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TJ20251121-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举报“邻居擅自使用0.83蒸吨承压锅炉”的事项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TJ20251121-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举报“邻居擅自使用0.83蒸吨承压锅炉”的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举报事项基本事实。申请人系亭湖区某某村X组村民,在自家农庄后侧居住的邻居,未经行政许可,在住所内擅自使用一台“0.83蒸吨”锅炉用于蝎子养殖。该锅炉属于蒸汽锅炉范畴,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未履行安装、改造的告知及检验程序,属于典型的“擅自使用未经许可特种设备”行为。该锅炉为明火加热方式,与申请人住所紧邻,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由于其属于承压设备,运行时内部压力≥0.1MPa、温度≥100℃,一旦发生压力失控、泄漏或爆炸等事故,将直接危及申请人及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申请人此前曾就该隐患向相关渠道反映,但未获有效处理,故于2025年11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暨履行职责申请书》,附上锅炉现场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责令停用设备并消除隐患,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处理进展。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未依法作出实质处理,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没有对案涉锅炉的违法属性作出正确认定,不采取有效查处措施,导致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二、案涉锅炉的法定属性:必然属于承压锅炉(特种设备)。根据国家标准及特种设备监管相关规定,案涉“0.83蒸吨”锅炉的属性认定具有明确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其属性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1.分类标准的核心界定: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GB/T16507.1-2022《水管锅炉第1部分:总则》,锅炉按压力属性分为承压锅炉和常压锅炉,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密闭运行、是否产生蒸汽及工作压力是否≥0.1MPa(表压);2.承压锅炉:为密闭系统,不与大气相通,工作压力≥0.1MPa,可产生≥100℃的蒸汽,属于特种设备;3.常压锅炉:为开放系统,顶部设通大气口,工作压力恒为0MPa,仅能提供≤95℃热水,无法产生蒸汽,不属于特种设备;4.案涉锅炉的属性推导:案涉锅炉标注“0.83蒸吨”,“蒸吨(t/h)”是锅炉每小时蒸汽产生量的指标,直接证明其属于“蒸汽锅炉”。而所有蒸汽锅炉的工作原理决定了:要产生蒸汽,水温必须达到沸点(≥100℃),对应的工作压力必然≥0.1MPa(表压),且必须采用密闭系统设计,否则无法维持蒸汽所需压力。因此,无论蒸发量大小,蒸汽锅炉均属于承压锅炉范畴,案涉“0.83蒸吨”锅炉显然符合承压锅炉的全部法定特征,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的特种设备。5.被申请人的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中未依法认定案涉锅炉为承压锅炉为特种设备,违背了上述国家标准及法律规定,属于对监管对象属性的根本性误判,导致后续不予立案和行政不作为。三、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违法性分析。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事项负有法定监管职责,但其案涉答复及处理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或不当履职,具体违法情形如下:1.违反法定监管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特种设备的,有权查封、扣押相关设备,依法予以查处。案涉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履行安装改造告知及检验程序,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监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查处职责,但未依法采取查封、责令停用、处罚等措施,构成了行政不作为。2.违反举报处理程序:申请人在举报时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书面答复处理进展,但被申请人以答复的形式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明显构成了违法。3.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案涉锅炉在居民区内明火加热运行,属于特种设备在非合规场所的违法使用,且紧邻申请人住所,已形成重大安全风险。被申请人未依法责令停用设备、消除隐患,放任危险状态持续,违反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监管宗旨,也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条“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四、复议请求的合法性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基于对案涉锅炉属性的错误认定,且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属于可复议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查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的案涉答复应当被撤销,并依法责令其重新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举报暨履行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锅炉照片与线上举报截图;3.《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盐市监消告字〔2025〕第250号);4.《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盐市监不立字〔TJ20251121-1〕号);5.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陶某某涉嫌擅自使用未经许可特种设备的举报。举报内容称:陶某某在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村X组21号的住所内使用“0.83蒸吨”承压锅炉,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也未履行安装、改造的告知、检验程序,属于“擅自使用未经许可特种设备”。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对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村X组21号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一台常压锅炉正在使用。锅炉铭牌上标注:锅炉类型是常压锅炉,燃料是生物质颗粒,发热量是5万大卡,出厂日期是2024年10月,制造单位是河北某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铭牌上注明“严禁承压使用”提示语。陶某某现场提供了该锅炉的产品合格证。检查人员现场未发现“0.83蒸吨”“承压锅炉”字样。该常压锅炉的控制面板上显示设备工作温度为37摄氏度,不产生蒸汽,锅炉出口的热水用于地暖系统供热,养殖蝎子。据当事人陈述,养殖蝎子的合适温度为36至37摄氏度。《特种设备目录》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经核实,该常压锅炉的压力和功率达不到《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值,不属于特种设备,其安装、使用均不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该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依法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5年11月21日通过邮政EMS 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TJ20251121-1]号)。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未依法作出实质处理,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没有对案涉锅炉的违法属性作出正确认定,不采取有效查处措施,导致安全隐患持续存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该常压锅炉不是特种设备,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职并告知处理结果给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举报单;2.现场笔录;3.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4.常压锅炉产品合格证;5.检验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照片4张;7.不予立案审批表;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记录;9.《特种设备目录》锅炉的释义。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盐市监消告字〔2025〕第250号)及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被举报人陶某某在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村X组21号的住所内擅自使用“0.83蒸吨”承压锅炉,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也未履行安装、改造的告知、检验程序,属于“擅自使用未经许可特种设备”。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9日对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村X组21号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确认,被举报人家中有一台常压锅炉正在使用,该锅炉铭牌上标注有“某某祥全自动生物质锅炉”“锅炉类型:常压锅炉”“燃料:生物质℃颗粒”“发热量:5万大卡”“出厂日期:2024年10月”“严禁承压使用”“河北某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该锅炉控制面板上显示“实际温度:37℃”,不产生蒸汽。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案涉锅炉的产品合格证。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0.83蒸吨”“承压锅炉”字样。据被举报人陈述,养殖蝎子的合适温度为36至37摄氏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5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TJ20251121-1〕号),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2026年2月2日,经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到被举报人陶某某住址现场核查,案涉锅炉现状与被申请人现场调查情况一致,另进一步查明,案涉锅炉目前使用电能烧水,燃烧室已停止使用,设置有水循环泵,水循环通过水循环泵实现,二楼蝎子养殖房门口设置有智能电动阀控制器,显示当前温度为35.9℃,锅炉张贴的《楼房安装注意事项》上写明“楼房循环泵必须安装在出水口处,必须安装电磁阀(启闭器)和止回阀,否则炉体易变形、开焊。”同日,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与陶某某做了《谈话笔录》,陶某某称:“该锅炉为常压锅炉,无压力表,有通大气口,且通大气口没阀门,锅炉本身就是两用锅炉,不是改造成为电锅炉,也没有改造过通大气口,锅炉不产生蒸汽,是靠水管的水保温的,水不用烧到100℃,有个电磁阀是自动的,当水温超过38℃就自动关停水循环,当水温低于34-35℃时,就自动开始水循环,我们需要保证水温不超过38℃,锅炉是环保锅炉,是用燃气用电供暖的。”
另查明,《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NB/T 10941-2022)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范围内、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气体和液体燃料锅炉:额定蒸汽压力0.01MPa≤p≤1.0 MPa,额定蒸发量D≤4 t/h,且设计正常水位常温下水容积30 L≤V≤550 L;或额定蒸发量D≥0.1 t/h、但V <30 L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0.1 MPa≤p≤1.0 MPa,额定热功率0.07 MW<Q≤2.8 MW,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的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p<0.1MPa,额定出水温度t≤90℃的微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t≤85℃的常压热水锅炉。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写明:“样品名称:常压热水锅炉;委托单位:河北某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检单位:河北某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位:河北某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NB/T 10941-2022《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
再查明,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举报的2名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办理特种设备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的机构职责内容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协助调查特种设备事故。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具有及时处理特种设备领域举报案件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TJ20251121-1〕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特种设备目录》代码1000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另,锅炉出力是反映锅炉供热能力的指标,常见于热水锅炉领域。其表达方式包括大卡/小时(Kcal/h)、吨/小时(t/h)和兆瓦(MW)三种形式。大卡/小时为公制单位,表征锅炉每小时供热量;“蒸吨”概念源自蒸汽锅炉,指代锅炉每小时供热量等效于将特定吨位水从20℃加热并汽化所吸收的热量;兆瓦作为国际单位制功率单位,在正式文件中被广泛采用。三种单位间存在固定换算关系:60万大卡/小时(Kcal/h)约等于1蒸吨/小时(t/h),对应0.7兆瓦(MW)。该指标在锅炉能效测试中需通过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测量综合计算得出。
本案,结合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和行政复议机构现场核查情况,案涉锅炉铭牌和《楼房安装注意事项》上标注有“某某祥全自动生物质锅炉”“锅炉类型:常压锅炉”“燃料:生物质℃颗粒”“发热量:5万大卡”“出厂日期:2024年10月”“严禁承压使用”“楼房循环泵必须安装在出水口处,必须安装电磁阀(启闭器)和止回阀,否则炉体易变形、开焊。”“河北某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该锅炉控制面板上显示“实际温度:37℃”,智能电动阀控制器显示当前温度为35.9℃,水循环通过水循环泵实现,未配置压力表,且其顶部设有通大气口,无压力,运行时未见蒸汽产生,故案涉锅炉并非《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承压蒸汽锅炉;且根据锅炉出力单位间换算关系,依据锅炉铭牌标注的发热量5万Kcal/h计算,案涉锅炉的锅炉出力理论最大值为0.058MW(0.083t/h),未达到0.1MW,不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对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规定的额定功率值,故案涉锅炉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承压热水锅炉或有机热载体锅炉。因此,案涉锅炉不属于特种设备,其安装、使用无需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故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TJ20251121-1〕号)程序是否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盐市监消告字〔2025〕第250号)及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TJ20251121-1〕号),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TJ20251121-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9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五、《特种设备目录》
1000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