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5〕237号
申 请 人:杜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