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奚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2月2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涉及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拆迁项目的批准文件;2、涉及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补偿安置方案;3、案涉拆迁项目中,与申请人所属房屋(房屋原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村X组XX7号)相关的评估报告。”2025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涉及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拆迁项目的批准文件”(例如:镇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该拆迁项目的批复、决定或相关会议纪要等)。被申请人答复中提供的《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属于项目确定后,关于如何计算补偿数额的操作规则和标准,并非该项目的行政批准文件。申请人申请的核心是该拆迁项目启动的前置行政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以《实施细则》替代“批准文件”进行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被申请人在补偿标准适用上存在明显不公,侵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分户报告单》中设定了C、D 等多档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在实际操作中未提供任何合法、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屋适用了最低的D档标准进行补偿,直接导致了给予申请人的补偿数额显著偏低,无法反映申请人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则。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集体土地使用证(盐亭步集用〔2009〕第172091112号);2.《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清场)验收单(存根)》;3.《盐城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八联、第九联);4.《D、C级危房改造(高速圈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费测算表》;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6.《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7.《步凤镇农房安全隐患统计表(D级)》;8.《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分户报告单》(编号:2021-盐宇房地(咨)-步凤-奚某某);9.步凤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报告》。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的程序合法。2025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涉及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拆迁项目的批准文件;2.涉及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补偿安置方案;3.案涉拆迁项目中,与申请人所属房屋(房屋原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村X组XX7号)相关的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随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交办单,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查找、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1.涉及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拆迁项目的批准文件;2.涉及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补偿安置方案;3.案涉拆迁项目中,与申请人所属房屋(房屋原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村X组XX7号)相关的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所需信息相符、补偿价格合理。2021年8月13日,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出具《报告》,排查出本辖区内C级危房20户、D级危房26户。申请人的房屋属于D级危房,D级危房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应予拆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在本辖区范围内为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与公民、法人签订行政协议。被申请人提供的《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实施细则》,作为搬迁补偿的依据,无须针对性地再制定实施细则,且评估报告中所指的C、D 级仅是对房屋安全级别的代称,与补偿价格无关。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3.步凤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报告》《步凤镇农房安全隐患统计表(D级)》;4.《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分户报告单》(编号:2021-盐宇房地(咨)-步凤-奚某某);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及邮寄单;6.《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7.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及《情况说明》。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涉及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拆迁项目的批准文件;2.涉及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补偿安置方案;3.案涉拆迁项目中,与申请人所属房屋(房屋原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村X组XX7号)相关的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交办相关单位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5年12月5日,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并提供了《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步凤镇政府的报告以及步凤镇农房安全隐患统计表、《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分户报告单》(奚某某)提供给党政办(复印件附后)。同日,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又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步凤镇高速圈外项目搬迁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是按照2014年制定的《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房屋搬迁实施细则》执行。”2025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步凤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报告》《步凤镇农房安全隐患统计表(D级)》《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分户报告单》(编号:2021-盐宇房地(咨)-步凤-奚某某)三份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并于2025年12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另,2026年3月19日,本机关在组织的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要求被申请人就案涉项目是否存在报上级部门批准以及依照《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执行,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6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及附件(《关于完善步凤镇房屋征收有关政策的备忘录》),情况说明内容为:“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一、关于听证会议过程中要求我镇提供是否有镇以上上级政府对D、C级危房实行搬迁的相关文件要求。答:经查找,除我镇批准同意对仁智村D、C级危房实行搬迁外,区、市、省未查到相关文件要求。二、关于使用本案公开的补偿方案的证明材料。本镇本次提交的过程性信息文件中指出:‘在实施项目时,除项目另行制定补偿方案外,原则上高速圈内所有农户适用于《步凤镇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高速圈外所有农户适用于《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奚某某属于圈外农户,因此适用于《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关于完善步凤镇房屋征收有关政策的备忘录》内容为:“为了加快步凤镇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保证征收工作的有序推进。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开管〔2005〕103)、(盐开办发〔2019〕101)号文件精神及市区相关征收政策,在《步凤镇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对我镇高速圈内、圈外涉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政策作进一步的补充明确,内容如下:一、对政策适用范围的明确。在实施项目时,除项目另行制定补偿方案外,原则上高速圈内所有农户适用于《步凤镇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高速圈外所有农户适用于《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6年3月2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出具《关于X306道路相关情况说明》,内容为:“X306道路项目位于高速圈外,路线东起大丰交界,西与袁坎大桥接线相接,全长约9.8公里,途经袁坎村、仁智村、兆顺村。……”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拆迁项目的批准文件”的信息,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分析,被申请人未查找到区、市、省级关于案涉项目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被申请人批准同意对仁智村D、C级危房实施搬迁的材料(步凤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报告》及《步凤镇农房安全隐患统计表(D级)》)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X306道路沿线100米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中某某村X组所在地块补偿安置方案”的信息。根据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完善步凤镇房屋征收有关政策的备忘录》分析,除项目另行制定补偿方案外,原则上高速圈内所有农户适用于《步凤镇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高速圈外所有农户适用于《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申请人申请所涉的X306道路及沿线100米均在高速圈外,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亦无不当。最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拆迁项目中,与申请人所属房屋(房屋原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村X组XX7号)相关的评估报告”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分户报告单》(编号:2021-盐宇房地(咨)-步凤-奚某某)提供给了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2025年12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答复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第1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2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