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
被 申 请 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5年10月16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10月19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2月1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贵府依法公开以下某某路高架施工拆迁、清障补偿(行政征收征用)相关的政府信息:1、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明确高架建设的法定范围的文件;3、政府公布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在被拆迁人所在区域(如村委会、社区公告栏)张贴的公告照片、公示记录;4、政府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授权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有权签订《清障协议书》的《行政委托协议书》,包括委托事项(‘就城市高架建设涉及厂房清障补偿签订协议’等具体内容)、委托权限(协商补偿标准、签署协议文本、处理清障争议等权限边界)、委托期限的相关文件材料。5、政府部门关于对‘委托某某村村民委员签订清障协议’的审批材料;6、某某村村民委员就‘接受政府委托签订清障协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的材料。7、政府、某某村村民委员与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边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协商清障补偿的会议纪要、谈话笔录、往来函件;8、选定评估机构的合法程序材料、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评估报告》,包含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等)、现场勘查记录、评估结果材料,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边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签字确认(或虽未签字但已依法送达、告知异议权利)的相关材料。”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公布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在被拆迁人所在区域(如村委会、社区公告栏)张贴的公告照片、公示记录”的信息。被申请人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关于明确某某路高架清障责任主体的通知》中明确“因某某路高架建设需要,拟对‘某某路高架红线内的障碍物进行清除’,并委托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清障补偿具体工作’”,但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中却主张“某某路高架施工属于协议清障项目,不涉及征收”。因被申请人在通知中“高架红线内清障”“清障补偿”等表述,与行政征收行为的核心特征(如基于公共建设需要、对特定范围内财产进行补偿性清理等)存在重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项目仅为“协议清障”,也未对“不涉及征收”的结论进行实质性论证,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完整且自相矛盾,缺乏相应依据。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立项批复》”“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的信息,被申请人以“本机关不掌握”为由拒绝公开,但未说明相关信息的制作主体或获取途径,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行政委托协议书》(包括委托事项、权限等内容)”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完整,未全面回应申请人的公开请求,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最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旨在了解某某路高架建设的合法性及相关补偿安排,但被申请人的答复既未对申请事项全面、准确回应,也未提供充分依据,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关键政府信息,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损害。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证据2. 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程序合法。2025年8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9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依告〔2025〕第010号),告知申请人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路高架施工拆迁、清障补偿(行政征收征用)相关的政府信息:1、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已告知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并告知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且从申请内容也可以看出,申请人明知立项批复属于发展和改革部门的职能,仍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公开,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2、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明确高架建设的法定范围的文件”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被申请人并非职能部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已告知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并告知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3、政府公布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在被拆迁人所在区域(如村委会、社区公告栏)张贴的公告照片、公示记录”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因某某路高架施工属于协议清障项目,不涉及征收,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4、政府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授权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有权签订《清障协议书》的《行政委托协议书》,包括委托事项(‘就城市高架建设涉及厂房清障补偿签订协议’等具体内容)、委托权限(协商补偿标准、签署协议文本、处理清障争议等权限边界)、委托期限的相关文件材料”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因申请人所指的《行政委托协议书》实际指向被申请人2021年7月30日出具的《关于明确某某路高架清障责任主体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委托某某村村委会承担某某路高架清障补偿具体工作,为本项目清障与补偿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委托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至项目补偿全部结束时止,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关于明确某某路高架清障责任主体的通知》提供给申请人,该通知中已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被申请人答复内容正确,不存在答复内容不完整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公开“5、政府部门关于对‘委托某某村村民委员签订清障协议’的审批材料”的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内部查找及向实施单位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6、某某村村民委员就‘接受政府委托签订清障协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的材料”的政府信息。因申请人申请的该项信息属于村务信息,村务信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进一步咨询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7、政府、某某村村民委员与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协商清障补偿的会议纪要、谈话笔录、往来函件”的政府信息。经核实及检索查找,某某村村民委员及盐城天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当面协商清障补偿事宜,故申请人申请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8、选定评估机构的合法程序材料”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经新洋经济区〔2021〕第5号会议纪要确定某某路高架沿线企业及附着物清障评估单位为江苏某某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已将新洋经济区〔2021〕第5号会议纪要(共计3页)提供给申请人,答复内容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8、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评估报告》,包含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等)、现场勘查记录、评估结果材料”的政府信息。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材料的政府信息,实际指向“土地价格咨询表、附属设施价格咨询明细表”,被申请人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1070号)并将江苏某某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交给本机关的土地价格咨询表、附属设施价格咨询明细表(共计3页)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要求公开“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等)、现场勘查记录”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经向评估机构核实,已依法告知江苏某某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并现将现场勘查照片提供给申请人,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8、你单位申请公开“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签字确认(或虽未签字但已依法送达、告知异议权利)的相关材料”的信息。经核实及检索查找,评估报告由某某村村委会及盐城天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面送达给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故申请人申请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8月5日)、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会签审批表》;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依告〔2025〕第010号)及邮寄单;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1070号)及附件材料、邮寄单;证据5.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查询记录》及附件材料、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查询记录》及附件材料、盐城天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情况说明》及附件材料;证据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及《关于明确某某路高架清障责任主体的通知》《中共盐城市新洋经济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2021〕第5号)部分截图、现场勘察图片、邮寄单。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请求贵府依法公开以下某某路高架施工拆迁、清障补偿(行政征收征用)相关的政府信息:1、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明确高架建设的法定范围的文件;3、政府公布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在被拆迁人所在区域(如村委会、社区公告栏)张贴的公告照片、公示记录;4、政府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授权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有权签订《清障协议书》的《行政委托协议书》,包括委托事项(‘就城市高架建设涉及厂房清障补偿签订协议’等具体内容)、委托权限(协商补偿标准、签署协议文本、处理清障争议等权限边界)、委托期限的相关文件材料;5、政府部门关于对‘委托某某村村民委员签订清障协议’的审批材料;6、某某村村民委员就‘接受政府委托签订清障协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的材料。7、政府、某某村村民委员与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协商清障补偿的会议纪要、谈话笔录、往来函件;8、选定评估机构的合法程序材料、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评估报告》,包含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等)、现场勘查记录、评估结果材料,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签字确认(或虽未签字但已依法送达、告知异议权利)的相关材料。”2025年9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依告〔2025〕第010号),告知申请人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内容为:“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收到你单位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延期,现答复如下:你单位申请公开‘某某路高架施工拆迁、清障补偿(行政征收征用)1、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政府信息,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你单位依法向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获取该信息。你单位申请公开‘2、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明确高架建设的法定范围的文件’的政府信息,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你单位依法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该信息。你单位申请公开‘3、政府公布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在被拆迁人所在区域(如村委会、社区公告栏)张贴的公告照片、公示记录’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某某路高架施工属于协议清障项目,不涉及征收,你单位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你单位申请公开‘4、政府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授权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有权签订《清障协议书》的《行政委托协议书》,包括委托事项(‘就城市高架建设涉及厂房清障补偿签订协议’等具体内容)、委托权限(协商补偿标准、签署协议文本、处理清障争议等权限边界)委托期限的相关文件材料’的政府信息,经审查,2021年7月30日本机关出具《关于明确某某路高架清障责任主体的通知》,委托某某村村委会承担某某路高架清障补偿具体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关于明确某某路高架清障责任主体的通知》(共计1页)复印件提供给你单位。你单位申请公开‘5、政府部门关于对‘委托某某村村民委员签订清障协议’的审批材料’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你单位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你单位申请公开‘6、某某村村民委员就‘接受政府委托签订清障协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的材料’的政府信息,经审查,你申请的该项信息属于村务信息,村务信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建议你单位进一步向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进一步咨询了解。你单位申请公开‘7、政府、某某村村民委员与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协商清障补偿的会议纪要、谈话笔录、往来函件’的政府信息,经核实及检索查找,某某村村民委员及盐城天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当面协商清障补偿事宜,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协商清障补偿的会议纪要、谈话笔录、往来函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你单位申请公开‘8、选定评估机构的合法程序材料’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经新洋经济区〔2021〕第5号会议纪要确定某某路高架沿线企业及附着物清障评估单位为江苏某某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新洋经济区〔2021〕第5号会议纪要(共计3页)复印件提供给你单位。你单位申请公开‘8、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评估报告》,包含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等)、现场勘查记录、评估结果材料’的政府信息,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材料的政府信息,实际指向‘土地价格咨询表、附属设施价格咨询明细表’,本机关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新〔2024〕第1070号),并将江苏某某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交给本机关的土地价格咨询表、附属设施价格咨询明细表(共计3页)提供给你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你单位要求公开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等)、现场勘查记录,经向评估机构核实,江苏某某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现场勘查照片(共计5页)复印件提供给你单位。你单位申请公开‘8、你单位申请公开‘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边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签字确认(或虽未签字但已依法送达、告知异议权利)的相关材料’的政府信息,经核实及检索查找,评估报告由某某村村委会及盐城天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面送达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你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府信息的书面材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属地街道,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1、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政府信息。因被申请人并非发展和改革部门,且案涉项目由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该项信息其单位不掌握,建议申请人向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了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2、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明确高架建设的法定范围的文件”的政府信息。因被申请人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具有制作或保存该项信息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该项信息其单位不掌握,建议申请人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了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无不当。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3、政府公布的《城市高架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在被拆迁人所在区域(如村委会、社区公告栏)张贴的公告照片、公示记录”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出具的《查询记录》、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查询记录》、盐城天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分析,案涉项目为协议清障项目,不涉及征收。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已尽到审慎的检索义务,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4、政府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授权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有权签订《清障协议书》的《行政委托协议书》,包括委托事项(“就城市高架建设涉及厂房清障补偿签订协议”等具体内容)、委托权限(协商补偿标准、签署协议文本、处理清障争议等权限边界)、委托期限的相关文件材料”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与申请人申请该项信息相关的《关于明确某某路高架清障责任主体的通知》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亦无不当。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5、政府部门关于对‘委托某某村村民委员签订清障协议’的审批材料”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出具的《查询记录》、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查询记录》、盐城天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分析,被申请人经内部检索查找及向实施单位查找,均未查到相关审批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已尽到审慎的检索义务,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6、某某村村民委员就‘接受政府委托签订清障协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的材料”的政府信息。因申请人申请的该项信息属于村务信息,且村务信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并告知申请人向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进一步咨询了解,并无不当。最后,申请人申请公开“7、政府、某某村村民委员与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协商清障补偿的会议纪要、谈话笔录、往来函件”的政府信息。因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及盐城天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是当面协商清障补偿事宜,且未查找到该项信息的书面材料,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8、选定评估机构的合法程序材料、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评估报告》,包含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等)、现场勘查记录、评估结果材料,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签字确认(或虽未签字但已依法送达、告知异议权利)的相关材料”的政府信息。对其中“选定评估机构的合法程序材料”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信息相关的《中共盐城市新洋经济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2021〕第5号)部分截图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对其中“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材料”的政府信息。因申请人申请的该信息实际指向“土地价格咨询表、附属设施价格咨询明细表”,且被申请人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1070号)中将江苏某某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交的土地价格咨询表、附属设施价格咨询明细表(共计3页)提供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重复处理,亦无不当。对其中“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等)、现场勘查记录”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江苏某某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的是成本法进行评估,并将现场评估的勘察照片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对其中“被拆迁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签字确认(或虽未签字但已依法送达、告知异议权利)的相关材料”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查找到相关材料,且在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申请人亦认可其未收到过评估相关材料。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亦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并于2025年9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依告〔2025〕第010号),告知申请人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4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1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