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8日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3月2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8日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因通港大道项目建设,申请人户房屋于2021年4月被拆迁。2025年7月25日,申请人认领了新兴镇某某南苑X号楼XXX5、XXX6两套安置房。因连续阴雨,申请人在两套房的装修过程中发现屋面出现十多处渗漏。承建方于2025年的8月、9月间进行了六次维修,但遇连续阴雨仍然渗漏。2025年10月20日,申请人到亭湖区档案馆调取某某南苑4号楼屋面的设计图纸,没有发现变更图纸的相关材料。2025年10月30日,承建方将《工程变更图纸通知单》提供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由正置式变更为倒置式认为是合理合规的。因房屋屋面渗漏,无法正常居住,申请人将该情况向物业、新兴镇村镇中心、亭湖区住建局、盐城市住建局、江苏省住建厅反映,要求退房,并赔偿装修损失,但至今无结果。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2.《证明》;3.电脑屏幕截图;4.《诉求状》;5.光盘(现场照片、视频、音像资料);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光盘。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具有查处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故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查处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程序合法。2025年10月22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交办函》,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2025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诉求》,反映新兴镇某某南苑X号楼XXX5、XXX6室屋面渗漏、偷工减料等问题。2025年11月5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信访事项交办函》,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房屋漏水、偷工减料等问题进行处理。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诉求》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期间,申请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各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事项进行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的程序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及《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履职要求。申请人此前到被申请人口头反映某某南苑X#楼屋面做法与图纸不符且该楼XXX5、XXX6室存在渗漏现象,被申请人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于2025年10月21日至现场核查,并向申请人及项目开发单位江苏尚宝置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询问情况。(一)关于申请人反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由哪个部门验收的问题。经核查,某某南苑X#楼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该工程由建设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亭湖区质监站工作人员对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确认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二)关于申请人反映某某南苑X#楼XXX5、XXX6室屋内漏水、屋面构造与设计图纸不符、偷工减料的问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现场核查,被申请人发现确实存在房屋屋面构造做法与原设计图纸不符(原设计为正置式,实际为倒置式)的问题,但未发现户内仍存在渗漏现象。经向项目开发单位核实,项目开发单位于2025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工程变更图纸通知单》,其内容主要是将原设计的屋面做法由正置式变更为倒置式。后经核查某某南苑X#楼屋面工程验收资料,确认屋面做法与《工程变更图纸通知单》相符,未发现该做法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投诉的问题,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提供工程质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人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未发现户内仍存在渗漏现象,目前其要求该楼屋面重做防水的依据不足,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否则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申请人如有某某南苑X#楼房屋仍存在渗漏及其它偷工减料的证据,可向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将依法处理。(三)关于申请人提出退房的问题。申请人提出的‘退房’诉求,实质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范畴,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可与相关单位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诉求》及附件;2.2025年10月22日《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交办函》及附件;3.2025年11月5日《信访事项交办函》及附件;4.2025年11月6日《告知书》及邮寄单;5.某某南苑安置房X#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现场调查照片及执法人员证件;8.《工程变更图纸通知单》及屋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及邮寄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作出的《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交办函》,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2025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诉求》,反映新兴镇某某南苑X号楼XXX5、XXX6室屋面漏水,开发商维修6次仍未修好,且实际屋面结构与图纸不符,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并要求退房。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市住建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交办函》,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同一事项进行办理。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于2025年12月20日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办理期间,申请人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各机关、单位不予受理。2025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内容为:“……二、主要诉求。反映新兴镇某某南苑X#楼XXX5、XXX6房屋存在渗漏,维修多次仍未修好,要求屋面重新做防水;‘实际屋面结构与图纸不符’,怀疑存在偷工减料情况,质疑工程质量验收、监督不规范,要求退房。三、调查核实情况。您此前已来我局口头反映过某某南苑X#楼屋面做法与图纸不符且该楼XXX5、XXX6室存在渗漏现象,对此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10月21日到某某南苑X#楼屋面及XXX5、XXX6房屋户内现场核查,确认屋面构造做法与原设计图纸不符(原设计为正置式,实际为倒置式),未发现户内仍存在渗漏现象。10月30日,项目开发单位向我们提供了《工程变更图纸通知单》,其内容主要是将原设计的屋面做法由正置式变更为倒置式。后经核查某某南苑X#楼屋面工程验收资料,确认屋面做法与《工程变更图纸通知单》相符。四、处理意见。1.经核查某某南苑X#楼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该工程由建设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亭湖区质监站工作人员对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确认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2.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以下简称《省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您应当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否则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如您有某某南苑X#楼房屋仍存在渗漏及其它偷工减料的证据,请向我们提交,我们将依法处理。您目前要求该楼屋面重做防水的依据不足。3.倒置式屋面做法与《工程变更图纸通知单》相符,未发现屋面做法与设计不符之处。4.根据《省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您关于退房的诉求不属于我们的受理范围,建议您与相关单位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2026年1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8日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重新作出处理。
另,前两日连续降雨,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到新兴镇某某南苑X号楼XXX5、XXX6室房屋现场检查,并未发现屋内仍存在渗漏情况。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案,首先对申请人反映案涉房屋工程质量验收、监督不规范的问题,被申请人调取了某某南苑安置房X#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告知申请人该工程由建设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且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符合客观事实。其次,对申请人反映新兴镇某某南苑X#楼XXX5、XXX6房屋存在渗漏和偷工减料,维修多次仍未修好,要求屋面重新做防水的问题。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否则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如其能够提交某某南苑X#楼房屋仍存在渗漏及其它偷工减料的证据,被申请人将依法处理。该答复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无不当。再次,对申请人反映新兴镇某某南苑X#楼XXX5、XXX6房屋实际屋面结构与图纸不符的问题。虽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后确认屋面构造做法与原设计图纸不符(原设计为正置式,实际为倒置式),但倒置式屋面做法与项目开发单位提供的《工程变更图纸通知单》相符,亦无不当。最后,对申请人要求退房的诉求,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诉求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并建议申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也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2日收到市住建局的交办函后,于2025年12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回复,期间未超过60日,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8日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具体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投诉的问题,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提供工程质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人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一)投诉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
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第一百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