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蒋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2月2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2025年11月5日,申请人在某某欣超市(某某某莱广场店)购买了由盐城市某某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糖蛋卷”。该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0980。申请人发现,该产品标签上未按照该国家标准的要求明确标注其具体的“产品类别”。GB/T20980《饼干》标准将饼干分为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等多个类别,不同类别的饼千在水分、脂肪等理化指标上存在明确差异,是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判定的基本前提。未标注产品类别,导致产品执行标准不明确,质量要求模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标签标识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据此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查处并申请奖励。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理由为:经查GB/T20980标准中“8.1标签”未强制要求标注产品分类,故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认定“标准未强制要求标注产品分类”属事实认定错误,未全面审查标准内容GB/T20980《饼干》是一项完整的国家标准,对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签标识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1.分类是标准的核心基础:该标准第4章“产品分类”明确规定了饼干的各类别。产品的理化指标(第5章)和检验规则(第7章)均依据不同类别而有不同要求。2.标签应体现标准全貌:标准第8.1条虽然未逐一罗列所有标签事项,但其要求“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更关键的是,标签上标注“GB/T20980”这一执行标准代号,即向消费者和监管者承诺其产品符合该标准的全部要求,包括其所属类别。一个未明确类别的“饼干”标签,无法对应标准中任何一组具体的理化指标,使得“执行标准”的标注失去意义,实质上构成了标签内容不完整、不真实。3.被申请人审查片面:被申请人仅截取标准第8.1条的字面表述,而忽视了标准作为一个技术规范的整体性和逻辑性,未能认识到未标注产品类别将导致标准无法被准确执行的根本问题,属于对标准内容的片面、孤立理解,事实认定不清。二、被申请人的决定间接认可了规避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食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即意味着其产品必须满足该标准的所有强制性条款(包括隐含的分类要求)。被申请人的逻辑,等于允许生产者仅选择性地宣称“符合”某项标准,却回避该标准中用以界定和检验产品的关键分类信息。这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关于标签应真实、准确、易于理解的规定,被申请人以“未强制要求”为由不予立案,是对上述法律原则的误解,适用法律不当。三、关于举报奖励及调解问题。被申请人以不予立案为由直接认定“不符合奖励条件”,该结论建立在错误的不予立案决定之上,应予纠正。同时,行政调解的终止是基于被投诉人拒绝,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但调解的终止不影响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对该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举报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能准确理解并适用GB/T20980国家标准,对涉案产品标签违法性的事实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导致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未被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12315平台截图、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超市购物小票照片、订单支付截图;2.《饼干质量通则》(GB/T 20980-2021);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告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盐城市某某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蛋卷(红糖味)”标签未标注产品分类的举报件(编号:1320902002025110658785489),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7日受理并于2025年11月18日进行了核查。核实情况: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盐城市某某蔓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案涉产品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红糖蛋卷”,现场检查该产品出厂时蛋卷的包装皆是包好且为完整状态,其食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20980,经查该标准中“8.1标签”未强制要求标注产品分类,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之一,而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共投诉190次、举报1043次,合计达1212次,其已明显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实现其索赔的目的,故其与市场监管部门是否立案、如何查处没有利害关系。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职并告知处理结果给申请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超市购物小票照片、订单支付截图;2.《现场笔录》;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5.《不予立案审批表》;6.全国12315平台流程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11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盐城市某某蔓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某某蔓公司)生产销售的蛋卷标签未标注产品分类,要求调解并奖励。2025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某某蔓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时,案涉产品外包装标准标注了执行标准GB/T20980,并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执行标准28050”内容。某某蔓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因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该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另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决定终止调解。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申请人2025年11月6日通过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无不当。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决定终止调解,符合上述规定,亦无不当。
关于举报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4产品分类4.9蛋卷……8.1标签 标签中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识分类名称,夹心(或注心)饼干、装饰饼干、饼干碎应同时标示饼干单片的分类名称。本案,首先被申请人2025年11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5年11月18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于2025年11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其次,被申请人根据对某某蔓公司现场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查明,案涉产品符合《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相关规定。故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亦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案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三、《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
4产品分类
4.9蛋卷
8.1标签 标签中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识分类名称,夹心(或注心)饼干、装饰饼干、饼干碎应同时标示饼干单片的分类名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