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2月3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8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申请书》,申请事项为:“新兴镇某某村一组村民吴某柏房子后,徐某良房屋前。请告知村民吴某华现居住的房屋宅基地信息。”经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申请人补正后的信息为:“请公开某某村一组徐某山,王某美夫妻21号宅基地信息。位置:新兴镇某某村一组吴某柏房子后,徐某良房屋前住户宅基地信息。”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为由,建议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申请人认为,根据江苏自然资源网站发布的《盐城市亭湖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文件》,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五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5年8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邮寄单;2.2025年8月29日《补正申请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4.《盐城市亭湖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的网页截图;证据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程序合法。2025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某邮寄提交的《申请书》。202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9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补正申请。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关于补正及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内容适当。申请人补正后描述的申请内容为:“请公开某某村一组徐某山,王某美夫妻21号宅基地信息。位置:新兴镇某某村一组吴某柏房子后,徐某良房屋前住户宅基地信息。”经被申请人审查并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新兴自然资源所(以下简称新兴自然资源所)了解,申请人所述徐某山户宅基地档案保存在该所,2001年该户已获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妥。另外,申请人公开的徐某山户宅基地信息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答复内容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答复内容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5年8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单、补正后《申请书》及邮寄单;3.《新兴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联系单》及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新兴自然资源所2025年9月18日出具的《证明》;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及邮寄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新兴镇某某村一组村民吴某柏房子后,徐某良房屋前。请告知村民吴某华现居住的房屋宅基地信息。”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新依申(补)(2025)26号、27号),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2025年9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邮寄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公开某某村一组徐某山,王某美夫妻21号宅基地信息。位置:新兴镇某某村一组吴某伯房子后,徐某良房屋前住户宅基地信息。”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兴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联系单》,要求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农经站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同日,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农经站答复称:“1.某某村一组徐某山,王某美宅基地信息。经调阅新兴镇自然资源所原始档案,坐落四址为:南至吴某伯住房、北至徐某良住房、西至一组南北农庄路、东至某某路西侧旱地……”。2025年9月18日,新兴自然资源所出具《证明》,内容为:“经我所档案信息系统核查: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一组徐某山宅基地信息,宗地图四址为:南至吴某伯住房、北至徐某良住房、西至一组南北农庄路、东至某某路西侧旱地;……两户已于2001年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内容为:“陈某某: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收到您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新兴镇某某村一组村民吴某柏房子后,徐某良房屋前。请告知村民吴某华现居住的房屋宅基地信息。因您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本机关于2025年8月27日向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5年9月1日收到您邮寄的补正申请,补正申请内容描述为:某某村一组徐某山,王某美夫妻21号宅基地信息。位置:新兴镇某某村一组吴某伯房子后,徐某良房屋前住户宅基地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某某村一组徐某山,王某美夫妻21号宅基地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您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特此告知。”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向新兴自然资源所调查核实,新兴自然资源所于2025年12月23日出具《证明》,内容为:“经我所档案信息系统核查: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一组徐某山宅基地信息,宗地图四址为:南至吴某伯住房、北至徐某良住房、西至一组南北农庄路、东至某某路西侧旱地;……两户已于2001年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2001年发放的时候是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我所已经将登记档案移交给不动产中心(档案移送时间为2021年左右)。”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村一组徐某山,王某美夫妻21号宅基地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对此,根据新兴自然资源所2025年9月18日出具的《证明》《新兴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联系单》以及2025年12月23日新兴自然资源所向本机关出具的《证明》分析,该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由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发放,且登记档案已移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因此,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书》。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新依申(补)(2025)26号、27号),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9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提交的《申请书》,并于2025年9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故,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补正期限及答复期限均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5〕第2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2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