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2月1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于2018年2月前向被申请人原社事科主任黄某某多次提出上岗要求,但未能得到安置。2018年2月11日,黄某某向申请人出具的《承诺》载明,陈某某同志于2018年2月11日来签约选岗,因下岗失业证丢失需补办查证,如因查证延误,仍从2018年2月起发放工资。虽然申请人后来几次找了黄某某,但因疫情来临而终止。2023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退役军人事务站提出要求上班,并将申请人的要求转告了被申请人。随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杨某,一直没有结果,直到2024年5月申请人才被安置工作。被申请人未及时给申请人安排工作,给申请人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2025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称申请人要求补发工资的依据仅为原社事科主任黄某某出具的“承诺书”,但黄某某早已退休,对承诺书的真实性,本机关无从核查,且该承诺书未加盖被申请人公章,也未经街道主任签字同意,不具有代表被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效力。申请人认为,黄某某作为负责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他的行为应当具有相应效力。根据《盐城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责任分解方案》(盐办发〔2017〕35号)规定,申请人的权益应受法律法规保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2.2018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原社事科主任黄某某出具《承诺》;3.《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程序合法。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34号),要求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陈某某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申请给予答复。2025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内容正确。2016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江苏某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提供专项岗位就业,并提供有效的上岗证明档案材料。2024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起。被申请人根据《盐城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责任分解方案》(盐办发〔2017〕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于2024年9月11日向申请人一次性补发2017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7905.2元。申请人仅以原社事科主任黄某某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要求被申请人补发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但黄某某早已退休,对承诺书的真实性,被申请人无从核查。该《承诺书》既未加盖街道公章,也未经街道主任签字同意,不具有代表街道作出承诺的效力,不具备劳动合同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以《承诺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在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已由江苏某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这进一步证明了申请人在该时间段与其他单位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且在此期间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客观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明确回复申请人要求补发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四、本案实质属于劳动争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正确与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该申请名为履职申请,实质是向被申请人主张劳动报酬,本质上属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发放劳动报酬而产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履行等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产生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行政职权的行使,故被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事项答复行为无论是否正确,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34号)及邮寄凭证;2.《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原社事科主任黄某某出具的《承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社保缴纳截图;4.申请人提交的《个人申请》;5.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6.《毓龙街道志愿兵生活补助发放表(补发陈某某)》、财政直接支付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7.《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及邮寄凭证。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请求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裁决书用纸质文档邮寄给申请人。2025年6月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申请给予答复。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34号),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申请给予答复。2025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内容为:“陈某某: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盐亭政行复〔2025〕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本机关在60日内对您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申请给予答复,经调查,现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经查,在2016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江苏某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您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4月22日您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专项岗位就业,并提供有效的上岗证明档案材料后,本机关于2024年5月与您签订了《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起。根据《盐城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责任分解方案》(盐办发〔2017〕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2024年9月11日,本机关向您一次性补发2017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7905.2元。二、关于您要求补发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问题。您要求本机关补发工资的依据仅为原社事科主任黄某某出具的‘承诺书’,但黄某某早已退休,对承诺书的真实性,本机关无从核查,且该承诺书未加盖本机关公章,也未经街道主任签字同意,不具有代表本机关作出承诺的效力,也不具备劳动合同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以承诺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您未与本机关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本机关提供劳动,双方客观上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当时已由江苏某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这进一步证明了您在该时间段与其他单位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而非与本机关。劳动关系的确立通常需要有劳动合同以及实际的劳动付出,在这两方面您与本机关都不具备相应条件。综上,基于以上事实,您要求本机关向您补发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您要求补发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日,被申请人将《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年12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另查明,2018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原社事科主任黄某某出具《承诺》,内容为:“陈某某同志于2018年2月11日来签约选岗,因下岗失业证丢失需补办查证,如因查证延误,仍从2018年2月起发放工资。”2015年12月-2024年4月,江苏某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用工主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个人申请》,因家庭情况,申请被申请人提供工作岗位上岗。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起。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一次性补发申请人2017年5月至2024年4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7905.2元。
另,2020年8月25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毓龙街道工作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内容为“……第三条 根据上述职责,毓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综合设置7个职能机构,规格均为正股级。……(七)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教育、卫生健康(职业卫生、爱国卫生、计划生育、老年健康、卫生监督等)、科技、文化、体育、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食品安全、全民创业等项工作;负责退伍军人优抚安置工作、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烈军属优抚等项工作。……”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做好退伍军人优抚工作以及具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毓龙街道工作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退伍军人优抚安置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做好退伍军人优抚工作以及具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能。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补发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工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社保缴纳截图、申请人提交的《个人申请》、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分析,申请人系退伍军人,曾因家庭情况向被申请人申请安排专项公益岗位,双方于2024年5月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2015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参保主体为江苏某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且申请人主张补发工资的依据是被申请人原社事科主任黄某某出具的《承诺》,该《承诺》既未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公章,也未经街道主任签字同意,不具有代表被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效力,亦不具备劳动合同性质,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要求补发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1月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