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2月1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请提供江苏某某集团、盐城市某某神奶业有限公司、盐城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协议以及上述公司住所证明材料(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的手续)。”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0月31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71号),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5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苏某某集团土地租赁协议”并非其制作,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亦未获取或保存该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出具给水利局的文件里有“江苏某某集团土地租赁协议”和保留该企业的证明,且被申请人在答复申请人信访件时查阅的相关材料涉及江苏某某集团的土地租赁协议。其次,某某村是集体土地,不能独立流转,而且参照“盐城市某某神奶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协议”的签署方式,被申请人必须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家公司住所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企业注册登记时仅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数据局提交住所证明材料,无需向其提交该类材料,其不掌握三家公司住所证明材料。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江苏某某集团提供土地使用证明需经被申请人盖章确认,故被申请人的该答复不符合实际情况。最后,三家企业都在违规占地,被申请人公开的其他合同信息不全,无土地使用范围附图。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信访处理意见书》(南信字〔2025〕7号)截图;3.协议部分截图;4.2024年9月27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信箱》截图;5.《关于新洋港(青墩连接线—入海口)生态景观廊道建设工程设计情况说明》;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5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71号),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江苏某某集团土地租赁协议”的信息。经审查,被申请人未制作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亦未获取或保存过该协议。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亭湖区南洋镇某某村,经被申请人初步判断,该协议可能系由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可能掌握该协议。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申请人向某某村村委会申请获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盐城市某某神奶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协议”的信息。因被申请人作为见证人获取并保存了相关协议,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上述协议。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公司住所证明材料”的信息。因被申请人并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时无需向被申请人提交该类材料,故被申请人不掌握该信息。经审查及初步判断,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数据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申请获取。因此,被申请人的以上答复内容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71号)及邮寄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电子邮件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南洋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城市某某神奶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电子邮件截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请提供江苏某某集团、盐城市某某神奶业有限公司、盐城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协议以及上述公司住所证明材料(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的手续)。”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均为电子邮件。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0月31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71号),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一、关于土地租赁协议的答复。你所申请公开的‘江苏某某集团土地租赁协议’,并非本机关制作,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亦未获取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地块位于亭湖区南洋镇某某村,经初步判断,该协议可能属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村务信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建议你依法向相关单位申请获取。你所申请公开的‘盐城市某某神奶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协议’,本机关作为见证人获取并保存了上述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上述协议复印件提供给你(附后)。二、关于住所证明材料的答复。经审查,你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三家公司住所证明材料,本机关不掌握。企业注册登记时仅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数据局提交住所证明材料,无需向本机关提交该类材料。据初步判断,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你依法向相关主管单位申请获取,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2025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江苏某某集团土地租赁协议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不掌握,符合客观情况,并无不当。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可能属于村务信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并提供了可能掌握该信息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为申请人后续获取相关信息提供参考。其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盐城市某某神奶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的相关协议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江苏某某集团、盐城市某某神奶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证明材料(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的手续)的信息,因被申请人并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不掌握,并建议申请人向相关主管单位申请获取,并提供了联系地址和电话,亦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日收到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71号),但未能在复议决定书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直至2025年12月12日才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