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5〕247号

发布日期:2026-02-05 16:42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霍某某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92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对涉案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结果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92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对涉案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一款龙口粉丝产品根据《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GB/T19048-20249.1.1规定,涉案龙口粉丝产品作为地理保护产品,其包装外标签并无地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92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认为暂无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获准企业强制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决定不予立案。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未全面核查证据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法条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GB/T19048-20249.1.1规定,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方可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名称及本文件的标准号,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人购买的龙口粉丝是地理标志产品包装外标签未标注地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立案处理,但被申请人未全面核查证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不当。其次,被举报商家侵犯了申请人的私有财产3.18元,申请人花费人民币购买到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给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申请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关人,与行政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置决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0115行初411号行政判决,举报人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具有诉权。依据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交易订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投诉举报材料、邮寄单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259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反映盐城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规定。2025924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92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告知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认为,该举报件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购买的被举报龙口粉丝以下称被举报产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属于对法律法规认知上的不足。申请人在上述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未全面核查证据、玩忽职守,属于对事实的歪曲。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911日对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及被举报产品进行调查时,发现被举报产品外包装标有产品名称:龙口粉丝产品标准号:GB/T19048 被委托方: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被举报人现场提供被举报产品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被举报产品执行标准GB/T19048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龙口粉丝》GB/T19048—20249.1.1原文表述为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方可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名称及本文件的标准号,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在标签上使用,即选择标示,并未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作强制性规定,故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龙口粉丝》GB/T19048 -2024的规定,本文件规定了食品质量相关技术要求,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文件。即该标准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申请人提出的被举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 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在调查中,被举报人向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生产厂家生产资质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产品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亦未侵犯申请人对被举报产品的知情权。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理有据,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全面核查证据、玩忽职守,属于对事实的歪曲。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投诉举报书》附件材料及邮寄单;2.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WF036)及邮寄3.《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对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被举报人提交的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烟台某某食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盐城市阜博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盐城市阜博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收货单》、《龙口粉丝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批准保护公告号:2022年第4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平遥步升牛肉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468号)》4.《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GB/T19048-20245.不予立案审批表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及邮寄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查明:20259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及附件材料,反映盐城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某某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好再来调味食品”店铺销售的“龙口粉丝”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地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回货款并赔偿、给予申请人奖励20259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某某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某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手机拼多多APP打开“好再来调味食品”店铺,并进入案涉商品页面,某某某公司认可申请人举报的“龙口粉丝”产品系其销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上诉情况截图留证。同日,被申请人对王某某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王某某称申请人举报的案涉产品是某某某公司销售,其外包装标有“佳粉达龙口粉丝,净含量:180克,产品名称:龙口粉丝,产品标准号:GB/T19048,被委托方: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12日;生产案涉“龙口粉丝”产品是经过授权,外包装未标注地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经咨询厂家,是因为该产品使用的执行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且标准中为可选择标示,国家暂无强制性规定标注地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王某某现场提供了案涉“龙口粉丝”的盐城市阜博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收货单、盐城市阜博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烟台某某食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龙口粉丝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批准保护公告号:2022年第4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平遥步升牛肉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468号)》。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WF036,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5925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申请人对其公司销售的“龙口粉丝”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投诉拒绝接受调解。2025925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后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内容为:“霍某某:本局于202596日收到你反映盐城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举报,现将处理结果告 知如下:经查,你购买的被举报食品为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口粉丝’,该公司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暂无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获准企业强制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被举报违法事实成立,你反映的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关于你提出的举报奖事项,现答复如下: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你的上述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条件,故不予以奖励。”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场监管2025WF30912号),就申请人反映某某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投诉,决定终止调解。当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场监管〔2025〕第WF30912)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1126,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92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对涉案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596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WF036,并及时邮寄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无不当。因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92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场监管〔2025〕第WF30912,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亦无不当。

关于举报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GB/T19048-20249.1.1规定,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方可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名称及本文件的标准号,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案,首先被申请人202596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5911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5925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其次,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某某某公司提交的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烟台某某食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龙口粉丝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批准保护公告号:2022年第4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平遥步升牛肉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468号)》等材料查明:案涉产品生产企业系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已于202211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龙口粉丝的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GB/T19048-2024)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目前暂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反映的某某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最后,因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925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WF3091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123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四、《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GB/T19048-2024)

9.1.1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方可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名称及本文件的标准号,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五、《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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