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6〕9号

发布日期:2026-05-12 17:26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20251221,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11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20251226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614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31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11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底,申请人拿到位于步凤镇某某苑X6XX1安置房钥匙,当时发现车库严重积水不能使用多次举报但无效果2025724申请人将车库严重积水不能使用的事项反映至盐城经济开发区信访局。2025926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盐开步信答字〔202527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20251021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告知书,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对相关事项未调查清楚。根据中共中央国管院信访工作条例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已退回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处理20251114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的反映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在2023年拿到新房就积水严重,还存在了电的安全隐患,电瓶车长时间浸在水里产生漏电被申请人安装一台除湿机没有效果,二天后就拆除了故被申请人没有实际履行职责被申请人在处理意见书中说小区安装了大量充电桩,解决电瓶车充电问题但申请人有农具及大量的闲置物品,车库是必不可少的其次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积水是温差产生的冷凝水,没有发现明面裂缝同一地段的其它小区就没有这种现象应该是开发商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依法调查、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信访书》2.《关于刘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盐开步信答字〔202527);3.《信访复查申请书》;4.《告知书》;5.《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6.车库积水照片;7.损坏物品照片;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9.《情况说明》《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的程序合法。2025724日,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信访,反映搬迁后安置在步凤镇某某苑小区,现发现小区地下车库积水严重,存在漏电的问题。根据属地处理原则,被申请人2025926日作出《关于刘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盐开步信答字〔202527号),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51021作出《关于将刘某某信访事项退回重新办理的函》,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中存在事实调查不清楚的问题,将信访事项退回被申请人重新办理。20251114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内容合法。2025724日,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信访,反映其搬迁后安置在位于步凤镇某某苑X6XX1房屋在使用中存在车库严重积水,还存在漏电安全隐患的问题被申请人了解情况后,分别于2025724日、926日作出《关于刘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仅作了答复,而且被申请人还到实地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履职后,申请人认为反映的问题仍未能解决的,建议以开发商和物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关于盐开信联办转字2025187刘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的情况汇报》2.《关于刘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盐开步信答2025273.《关于将刘某某信访事项退回重新办理的函》;4.《关于刘某某信访事项复查处理情况的答复函》;5.《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及邮寄单;6.《关于盐开信复查退20258<关于将刘某某信访事项退回重新办理的函>的复函》;7.工作照片及文字说明。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查明:2025724日,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信访,反映搬迁后安置在步凤镇某某苑小区,现发现小区地下车库积水严重,存在漏电的问题。根据属地处理原则,被申请人2025926日作出《关于刘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盐开步信答字〔202527号),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51021作出《关于将刘某某信访事项退回重新办理的函》,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中存在事实调查不清楚的问题,将信访事项退回被申请人重新办理。20251114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内容为:关于您反映小区地下车库积水严重的问题,经现场核查,车库墙体、地面、管道接口等关键部位未发现裂缝、渗漏点,您户所在的62号车库内的水珠是因为地表温度和地下室存在温差导致的冷凝水,非结构性漏水。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某某苑小区物业立即安排人员在62号车库增设24小时自动运行除湿机,每日测量并记录车库湿度。近期考虑到天气条件及车库实际干燥状况,已无增设除湿机的必要,故小区物业撤销了除湿机。关于您反映电动车充电时被电麻的问题,因车库湿度大,插座表面及周边常附着冷凝水珠,形成了导电介质,手部接触插座上的水珠时容易出现电麻的情况,物业电工组已为您户车库插座加装防水盒,并同步开展线路漏电检测及漏电保护装置检查,切实消除充电安全隐患。此外,某某苑小区已建设37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580个充电孔,覆盖各楼栋周边关键区域,满足居民日常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并由物业专人每日巡检维护。后续我镇将督促某某苑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车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查看车库环境及充电桩运行情况,确保管理不松懈。感谢您对步凤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日,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1221,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11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制度是独立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111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本质是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行为,该答复未超越信访处理范畴,亦未为申请人创设独立于信访诉求之外的权利义务。因此,申请人本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实质系对信访答复不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系对法律救济途径的错误指引。该错误告知并不能改变《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属于信访事项答复的性质,也不能成为将本案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合法依据。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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