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告字〔2025〕XY第1202-1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立案。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3月1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告字〔2025〕XY第1202-1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辖区诊所购得药品后得知该诊所无相关资质,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后收到不予立案告知(可见证据图片)。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该诊所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2013版)第七十三条(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目录可参考: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2》(苏卫医政[2021]4号),江苏省内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目录以外的药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投诉举报信》及附件、邮寄单;2.《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告字〔2025〕XY第1202-1号);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告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2日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盐城市亭湖区陈某某诊所涉嫌无证销售药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3日受理并于2025年11月19日进行了核查。核实情况:2025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申请《营业执照》,名称为盐城市亭湖区陈某某诊所,并在该场所向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为盐城新某某玩具服饰有限公司医务室,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8日,该医疗机构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2025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5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并通过书信方式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另经查,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盐城市亭湖区陈某某诊所涉嫌无证销售药品的举报并无关联。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之一,而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共投诉467次、举报296次,合计达763次,其已明显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实现其索赔的目的,故其与市场监管部门是否立案、如何查处没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投诉举报信》及附件、邮寄单;2.《现场笔录);3.《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不予立案审批表》;5.《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Y157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5〕XY第1202-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告字〔2025〕XY第1202-1号)及邮寄单、邮寄详情。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盐城市亭湖区陈某某诊所(简称陈某某诊所)涉嫌无证销售药品,要求退赔、查处并奖励。2025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Y157号),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陈某某诊所陈某某主要负责人陈某某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见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载明“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陈某某诊所”“经营场所 盐城市亭湖区城北小区商业街X幢XX室”等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机构名称 盐城新某某玩具服饰有限公司医务室”“地址 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城北小区商业街X幢XX室、X2室、X3室”“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等内容。因陈某某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5〕XY第1202-1号),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终止调解。2025年12月5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向申请人邮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告字〔2025〕XY第1202-1号),内容为:“李某:我局收到你关于盐城市亭湖区陈某某诊所涉嫌违法的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不予立案。另该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关于投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申请人2025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5〕XY第1202-1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无不当。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5〕XY第1202-1号),决定终止调解,符合上述规定,亦无不当。
关于举报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首先被申请人2025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5年11月19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于2025年12月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其次,被申请人根据对陈某某诊所现场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据查明,被举报人在该经营场所申请《营业执照》,名称为盐城市亭湖区陈某某诊所,并在该场所向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为盐城新某某玩具服饰有限公司医务室,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8日,该医疗机构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故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亦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告字〔2025〕XY第1202-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