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5〕270号

发布日期:2026-04-09 16:39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陈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两份行政复议申请,分别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亭市监不受〔2025〕第XX102201号)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第XX102201号),并重新作出处理。由于申请人的两份行政复议申请系基于其同一次投诉举报,202615日,本机关依法将申请人的此两份行政复议申请合并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3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亭市监不受〔2025〕第XX102201号)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第XX102201号),并重新作出处理并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第三人盐城市某某达塑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因其违反相关法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被申请人于20251022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其未履行法定职责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临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的法定职责。二、本案第三人的经营注册地在被申请人管辖区内,且第三人仍在正常经营,被申请人亦能与第三人取得联系,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依法撤销其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本案申请人已经提供第三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线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限期立案,本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线上购买记录截图;3.《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亭市监不受〔2025〕第XX102201号)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第XX102201号)5.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及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202510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盐城市某某达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组合式零件盒五金零配件塑料货为三无产品,要求依法查处并调解赔偿20251022日,被申请人立即开展核查工作,依法对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存在实际经营场所。另经核实,被举报人登记住所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某某居委会X组某某某景大厦XXXX6,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根据核查情况,被举报人登记住所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且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辖区内亦不存在实际经营场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之规定,2025102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亭市监不受〔2025〕第 XX102201号),并于当日通过EMS寄送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对该举报事项的处理权限。被申请人于 2025 1022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第XX102201号),并于当日通过EMS寄送申请人。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信件封面;2.《案件来源登记表》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不予立案审批表》5.《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亭市监不受〔2025〕第XX1022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第XX102201号)及邮寄凭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查明:202510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被投诉举报人盐城市某某达塑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组合式零件盒五金零配件塑料货为三无产品,要求依法查处并调解赔偿被申请人20251022日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未发现盐城市某某达塑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谷某某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是盐都区新区某某居委会X组某某某景大厦XXXX6室,在该经营场所接单配货和发货。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自己住在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为了方便,我有时会顺便将快递包裹放车上带回家,让快递上门取件寄送给客户,案涉订单就是如此。我公司在亭湖区无住所或实际经营地,我公司所有业务都在盐都注册地址进行处理。2025102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亭市监不受〔2025〕第XX102201号)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第XX102201号),并于20251023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及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亭市监不受〔2025〕第XX102201号)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第XX102201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关于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本案,被申请人调查时未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发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且被举报人明确盐城市盐都区是公司实际经营地,公司所有业务都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进行处理。被举报人有时在其法定代表人的住所邮寄发货,并不构成对公司实际经营地的改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如上所述,被举报人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符合上述规定,亦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亭市监不受〔2025〕第XX102201号)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第XX102201号)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202510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2025102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亭市监不受〔2025〕第XX102201号)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第XX102201号),并于20251023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亭市监不受〔2025〕第XX102201号)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第XX10220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312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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