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6〕26号

发布日期:2026-05-12 17:29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吴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131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被投诉单位(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违法行为立案并启动社保稽核程序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43,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被投诉单位(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违法行为立案并启动社保稽核程序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51030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社保漏缴投诉书》,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单位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某某村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立案并启动社保稽核程序,责令被投诉单位某某村村委会立即为投诉人补缴199012月至20098月期间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2025122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亭湖区社保中心申请。申请人认为,亭湖区社保中心只是经办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使强制措施的职权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负有对被投诉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稽核、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职权。因此,被申请人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亭湖区社保中心申请,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社保漏缴投诉书》邮寄单2.被申请人20251224日出具的《告知书》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5103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社保漏缴投诉书》,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单位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某某村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立案并启动社保稽核程序,责令被投诉单位某某村村委会立即为投诉人补缴199012月至20098月期间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2025122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请其向社保经办机构亭湖区社保中心申请关于医疗保险事项请向医保经办机构咨询。因此,被申请人告知内容符合《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规定。另外,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社保漏缴投诉书》及附件(授权委托书、吴某某当选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当选证书》、吴某某光荣退休牌匾、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吴某宣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单2.《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OA流转截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查明:202510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社保漏缴投诉书》及附件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单位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某某村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立案并启动社保稽核程序,责令被投诉单位某某村村委会立即为投诉人补缴199012月至20098月期间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并将查处过程、进度、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5113日,被申请人通过内部OA系统,将申请人的投诉移交至社保经办机构亭湖区社保中心处理。2025122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内容为:“吴某某:关于您函寄的社保漏缴投诉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吴某宣)吴某某当选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证书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201715日发证吴某某光荣退休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20255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吴某宣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已收悉,现作如下告知:关于您请求对被投诉单位立案并启动社保稽核程序和请求责令被投诉单位立即为投诉人补缴199012月至20098月期间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事项不是我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职责请您向社保经办机构亭湖区社保中心申请。关于医疗保险事项请向医保经办机构咨询。20251225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社保漏缴投诉书》,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单位某某村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立案并启动社保稽核程序,责令被投诉单位某某村村委会立即为投诉人补缴199012月至20098月期间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并将查处过程、进度、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不具有受理投诉并启动稽核程序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社保漏缴投诉书》后,已通过内部OA系统移交社保经办机构亭湖区社保中心处理,并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亭湖区社保中心申请,被申请人相关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430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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