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6〕143号

发布日期:2026-11-05 11:09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申  请  人:江苏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  三  人:沈某某。

2026年8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认〔2026〕266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10月23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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