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徐某某。
被 申 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河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中有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及被申请人报送给审计部门的相关账目资料中涉及申请人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3月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中有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及被申请人报送给审计部门的相关账目资料中涉及申请人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的拆迁户,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因被申请人未按《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约定向申请人发放拆迁补偿款,申请人通过信访要求公开补偿明细,被申请人提供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但未公开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更为具体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2025年9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的征收批文及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2、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某某中路XX号)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评估对象概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测算过程等完整材料;3、有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4、案涉拆迁项目中报送给审计部门的相关账目资料中涉及申请人的材料”。经延期,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对申请人的第3项、第4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公开了“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被搬迁民房档案资料”并非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八方签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其内容是具体的价格明细,而被申请人公开的是数量明细。其次,申请人要求公开报送审计的相关材料,但被申请人公开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仍然是甲方存的版本,申请人已知悉的有甲方存、乙方存、契税部门存的三联,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审计部门存的那一联,被申请人未予提供。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回复》及邮件交寄单(收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材料;5.《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二联、第三联、第九联;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徐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的征收批文及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2、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某某中路XX号)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评估对象概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测算过程等完整材料;3、有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4、案涉拆迁项目中报送给审计部门的相关账目资料中涉及申请人的材料”。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补正。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回复》,申请人未按被申请人要求作实质性补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作出答复: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的征收批文及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与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相关的“盐城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盐(南)拟征告〔2025〕3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盐(南)征补安置〔2025〕3号)、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新河段)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某某中路XX号)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评估对象概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 项规定将查找到与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相关的“拆迁评估报告:房屋搬迁补偿分户报告单(包含评估结果、评估方法)、装饰装璜评估明细表、附属设施评估明细表、苗木评估明细表、盐南高新区盐泰锡常宜高铁房屋搬迁项目评估明细表;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对象概况: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亦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某某中路XX号)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测算过程等完整材料”的信息。因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相关规定。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有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与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相关的“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最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案涉拆迁项目中报送给审计部门的相关账目资料中涉及申请人的材料”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与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相关的“案卷题名: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被搬迁民房档案资料”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亦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徐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回复》。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单;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回复》、《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邮寄单;4.被申请人向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分户)》;5.被申请人向盐城市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发出的《工作联系单》、盐城市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报告》、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被搬迁民房档案资料;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单;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邮寄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的征收批文及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2、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某某中路XX号)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评估对象概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测算过程等完整材料;3、有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4、案涉拆迁项目中报送给审计部门的相关账目资料中涉及申请人的材料。”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回复》。202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作联系单》,请求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5年10月22日,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情况报告》,内容为:“……现将我公司查找到的信息,报告如下:1、徐某某户的估价材料有:房地产估价报告(分户)(该报告中明确了估价(评估)方法、估价(评估)结果),复印件,计31页;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复印件,计1页;附属设施评估明细表,复印件,计1页;苗木评估明细表,复印件,计2页;盐南高新区盐泰锡常宜高铁房屋搬迁项目评估明细表,复印件,计1页;2、估价(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复印件,计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复印件,计1页。”2025年10月23日,盐城市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出《情况报告》,内容为:“……我中心系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新河段)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在本次房屋搬迁中,涉及徐某某户的搬迁事项及搬迁资料(含报审资料)由我中心负责制作,经工作组和指挥部确认。现将徐某某所申请的我中心保存的复印文本(项目户档资料原件存于区征收办)资料提供给贵办事处:1、评估对象徐某某房屋概况的资料为: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复印件,计1页;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复印件,计4页;2、徐某某户搬迁房屋报送给审计部门的材料为: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被搬迁民房档案资料,复印件,计33页。3、申请人徐某某所申请公开的‘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某某中路XX号)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测算过程等完整材料’中的‘测算过程等完整资料’与我中心在实施搬迁中制作搬迁资料时,进行统计、测算、整理的过程所形成的资料一致。”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徐某某:2025年9月20日,本机关收到您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您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收到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回复,您未按本机关要求作实质性补正。2025年10月21日,本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的征收批文及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2、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某某中路XX号)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评估对象概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测算过程等完整材料;3、有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4、案涉拆迁项目中报送给审计部门的相关账目资料中涉及申请人的材料’。经检索查找,本机关将查找到与您申请公开的‘1、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的征收批文及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相关的‘盐城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盐(南)拟征告【2025】3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盐(南)征补安置(2025)3号】、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新河段)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的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复印件提供给您。经检索查找,本机关将查找到与您申请公开的‘2、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某某中路XX号)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评估对象概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测算过程等完整材料’相关的‘拆迁评估报告:房屋搬迁补偿分户报告单(包含评估结果、评估方法)、装饰装璜评估明细表、附属设施评估明细表、苗木评估明细表、盐南高新区盐泰锡常宜高铁房屋搬迁项目评估明细表;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对象概况: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复印件提供给您。经检索查找,本机关将查找到与您申请公开的‘2、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某某中路XX号)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测算过程等完整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经检索查找,本机关将查找到的与您申请公开的‘3、有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相关的‘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的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复印件提供给您。经检索查找,本机关将查找到的与您申请公开的‘4、案涉拆迁项目中报送给审计部门的相关账目资料中涉及申请人的材料’相关的‘案卷题名: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被搬迁民房档案资料’的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复印件提供给您。”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5年5月3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盐(南)拟征告〔2025〕3号),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二、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伍佑街道构港村及二、三、四、五组,宏心村及一、二组,黄巷村及一组,伍东村及一、二、三、四组,洋桥社区一组,新河街道,新河街道三墩社区,新墩社区。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三、公告期限。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16日。……”2025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盐城经泰州无锡常州至宜兴铁路盐城至靖江站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5〕870号),内容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盐城经泰州无锡常州至宜兴铁路盐城至靖江站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苏政发〔2025〕87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盐城市盐都区、亭湖区和泰州市海陵区、姜堰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87.3284公顷(其中耕地282.642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9.1704公顷)、未利用地38.84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6.989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5264(其中耕地0.1331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0554公顷)、未利用地3.29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2.9271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69.919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盐城经泰州无锡常州至宜兴铁路盐城至靖江站段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属地街道,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1、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的征收批文及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的与申请人申请的该项信息相关的“《盐城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盐(南)拟征告〔2025〕3号)及附图、《盐城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盐(南)征补安置〔2025〕3号)及附图、《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新河段)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提供给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该答复中未对征收批文作出说明,但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公开的《拟征收土地公告》(盐(南)拟征告〔2025〕3号)中已知晓案涉地块已启动土地征地工作,且自然资源部直至2025年12月14日才作出征地批复。故,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未对申请人的知情权产生实质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2、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某某中路XX号)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评估对象概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测算过程等完整材料”的信息,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作区分处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的房屋的拆迁评估报告、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分户)》(苏仁中搬估字〔2025〕第007-15号)、《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附属设施评估明细表》《苗木评估明细表》《盐南高新区盐泰锡常宜高铁房屋搬迁项目评估明细表》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估机构资质证明”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的江苏某某某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亦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估对象概况”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的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测算过程”的信息,因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3、有申请人和八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的《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最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4、案涉拆迁项目中报送给审计部门的相关账目资料中涉及申请人的材料”的信息,经被申请人向搬迁实施单位核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盐泰锡常宜铁路(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被搬迁民房档案资料》(档号:YC-YN-XHJD-Z00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亦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提交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回复》后,于2025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2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