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邓某某。
被 申 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中的第一、四部分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下列事项:(1)依法公开1998年023289号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结果、申请附件及材料、委托手续及许可卷宗材料。(2)依法公开1998年邓某桥、邓某某名下宅基地申请、批准结果、委托手续及许可卷宗材料。(3)公开拆迁安置情况及案涉房屋系政府拆迁还是搬迁。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中止案件审理。2025年9月30日,本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恢复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恢复案件审理。2025年12月3日,本机关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决定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5年12月2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中的第一、四部分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下列事项:(1)依法公开1998年023289号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结果、申请附件及材料、委托手续及许可卷宗材料。(2)依法公开1998年邓某桥、邓某某名下宅基地申请、批准结果、委托手续及许可卷宗材料。(3)公开拆迁安置情况及案涉房屋系政府拆迁还是搬迁。
申请人称:2025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为“(1)1998年11月25日,023289号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附件、申请材料、收费收据、土地使用权材料(需盖章);(2)1998年11月25日盐都宅基地许可证涉及的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手续材料(需盖章);(3)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委托材料、产权材料(需盖章);(4)该案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准手续(需盖章);(5)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情况;(6)明确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系政府拆迁还是协议搬迁。街道办事处作为土地及规划、房屋拆迁事项履行政府事项,其相关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2025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第一部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信息)答复申请人其不掌握,对第四部分(申请公开的第5、6项信息)内容答复申请人属于咨询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及规划的主管行政机关,其对职能范围内涉及规划及宅基地的事项应当进行检索并且予以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023289);2.《盐都县宅基地报批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4.《土地使用证》《宗地图》;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023289)及附件;6.《盐城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村镇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7.《盐城市郊区宅基地报批表》《盐城市郊区宅基用地许可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内容合法。2025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为“(1)1998年11月25日,023289号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附件、申请材料、收费收据、土地使用权材料(需盖章);(2)1998年11月25日盐都宅基地许可证涉及的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手续材料(需盖章);(3)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委托材料、产权材料(需盖章);(4)该案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准手续(需盖章);(5)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情况;(6)明确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系政府拆迁还是协议搬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检索和查找,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称被申请人伍佑街道办事处作为土地及规划的主管行政机关,应对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进行检索并予以详细答复,被申请人认为所称的上述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具体如下: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内容。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规划许可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是当事人申请办理023289号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供的材料,相关材料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是申请和划拨宅基地使用权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第五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年版)第五条规定,划拨宅基地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相关材料应由土地主管部门保存。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土地管理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第1、2项信息不掌握,并向其说明理由及告知其可能掌握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中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委托材料、产权材料。因申请人描述信息不明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拨打申请人在EMS邮件信封中预留的寄件人手机号 进行核实,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为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珠溪古镇房屋补偿搬迁项目的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伍佑街道委托某某居委会实施拆迁和安置的委托书、邓某某本人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经检索和查找,被申请人将查找到邓某某的113.26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市区被搬迁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邓金江《房屋所有权证》和邓某某、邓某红、邓某桥的135.19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市区被搬迁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盐南高新区伍佑古镇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实施方案》,以及将收集到涉及邓某某、邓某红、邓某桥的135.19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向申请人进行公开,依法已尽到了检索、查找和公开的义务,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邓某某的113.26平方米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的信息。因规划许可证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被申请人无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故被申请人不掌握该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能掌握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另,经检索和查找,被申请人未查找到涉及113.26平方米房屋伍佑街道委托某某居委会实施拆迁和安置的委托书,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此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的内容。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该案项目实施方案”与第(3)项中的安置方案,指向的信息为同一载体,被申请人已在第二部分答复中予以公开,并已作了说明。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因珠溪古镇房屋搬迁项目范围内,部分为集体土地,部分为国有土地,是被申请人安排某某居民委员会通过协议补偿搬迁的方式实施的项目,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也不是征地项目,无需通过相关批准程序,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批准手续”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4.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6项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是指通过有形载体加以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等存储介质,而没有以一定载体形式存在的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第(5)项申请中描述的是“情况”,“情况”的词义为:①人或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发现的状态和动静,如掌握情况、学习情况、反映情况、情况紧急。②指军事上的变化。根据上列政府信息的概念和“情况”的词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第(5)项要求公开“安置情况”和第(6)项要求明确的拆迁还是搬迁的描述,均是疑问句,不是通过一定载体记录和保存的纸质文件,属于咨询。据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5、6项内容属于咨询,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将上列咨询内容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内容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程序合法。2025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并于2025年7月17日将答复书及附件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面单;2.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3.照片7张;4.电话核实录音光盘1张;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及附件(邓某某、邓某红、邓某桥房屋的《盐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邓某某的113.26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市区被搬迁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邓金江《房屋所有权证》、邓某某、邓某红、邓某桥的135.19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市区被搬迁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盐南高新区伍佑古镇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实施方案》)、邮寄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为:“(1)1998年11月25日,023289号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附件、申请材料、收费收据、土地使用权材料(需盖章);(2)1998年11月25日盐都宅基地许可证涉及的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手续材料(需盖章);(3)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委托材料、产权材料(需盖章);(4)该案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准手续(需盖章);(5)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情况;(6)明确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系政府拆迁还是协议搬迁。街道办事处作为土地及规划、房屋拆迁事项履行政府事项,其相关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202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交办拆迁条线进行检索查找。2025年7月10日,拆迁条线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的检索查询结果一栏记载:“查找到的材料:1.邓某某的113.26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市区被搬迁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邓金江《房屋所有权证》;2.邓某某的135.19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市区被搬迁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3.《盐南高新区伍佑古镇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实施方案》;4.邓某桥、广红、广明的《盐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未查找到的材料:伍佑街道委托某某居委会实施拆迁和安置的委托书和拆迁项目批准手续”。2025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内容为:“邓某某:本机关于2025年6月21日收到你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1)1998年11月25日,023289号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附件、申请材料、收费收据、土地使用权材料(需盖章);(2)1998年11月25日盐都宅基地许可证涉及的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手续材料(需盖章);(3)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委托材料、产权材料(需盖章);(4)该案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准手续(需盖章);(5)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情况;(6)明确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系政府拆迁还是协议搬迁’。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1、2项信息。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第1、2项信息,是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和不动产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本机关不是规划行政许可及不动产登记机关,故你申请的第1、2项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盐城市规划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和了解,联系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59号,联系电话:0515-88201749。出于便民原则,本机关将在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的1998年11月25日023289号《盐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请查收。二、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你申请公开的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委托材料、产权材料。经工作人员拨打你EMS邮件预留的寄件人手机号18994808848进行核实,你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为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珠溪古镇房屋补偿搬迁项目的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伍佑街道委托某某居委会实施拆迁和安置的委托书、邓某某本人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经检索和查找,现查找到邓某某的113.26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市区被搬迁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邓金江《房屋所有权证》和邓某某的135.19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市区被搬迁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以及《盐南高新区伍佑古镇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实施方案》,并收集到涉及邓某某的135.19平方米房屋的建设单位为邓广巧、广红、广明的《盐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注:在第(1)项答复中已提供),本机关予以公开,现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请查收。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涉及邓某某的113.26平方米房屋的规划许可证,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信息,本机关不是规划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也未制作和获取过,故你申请的涉及邓某某的113.26平方米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的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盐城市规划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和了解。经检索和查找,未查找到涉及113.26平方米房屋伍佑街道委托某某居委会实施拆迁和安置的委托书,故你申请公开的此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三、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该案项目实施方案’与第(3)项中的安置方案,指向的信息为同一载体,本机关已在第二项答复中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经审查,因珠溪古镇房屋搬迁项目范围内,部分为集体土地,部分为国有土地,是本机关安排某某居民委员会通过协议补偿搬迁的方式实施的项目,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也不是征地项目,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故你申请公开的此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四、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5、6项信息。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第5、6项内容,属于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出于便民原则,现将上列咨询事项告知如下:涉及113.26平方米房屋的拆迁协议中约130平方米安置房,实际选择的是永明悦来府小区11号楼1404室134.29平方米住宅;涉及135.19平方米房屋的拆迁协议中约70平方米安置房,实际选择的是某某名邸小区X号楼XX4室73.45平方米住宅,拆迁协议中约90平方米安置房,实际选择的是某某名邸小区1号楼305室93.24平方米住宅。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的搬迁项目名称为伍佑珠溪古镇改造二期项目,系协议搬迁项目。”2025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年8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中的第一、四部分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下列事项:(1)依法公开1998年023289号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结果、申请附件及材料、委托手续及许可卷宗材料。(2)依法公开1998年邓某桥、邓某某名下宅基地申请、批准结果、委托手续及许可卷宗材料。(3)公开拆迁安置情况及案涉房屋系政府拆迁还是搬迁。
另查明,被申请人根据邓某桥的申请,于1998年11月25日向邓某桥、邓某红、邓某某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023289)。
又查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委托材料、产权材料(需盖章)”,经被申请人电话与申请人核实确认其内容为“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珠溪古镇房屋补偿搬迁项目的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伍佑街道委托某某居委会实施拆迁和安置的委托书、邓某某本人房屋的规划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属地街道,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1998年11月25日,023289号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附件、申请材料、收费收据、土地使用权材料(需盖章)”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不掌握该信息。虽然被申请人并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023289)》分析,该许可证系被申请人盖章签发,且被申请人出于便民考虑又向申请人公开了《盐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答复内容前后矛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1998年11月25日盐都宅基地许可证涉及的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手续材料(需盖章)”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不掌握该信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未提交案涉职能移转给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关证据,直接答复信息不掌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珠溪古镇房屋补偿搬迁项目的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伍佑街道委托某某居委会实施拆迁和安置的委托书、邓某某本人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的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作区分处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珠溪古镇房屋补偿搬迁项目的安置方案、丈量登记表、价格咨询报告”的信息,被申请人将查找到的邓某某的113.26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市区被搬迁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邓金江《房屋所有权证》和邓某某的135.19平方米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市区被搬迁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以及《盐南高新区伍佑古镇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实施方案》提供给申请人。答复书虽然未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但未实质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113.26平方米房屋伍佑街道委托某某居委会实施拆迁和安置的委托书”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点中称“是本机关安排某某居委会通过协议补偿搬迁的方式实施的项目”,答复内容前后矛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邓某某的135.19平方米房屋的规划许可证”和“涉及邓某某的135.19平方米房屋伍佑街道委托某某居委会实施拆迁和安置的委托书”的信息,被申请人未做答复,答复内容不完整。
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案项目实施方案”的信息。因申请人申请的该信息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中的安置方案指向信息相同,被申请人答复不予重复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并无不当。对“该案项目批准手续”的信息,因案涉搬迁项目系协议搬迁项目,被申请人经检索告知申请人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亦无不当。
另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5)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情况”。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的该项信息包含在被申请人公开的《盐南高新区伍佑古镇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实施方案》《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选房确认单等材料中,是客观存在并保存在某种载体中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答复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明确涉及邓某某名下113.26平方米及135.19平方米房屋系政府拆迁还是协议搬迁”。该信息要求被申请人进行主观判断予以解答或确认,被申请人将其认定为咨询,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并于2025年7月1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5〕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2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