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万某某。
申 请 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履职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履职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行政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内容为:申请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履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和优待政策为申请人户落实到位。根据行政程序第151条规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孙琳于2025年11月12日签收该邮件后,至今没有作出回复,明显构成违法。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履职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申请人的行政履职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政府行政履职申请书》、邮寄记录;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事项核查情况。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要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履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和优待政策。经核查,申请人于2007年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签订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0701546),现年龄已达国家奖励和优待年龄,要求政府落实支付到位。二、政策依据及适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行政履职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已收悉。经核查《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以下简称《确认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如下答复:(一)核心政策依据。1.《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以下简称《确认办法》)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根据《确认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是指1963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同时,《确认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对“农村居民”的界定作出明确规定:1、农村居民原则上为2002年末(即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或者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取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的居民,至享受该奖励扶助政策时户口性质未发生变化的;2、或者在新“居民户口簿”的“居所”“服务处所”栏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3、2002年底以前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以及因土地征用转为城镇居民的,2003年1月1日以后按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准入制度规定条件迁入城镇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三)申请人的申请适用情况经核查,申请人的户籍地址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西路X号”,位于黄尖镇某某公司。目前申请人万某某已到个人申请年龄阶段,申请人杨某某暂未到申请年龄,经了解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已当面告知万某某,且于2025年9月7日和10月20日发信息告知其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材料等,但申请人至今未提供2002年末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万某某在2003年户改前为非农业户口,因此,申请人万某某不符合《确认办法》中关于“农村居民”的界定条件,不属于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现查明:2025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政府行政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和优待政策。2026年1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履职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未出具书面凭证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行政履职申请书》中反映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和优待政策具有调查处理并回复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政府行政履职申请书》后,未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再次,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即《关于万某某、杨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说明》,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故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视为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此,本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行政履职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由于本机关对本案作出的责令履行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评价,故本机关不再单独对本案作出确认违法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行政履职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3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未出具书面凭证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