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某某某超市某某岛店购买7.22元散称鲜鸡蛋,因该超市涉嫌存在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利,2025年9月12日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实名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某超市某某岛店前述价格违法行为,请求其组织电话调解、查处、奖励,并告知最终处理结果。同年9月15日,就本案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因申请人是实名投诉举报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属于行政不作为,系程序违法。法律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消费者投诉举报信》、现场照片及邮寄单;2.《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F021号);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行为程序合法。2025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信》,反映被投诉举报人盐城某某岛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虚构其所售散称鲜鸡蛋的非会员价,属于价格欺诈,要求赔偿、查处。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盐城某某岛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并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F021号)。2025年9月17日起,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核查并组织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经核查,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年9月28日17时15分,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电话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在通话中对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的结果予以认可且不再要求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予以核查、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办理期限符合程序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举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核查,核查证实:1.被投诉举报人结算系统内的非会员价与标价牌上的非会员价不一致系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更换标价牌上的非会员价,且被投诉举报人自查发现后已及时整改,非主观故意;2.被投诉举报人结算系统内的非会员价低于标价牌上的非会员价,顾客以非会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实际是低于标价的,故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因被投诉举报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所称价格欺诈,故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5年9月2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消费者投诉举报信》邮寄单;2.《消费者投诉举报信》及附件;3.《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F021号)及邮寄单;4.《现场笔录》;5.现场照片;6.《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盐城先锋岛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8.《询问笔录》;9.《不予立案审批表》;10.录音记录截图、电子数据证据袋(电话录音)、录音内容。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光盘。
现查明:2025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信》,反映盐城某某岛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某公司)所售散称鲜鸡蛋的标价牌(非会员价)与自助收银机显示的价格不一致,要求赔偿、查处。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F021号),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某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的陪同下,对某某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发现该公司生鲜区正从事鲜鸡蛋的销售:1.其中散称的鲜鸡蛋有两种,分别为“新鲜鸡蛋”和“新鲜草鸡蛋”;2.新鲜鸡蛋的标价牌上标有“会员价、元/500g:3.58,非会员价、元/500g:6.50,每人每卡,每日限购1公斤,天天低价,会员独享!破壳蛋、元/500g:2.50,去壳蛋、元/500g:(未标注)”;3.新鲜草鸡蛋的标价牌上标有“破壳蛋、元/500g:(未标注),去壳蛋、元/500g:(未标注),正常价、元/500g:4.20”等内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自助结算区将一袋散称“新鲜鸡蛋”(0.890KG)在自助结算机上扫码结算,结算机显示屏上显示“新鲜鸡蛋W,¥13.00/kg ×0.890kg¥11.57,购物车中有新鲜鸡蛋W会员限购商品,会员结算预计可以优惠5.19元”等内容。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某称其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换标价牌上的非会员价格,导致标价牌上的非会员价格与结算系统内的非会员价不一致。因为鸡蛋属于生鲜商品,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所以会员价也会根据市场行情经常变动,而非会员价变动周期较长,所以工作人员疏忽了,但是公司系统内的非会员价是实时更新的,只是标价牌没有及时更新,公司发现后已及时整改。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电话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在通话中对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的结果予以认可且不再要求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5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F021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无不当。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符合上述规定,亦无不当。
关于举报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本案,首先被申请人2025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5年9月17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于2025年9月23日对被举报人工作人员王某进行询问,于2025年9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其次,被申请人根据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查明,被举报人在散称鲜鸡蛋标价牌上标注的非会员价与其结算系统内的非会员价不一致,系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所称价格欺诈。故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未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举报事项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3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