等,第三人从申请人锁着的抽屉(某某湖酒店申请人自己用的抽屉)里将这些东西拿回,后申请人又把欠条又拿走了,两家因为这个事情也协商、争吵过,但也没有结果。第三人经常性去某某湖酒店吃饭,有时候就会顺便找申请人要欠条。20251210东城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2025年年初、2月份在某某湖酒店工作时第三人有意干扰其工作。申请人还称其20253月至71日精神状态正常,202571日晚上回家身体出现躯体化,心悸、气难喘、难以入眠。同日,申请人向东城派出所提交了手机视频及控告书。20251222,东城派出所民警对第三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三人称其在2025年年初某某湖酒店刚刚开业的时候,经常去某某湖酒店消费并充了5万,有时候去打包菜的时候看到申请人就会提欠条的事情。第三人还称其202572日至202574日去酒店办事情顺便找申请人,期间未大吵大闹,也未说过让申请人工作不定当、不舒服,不解决就怎么样之类的话。20251227东城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原承办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并不完整,存在“称监控不归其管、拉黑其父亲电话、鉴定程序颠倒、刘某某的笔录里没有提到关键的骚扰情节”等问题,要求“依法重新鉴定”。同日,申请人向东城派出所提交申请书,要求更换承办人,对第三人涉嫌犯罪行为(骚扰、恐吓、侮辱等)依法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第三人对其实施的骚扰、恐吓、侮辱行为与病情复发加重之间的因果关系重新鉴定。20251228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对惠某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惠某称第三人经常来酒店吃饭,经常找申请人。第三人在202571日至4日每次找申请人都会说让申请人班上不好,但没有说类似要伤害申请人家里人或者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的话。同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对董某某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董某某称第三人在202571日至4日之前就经常找申请人,有时来酒店吃饭顺带来找申请人。20257月份的前两天,两人貌似矛盾升级,第三人坐到酒店的吧台边上和申请人争吵,第三人表示如果申请人不解决事情,让申请人上班上不定当,回家也不定当。同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对杨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杨某某称其在某某湖酒店当保安,第三人经常找申请人,看到申请人就要吵,吵什么不清楚,也没有听见第三人说过威胁申请人的话。同日,东城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汤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电话询问笔录》。汤某某称其2025年初在某某湖酒店订过宴席,由一个微信名叫米米唐的人带着选厅的,看厅的时候有一个男的找这个米米唐,米米唐说要先工作,没有睬他,事后告诉汤某某这个男的是来骚扰她的。20251229,东城派出所民警对第三人进行第三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三人称其与申请人没有在酒店的前台大吵大闹,其就是向申请人索要欠条,没有说过让申请人工作不定当之类的话。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亭公(东)调证字〔2025499号),向盐城市某某湖酒店有限公司调取刘某兵在某某湖酒店的消费记录照片、刘某某取酒记录。同日,第三人向东城派出所提交:1.唐某与唐某1吵架录音;2.202573日刘某某、唐某吵架录音;3.刘某某与唐某的通话记录。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亭公(东)不准鉴字〔20255),因申请人对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561号)所提异议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准予重新鉴定。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亭公(东)驳回字〔20251决定驳回申请人对袁某某的回避申请。20251230,东城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陈述、申辩意见为:刘某某连续四天的恐吓、骚扰、纠缠引起的应激反应。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对申请人在某某湖酒店地下车库殴打刘某某的较轻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罚款贰佰元。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不罚决字〔20251199号)认定申请人控告第三人“2025年年初、2月份、6月份中旬、71日至7 4日刘某某在某某湖酒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其精神;20256月中旬、71日至74日刘某某在某某湖酒店在明知其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故意刺激唐某,导致其抑郁症复发”的事项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不罚决字〔20251199号)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5741037分,东城派出所接到第三人的报案,第三人称:“因欠条问题,唐某1使用细棍状物品击打其身体,用脚踹其。”经现场调解,第三人不追究唐某1殴打的法律责任,唐某1为其购买一瓶云南白药。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十条规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理解与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东城派出所接到第三人报案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唐某1、刘某兵、胡某某、惠某、董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询问后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向盐城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取的202574日上午某鑫X号楼地下停车场监控、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227号)等证据查明:202574日上午,申请人在某某湖酒店地下车库殴打刘某某的事实,且申请人在本案中有行政责任能力。因第三人也存在一定过错,且伤害结果较轻,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贰佰元,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九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首先东城派出所2025715接到第三人的报警2025716进行立案调查202585,东城派出所委托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唐某202574日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是否有行政责任能力进行鉴定。2025925,东城派出所委托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目前精神状态与202572日至74日申请人被他人骚扰、言语恐吓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5926日、928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分别将《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227号)直接送达第三人、申请人。20251122日、1123日,东城派出所民警分别将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四院司鉴〔2025〕精鉴字第1561直接送达申请人、第三人。2025121日,东城派出所向申请人及第三人直接送达《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将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202512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并依法送达因此,被申请人的办案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在拟作出处罚前,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九十四条规定。再次,申请人于20251227向东城派出所提交申请书,要求更换承办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51229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亭公(东)驳回字〔20251驳回申请人对袁某某的回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后,申请人于20251227日向东城派出所提出重新鉴定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的骚扰、恐吓、侮辱行为与申请人病情复发加重之间的因果关系。202512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亭公(东)不准鉴字〔20255号),决定不准予重新鉴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202512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258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522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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