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1月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8月17日,申请人在线向被申请人提交《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0年度贵府审核后同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吴某辉发放各类款项的金额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名称有修路费、修桥费、拆除费、挖机费、车辆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劳务费等)。”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以该信息系村务信息,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为由,决定不予提供。申请人认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吴某辉发放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名称有修路费、修桥费、拆除费、挖机费、车辆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劳务费等)前需要将发放资金的材料向被申请人申报,并经被申请人(含副镇长、镇长等公职人员签字)审核批准,由此产生的金额明细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依法应当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认定为村务信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程序合法。2025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内容为:“2020年度贵府审核后同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吴某辉发放各类款项的金额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名称有修路费、修桥费、拆除费、挖机费、车辆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劳务费等)。”经被申请人审查并向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村务信息,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有具体规定,故被申请人建议其根据该规定处理,并无不妥。另经被申请人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与其并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答复内容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吴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说明》;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及邮寄凭证。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政务公开申请书 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向贵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2020年度贵府审核后同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吴某辉发放各类款项的金额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名称有修路费、修桥费、拆除费、挖机费、车辆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劳务费等)”。2025年8月19日,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吴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内容为:“申请人吴某某申请公开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倪某筛和吴某辉发放各类款项的金额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名称有修路费、修桥费、拆除费、挖机费、车辆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劳务费等),经审查认定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村务信息,不属于新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新兴镇政府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内容为:“吴某某:本机关于2025年8月17日收到您通过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20年度贵府审核后同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吴某辉发放各类款项的金额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名称有修路费、修桥费、拆除费、挖机费、车辆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劳务费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村务信息,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故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本机关无法提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现予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有具体规定,请您参考该规定办理。”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年11月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0年度贵府审核后同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吴某辉发放各类款项的金额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名称有修路费、修桥费、拆除费、挖机费、车辆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劳务费等)”信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以及第五条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镇政府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的同时,依法不得干预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由被申请人审核同意的相关信息,该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对村委会款项发放的事前审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被申请人径行将该信息认定为村务信息,认定事实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首先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通知申请人对模糊性表述进行补正,直接进行答复,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7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9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了答复,答复期限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5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5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