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5〕263号

发布日期:2026-03-05 09:31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桑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行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215日在拼多多平台店名XXXY高端出行商家购买儿童自行车。自行车有质量问题。退货后商家拒不退款,该商家地址在盐城市亭湖区。申请人通过12315公众号反馈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无法联系找不到经营者为由办结。期间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12345反馈至被申请人,得到的回复是商家地址在泰州,建议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申请人多次通过12345向有关部门询问如何得知商家在泰州?泰州什么地方?被申请人均以商家在泰州,建议向当地投诉机械式回复,不更新回复内容。拼多多官方提供的商户信息包括商家发货地、收货地都是在盐城,所以被申请人极不负责任。申请人123日再次通过12315公众号向亭湖区反映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在123日说告知投诉对象选择主体不应该是拼多多。(实际申请人选择的是拼多多平台入驻商户)所以不受理,如果通过电话投诉的形式就可以处理。申请人两次通过同样方式12315小程序选择投诉电商平台入驻商户。同一执法单位次受理,一次不受理。按照电话告知内容第一次同样是投诉平台入驻商家也不应受理,此种做法显然存在不符合规定,并且期间电话回复申请人商家在泰州,12315小程序又不受理。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情况,各种说法自相矛盾。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12315小程序截图;2.拼多多平台退货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20251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拼多多平台入驻商户XXXY 高端出行销售的儿童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经查,2025105日,申请人曾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投诉人销售的儿童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发起首次投诉。2025109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店铺联系方式,尝试电话联系被投诉人,电话未接通。20251010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前往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人联系地址现场检查,未查找到被投诉人,后再次致电被投诉人,仍未能取得联系。另被申请人通过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拼多多平台查询,被投诉人XXXY高端出行在平台店铺公示的《个人店铺声明》中载明,其经营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据此,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不具有处理权限。当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因无法与被投诉人取得联系,建议申请人通过购物平台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消费纠纷。2025123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就同一事由针对同一被投诉人提起的投诉后,经核查,被投诉人XXXY高端出行在平台店铺公示的《个人店铺声明》中载明的经营地址仍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不具有处理权限。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投诉处理决定,并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事项,经审查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2.《个人店铺声明》;3.《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4.《现场笔录》;5.现场检查相关材料;5.12315平台反馈信息截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查明:202510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拼多多店铺XXXY高端出行销售的儿童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赔。2025101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同日,因无法与被投诉人取得联系,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盐城市某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唐某某的陪同下,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并未发现门店招牌有母婴之家的店铺经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后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反馈。2025123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通过平台和电话告知了申请人。

    另,XXXY高端出行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公示的《个人店铺声明》中载明,其经营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办理投诉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本案,被申请人此前已处理过同一事项的投诉,因无法与被投诉人取得联系、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也未查找到被投诉人,且被投诉人经营地址显示在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2025123再次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投诉后,当日告知申请人其不具有处理权限,决定不予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12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214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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