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某某某园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私接给排水管线、违规改造车库相关违法事项重新依法调查、作出处理。2026年8月4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6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10月1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某某某园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私接给排水管线、违规改造车库相关违法事项重新依法调查、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某某园小区业主。2026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某某某园小区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为将非机动车车库改造用于居住,未经任何审批,私自在楼栋公共区域打孔敷设排污管道,并且在楼层管道井内私接自来水管道,属于擅自变动供水、排水设施,存在房屋安全、公共利益侵害”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查处。2026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存在明显履职不到位、认定片面的问题。首先,被申请人仅表述物业公司已下发整改通知、施工暂时停工,简单依靠物业劝导方式处置。物业劝导不具备行政执法效力,若劝导无效,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固定证据,或依法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立案处置,不能把物业的工作等同于住建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人为割裂两项关联违法行为。涉案私接上水、排污管线,是实现车库改造居住的配套工程。根据《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城市管理局、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消防救援局、盐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八部门联合编制并公布的《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项清单》第26条规定,擅自变动供水、排水设施属于住建部门牵头监管事项。被申请人片面聚焦车库改变规划用途问题,并将该事项全部推给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部门,刻意回避私设给排水管线本身的违法事实,选择性履行监管职责。再次,涉案管道依附楼栋公共外墙、公共管道井敷设,外墙、管道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位。涉案业主无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加装管线,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全面核查管线违规事实,处置方案不完整,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认定片面,未能依法全面履行物业管理监管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现场照片;3.《限期拆除通知单》;4.《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5.《盐城公布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项清单(附投诉举报电话)》;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7.《依法履职答复书》(亭住建信〔2026〕176号)。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个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业主共有利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申请人所反映的公共管道井、楼栋公共外墙、公共排污设施等均属于法律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依据上述规定,该申请事项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为,业主个人若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个人不具备对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其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2026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21日作出《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于2026年7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答复程序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履职要求。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履职申请书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工作:1.关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制止某某某园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未经审批擅自违法违规改造房屋给排水管道,改造住宅公共管网设施,逾期拒不整改,留存重大房屋安全隐患一事的具体违法行为”的问题。经了解,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已于2026年5月13日向涉事业主送达《限期拆除通知单》,目前该户改造施工已停工。被申请人已要求物业公司督促相关业主将改造部位尽快恢复原样,并督促物业公司严格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化小区房屋装修巡查管控力度,对各类违规装修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制止。另外,申请人所述的“乱接马桶管道、污水管道的违法行为”,经了解,涉事业主仅在车库外墙地面埋设污水管道,但并未接通该污水管道,被申请人也已要求物业公司督促相关业主尽快恢复原样。2.关于要求“对擅自把车库改造住人、乱接马桶管道、污水管道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法律作出行政的处罚”的问题。根据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公布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项清单和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第6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定和查处。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意见中已向申请人明确告知相关职责归属,并建议申请人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城管部门进行反映了解,已尽到合理的告知和指引义务。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邮寄单;2.某某某园物业服务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3.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作提醒函》;4.《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及邮寄记录、快递详情。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6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申请事项为:“1.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制止某某某园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未经审批擅自违法违规改造房屋给排水管道,改造住宅公共管网设施,逾期拒不整改,留存重大房屋安全隐患一事的具体违法行为;2.对擅自把车库改造住人、乱接马桶管道、污水管道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法律作出行政的处罚。3.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6年7月13日,某某某园物业服务处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某某某园X4号楼XX4业主投诉,X4号楼XXX5业主在G层X2号车库外墙地面埋设污水管道,但尚未接通污水管道,物业已多次电话告知了XXX5业主,并张贴了告知书,XXX5业主承诺不再施工。但X4号楼XX4业主仍然要求相关部门解决。亭湖区规划局和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到现场进行了实际走访和勘察。X4号楼XX4业主目前仍然不满意,特此说明!”2026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向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工作提醒函》,内容为:“近期,我局收到某某某园小区业主投诉,反映该小区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未经审批擅自改造房屋给排水管道,改造住宅公共管网设施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规范小区装修管理秩序,现提醒你公司立即督促该业主将擅自改造的给排水及公共管网设施恢复原状。同时,严格落实日常装修巡查监管责任,加大小区装修现场巡查频次,对违规装修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制止,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2026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内容为:“您好,您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已收悉。针对您反映某某某园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擅自改造给排水管道、私自改造车库排污管道、拒不整改一事,我单位现就核查处置情况答复如下:1.关于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制止某某某园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未经审批擅自违法违规改造房屋给排水管道,改造住宅公共管网设施,逾期拒不整改,留存重大房屋安全隐患一事的具体违法行为’的问题。经核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已于2026年5月13日向涉事业主送达《限期拆除通知单》,目前该户改造施工已停工。我局已要求物业公司督促相关业主将改造部位尽快恢复原样,并督促物业公司严格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化小区房屋装修巡查管控力度,对各类违规装修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制止。2.关于要求‘对擅自把车库改造住人、乱接马桶管道、污水管道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法律作出行政的处罚’的问题。根据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公布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项清单和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第6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定和查处。建议您可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城管部门进行反映了解。”2026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将《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6年7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某某某园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私接给排水管线、违规改造车库相关违法事项重新依法调查、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六)擅自变动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查处:(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公布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项清单和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内容为:“……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城市管理局、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消防救援局、盐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八部门联合编制并公布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项清单。清单及投诉举报电话如下:……26.擅自变动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上述第1条至第47条事项,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查处。……6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上述第64条至第66条事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定和查处。”本案,首先对申请人反映的“某某某园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未经审批擅自违法违规改造房屋给排水管道,改造住宅公共管网设施,逾期拒不整改,留存重大房屋安全隐患一事的具体违法行为”的问题,被申请人查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已于2026年5月13日向涉事业主送达《限期拆除通知单》,目前该户改造施工已停工。被申请人发出《工作提醒函》,要求物业公司督促相关业主将改造部位尽快恢复原样,并督促物业公司严格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化小区房屋装修巡查管控力度,对各类违规装修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制止,并无不当。其次,申请人要求对“某某某园X4号楼X单元XXX5室业主擅自把车库改造住人、乱接马桶管道、污水管道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法律作出行政的处罚”的请求,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定和查处。建议申请人可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城管部门进行反映了解,符合《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项及《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公布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项清单和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第64条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该段答复侧重于答复“擅自把车库改造住人”的请求,未对申请人反映的“乱接马桶管道、污水管道的违法行为”进行答复,内容欠妥,但因被申请人在第一项答复中已将“乱接马桶管道、污水管道”的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程序是否合法。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本案,被申请人2026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6年7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期间未超过60日,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0月2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