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洲。
申 请 人:路某某。
申 请 人:陈某敏。
申 请 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全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全面、合法、完整的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9月3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全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全面、合法、完整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长期实际耕种、经营黄尖镇辖区内国有滩涂地块,申请人与案涉国有滩涂管理、委托运营、行政监管等政府信息存在直接、合法、稳定的利害关系。2026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23日作出《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混淆法律关系、未依法履行检索答复义务、拒不公开法定政府信息等多项违法情形。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均系被申请人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保存的客观政府文件、审批依据、工作档案,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并非单纯的政策问答、法律咨询。被申请人作为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对外作出国有滩涂委托管理行政行为,必然具备法定授权依据、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国有土地委托企业管理的法定授权依据、2012年《证明》内部制作程序及会议依据”等核心申请事项却错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归类为咨询事项予以驳回,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其次,被申请人混淆民事租赁关系与行政委托管理关系,事实认定错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书》(〔2020〕苏09行终599号)已明确认定:2001年射阳某涂公司与原黄沙港镇政府签订的滩涂总包合同为民事租赁合同关系。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2011年行政区划调整后,被申请人2012年出具《证明》中设立的国有滩涂行政委托管理行为的相关依据、审批文件、书面协议及监管记录。因该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委托管理行为与2001年历史民事租赁合同属于完全独立、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混同,但被申请人全程以2001年民事租赁无需上级审批、无书面协议为由,推定2012年行政委托管理行为无审批、无协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逻辑混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再次,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拒答,未履行法定档案检索义务,答复无任何证据支撑。针对“行政委托管理上级批准文件、书面委托管理协议、2012年《证明》审批签发及发文编号、滩涂管理监督考核记录”等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仅口头答复“信息不存在”,未提交任何档案室、党政办、职能科室的档案检索记录、台账查询凭证、档案保管情况说明,无法证明其已穷尽检索义务,属于履职瑕疵、答复违法。最后,被申请人拒不公开国有滩涂监管履职文件,违反了法定监管职责。案涉国有滩涂属于国家国有资产,由被申请人属地管辖。被申请人将国有滩涂委托企业运营管理后,依法负有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监管整改的法定行政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必然形成对应的检查记录、考核台账、监管文件,该类文件属于法定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单方主张“属企业正常管理、无需政府考核检查”,无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支撑,变相规避自身法定监管及信息公开职责,严重违法。另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仅公开少量无关文件,选择性履职,未全面保障申请人知情权。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3.201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4.《行政裁定书》(〔2020〕苏09行终599号);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政依复〔2026〕14号)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政依复〔2026〕14号),对各项申请信息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以下职责:一是依法作出《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二是因客观情况复杂,依法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三是在延期期限内作出实体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四是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上述程序均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全面履行档案检索义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6年6月9日向党建工作办公室、农村工作办公室、黄尖自然资源所,以及第三方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滩公司)四家单位制发《函》,要求各单位协助申请人四项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逐一检索、核实相关材料。经检索核实,党建工作办公室、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农村工作办公室、黄尖自然资源所、某滩公司在2026年6月10日至7月15日期间分别作出书面《复函》或《情况说明》,一致反馈未找到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的上述检索过程涵盖镇政府内设机构、镇自然资源所、第三方国有企业等全部可能产生、保存相关信息的单位,并组织工作人员同时对档案室文书档案进行了全面检索。因此,被申请人已恪尽审慎查找义务,充分履行了检索、核实的法定职责。(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政依复〔2026〕14号),对申请人各项申请事项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一项:关于‘委托管理’的法律依据文件。……现申请公开:1.该《证明》所依据的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的具体名称、文号及全文内容”的信息。经查找,该《证明》所依据的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18号),被申请人依法将该文件作为附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一项:关于‘委托管理’的法律依据文件。……现申请公开:2.该《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即授权黄尖镇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给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的信息。因申请人该项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就上述信息“具体应当依据何项法律法规”作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咨询,并非要求获取特定既存的政府信息本身。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该项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违法之处。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一项:关于‘委托管理’的法律依据文件。……现申请公开:3.该‘委托管理’行为是否经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如有,请提供批准文件”的信息。因《证明》所涉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主体是射阳县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射阳县某涂公司),该公司将上述土地出租给黄沙港镇人民政府使用,被申请人因行政区划调整取得承租权,无需区政府或上级机关的批准。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未检索到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告知,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二项:关于书面委托协议。请公开贵单位与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后更名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名称为《委托行使管理职能协议》或类似名称的书面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全部条款内容: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行使管理职能的权限范围、委托管理的起止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若该协议无单独名称,请提供能够完整体现上述内容的协议文本”的信息。经电话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示“类似名称的书面文件”即委托行使管理职能的文件。因《证明》所涉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主体是射阳县某涂公司,该公司将上述土地出租给黄沙港镇人民政府使用,被申请人因行政区划调整取得承租权,客观上不存在独立签订的书面委托协议。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出告知,合法合规。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三项:关于该《证明》的制作信息。申请公开:1.该《证明》的制作依据(即贵单位内部何种会议、何种程序决定出具该证明)”的信息,其中制作依据事项属于对行政机关内部决策程序的咨询,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予处理,并无违法之处。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三项:关于该《证明》的制作信息。申请公开:2.该《证明》的审批签发人及发文编号(如有)”的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找,审批签发人及发文编号一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予以告知,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四项:关于‘委托管理’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公开:请公开贵单位对该‘委托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考核后所形成的全部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文件类型:监督检查记录表、考核评分结果、整改通知书、情况通报、年度评估报告、工作总结。若上述文件有文号,请一并提供;若无文号,请提供文件全文”的信息。经电话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文件类型”,指的就是委托管理开展的监督、检查或考核后形成的记录文件。因某滩公司在《证明》出具时,系被申请人下属国有企业,按正常国有企业管理,出具《证明》只是便于该公司正常开展工作,无需对“委托管理”另行检查、考核等。经被申请人全面检索,客观上未形成相关记录文件。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出告知,合法合规。(四)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恶意混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咨询事项”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第一项申请中第2点所申请的是“该《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三项申请中第1点所申请的是“该《证明》的制作依据(贵单位内部何种会议、何种程序决定出具该证明)”的信息。因该两项申请信息的实质内容均是要求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决策程序作出解释说明,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的咨询”,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合法、合理、有据。(五)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混淆民事租赁关系与行政委托管理关系”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时,对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是清楚的,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的相关结论是基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全面检索结果作出的客观事实认定,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混淆民事租赁关系与行政委托管理关系”的问题。(六)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拒不公开国有滩涂监管履职文书”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对象明确为“对‘委托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记录”,但被申请人客观上不存在针对“委托管理”独立开展的监督、检查、考核行为,亦未形成相应记录文件,相关信息客观不存在。(七)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选择性履职”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苏政复〔2011〕18号文件系被申请人依职权客观保存的,且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委托管理”在事实上存在直接关联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该文件,体现的是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担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其他申请事项,对于法律咨询性质,告知不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对经全面检索客观不存在的信息,已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合法、合理的分类处理,并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并非申请人主观上所称的“选择性履职”。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政依复〔2026〕14号)的程序合法。2026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初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内容中第二项、第四项存在描述不够明确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黄依告〔2026〕第3号),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描述要素,并告知补正期限及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2026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回复函》。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时间跨度长、历史档案分散,需跨部门调取2011年行政区划调整相关纸质卷宗,同时申请材料类型繁多,检索工作量巨大,被申请人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检索、研判和答复工作。2026年6月26日,被申请人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黄依告〔2026〕第4号),告知申请人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6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政依复〔2026〕14号),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政依复〔2026〕14号)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黄依告〔2026〕第3号)及邮寄凭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回复函》及邮寄单;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审批表》;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黄依告〔2026〕第4号)及邮寄凭证;6.《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及邮寄凭证;7.《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18号);8.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出具的《函》、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党建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回复函》、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复函》、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黄尖自然资源所出具的《关于陈某洲等4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事项的复函》、某滩公司出具的《关于核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相关档案情况的复函》及查询照片。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6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第一项:关于‘委托管理’的法律依据文件。贵单位曾出具一份《证明》落款日期2012年10月8日,内容为:‘根据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的规定,2011年10月1日起……我镇将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名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管理职能’。现申请公开:1.该《证明》所依据的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的具体名称、文号及全文内容;2.该《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即授权黄尖镇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给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3.该‘委托管理’行为是否经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如有,请提供批准文件。第二项:关于书面委托协议。申请公开:贵单位与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名称变更后的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就‘委托行使管理职能’签订的书面委托协议(含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第三项:关于该《证明》的制作信息。申请公开:1.该《证明》的制作依据(即贵单位内部何种会议、何种程序决定出具该证明);2.该《证明》的审批签发人及发文编号(如有)。第四项:关于‘委托管理’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公开:贵单位对该‘委托管理’行为是否进行过监督、检查或考核;如有,请提供相关记录文件。”2026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黄依告〔2026〕第3号),通知申请人对第二项、第四项申请进行补正。2026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回复函》,其中第二项申请内容补正为:“请公开贵单位与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后更名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名称为《委托行使管理职能协议》或类似名称的书面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全部条款内容: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行使管理职能的权限范围、委托管理的起止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若该协议无单独名称,请提供能够完整体现上述内容的协议文本。”第四项申请内容补正为:“请公开贵单位对该‘委托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考核后所形成的全部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文件类型:监督检查记录表、考核评分结果、整改通知书、情况通报、年度评估报告、工作总结。若上述文件有文号,请一并提供;若无文号,请提供文件全文。”2026年6月9日,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简称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发函至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简称党建工作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村工作办公室(简称农村工作办公室)、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黄尖自然资源所(简称黄尖自然资源所)、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滩公司),要求上述单位核实查找相关材料。2026年6月10日,党建工作办公室出具《回复函》称:“……未找到申请书的证明及黄尖镇人民政府与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委托协议或类似名称的书面文件,也未找到‘委托管理’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无相关信息可提供。”同日,黄尖自然资源所出具《关于陈某洲等4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事项的复函》称:“……经核查,陈某洲等4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我所均不掌握。”2026年6月12日,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称:“……未找到‘申请人陈某洲等4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相关材料,无相关信息可提供。”2026年6月15日,农村工作办公室出具《复函》称:“……未找到相关材料,无相关信息可提供。”2026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黄依告〔2026〕第4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6年7月15日,某滩公司出具《关于核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相关档案情况的复函》称:“……经仔细排查,查无相关档案材料,无对应书面材料可提供复印件。”2026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内容为:“……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第一项:关于‘委托管理’的法律依据文件。贵单位曾出具一份《证明》落款日期2012年10月8日,内容为:‘根据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的规定,2011年10月1日起……我镇将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名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管理职能’。现申请公开:1.该《证明》所依据的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的具体名称、文号及全文内容;’的信息。经查找,该《证明》所依据的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18号),本机关将该文件提供给你们(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以告知。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第一项:关于‘委托管理’的法律依据文件。贵单位曾出具一份《证明》落款日期2012年10月8日,内容为:‘根据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的规定,2011年10月1日起……我镇将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名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管理职能’。现申请公开:2.该《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即授权黄尖镇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给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的信息。经审查,你们申请的该项信息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向本机关提出的咨询,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现予以告知。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第一项:关于‘委托管理’的法律依据文件。贵单位曾出具一份《证明》落款日期2012年10月8日,内容为:‘根据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的规定,2011年10月1日起……我镇将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名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管理职能’。现申请公开:3.该‘委托管理’行为是否经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如有,请提供批准文件。’的信息。因《证明》所涉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主体是射阳县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将上述土地出租给黄沙港镇人民政府使用,本机关因行政区划调整取得承租权,无需区政府或上级机关的批准。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未检索到批准文件,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第二项:关于书面委托协议。请公开贵单位与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后更名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名称为《委托行使管理职能协议》或类似名称的书面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全部条款内容: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行使管理职能的权限范围、委托管理的起止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若该协议无单独名称,请提供能够完整体现上述内容的协议文本。’的信息。经电话与你们联系,你们表示‘类似名称的书面文件’即委托行使管理职能的文件。因《证明》所涉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主体是射阳县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将上述土地出租给黄沙港镇人民政府使用,本机关因行政区划调整取得承租权,无需签订名称为《委托行使管理职能协议》或类似名称的书面文件,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第三项:关于该《证明》的制作信息。申请公开:1.该《证明》的制作依据(即贵单位内部何种会议、何种程序决定出具该证明);’的信息,系你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向本机关提出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现予以告知。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第三项:关于该《证明》的制作信息。申请公开:2.该《证明》的审批签发人及发文编号(如有)’的信息。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的审批签发人及发文编号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第四项:关于‘委托管理’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公开:请公开贵单位对该‘委托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考核后所形成的全部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文件类型:监督检查记录表、考核评分结果、整改通知书、情况通报、年度评估报告、工作总结。若上述文件有文号,请一并提供;若无文号,请提供文件全文。’的信息,经电话与你们联系,你们表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文件类型’,指的就是委托管理开展的监督、检查或考核后形成的记录文件。因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证明》出具时,系本机关下属国有企业,按正常国有企业管理,出具《证明》只是便于该公司正常开展工作,无需对‘委托管理’另行检查、考核等。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01年8月16日,射阳县某涂公司与射阳县黄沙港镇人民政府签订《国有滩涂(海涂)土地承包合同书》,将国有滩涂(海涂)土地发包给射阳县黄沙港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2007年6月20日,射阳县黄沙港镇人民政府与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滩涂(海涂)土地转包合同书》,将承包的国有滩涂土地29241亩转包给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2011年3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18号),将黄沙港镇某滩公司划归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管辖。201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出具《证明》,内容为:“根据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的规定,2011年10月1日起射阳县黄沙港镇管辖的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区划调整至我镇管辖。从行政区划调整之日起,我镇将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名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管理职能。特此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本案,首先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一项:关于‘委托管理’的法律依据文件。……1.该《证明》所依据的上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的具体名称、文号及全文内容”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18号)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一项:关于‘委托管理’的法律依据文件。……2.该《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即授权黄尖镇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给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的信息。因申请人的该申请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给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的咨询,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虽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该项答复未具体到相应的款项,但被申请人已经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未实际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本机关予以指正。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一项:关于‘委托管理’的法律依据文件。……3.该‘委托管理’行为是否经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如有,请提供批准文件”的信息。因被申请人系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权,被申请人根据原转包协议继续将案涉土地转包给某滩公司生产经营,未经过区政府或上级机关批准,符合客观事实,且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也未检索到批准文件。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二项:关于书面委托协议。申请公开:贵单位与原射阳县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后更名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名称为《委托行使管理职能协议》或类似名称的书面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全部条款内容: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行使管理职能的权限范围、委托管理的起止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若该协议无单独名称,请提供能够完整体现上述内容的协议文本。”的信息。因被申请人已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补正后的信息仍存在不明确的部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仍未能够明确该部分的具体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已明确的部分进行了审查。因被申请人系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权,被申请人原转包协议继续将案涉土地转包给某滩公司生产经营,未与某滩公司签订过委托行使管理职能的相关协议,符合客观事实,且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也未检索到批准文件。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亦无不当。
再次,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三项:关于该《证明》的制作信息。申请公开:1.该《证明》的制作依据(即贵单位内部何种会议、何种程序决定出具该证明)”的信息。因申请人的该申请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制作依据的咨询,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虽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该项答复未具体到相应的款项,但被申请人已经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未实际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本机关予以指正。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三项:关于该《证明》的制作信息。申请公开:2. 该《证明》的审批签发人及发文编号(如有)”的信息。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未检索到该《证明》的审批签发人及发文编号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四项:关于‘委托管理’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公开:贵单位对该‘委托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考核后所形成的全部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文件类型:监督检查记录表、考核评分结果、整改通知书、情况通报、年度评估报告、工作总结。若上述文件有文号,请一并提供;若无文号,请提供文件全文”的信息。因被申请人已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补正后的信息仍存在不明确的部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仍未能够明确该部分的具体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已明确的部分进行了审查。因某滩公司在出具《证明》时,系被申请人下属国有企业,按正常国有企业管理。被申请人出具该《证明》只是便于该公司正常开展工作,无需对‘委托管理’另行检查、考核等。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亦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黄依告〔2026〕第3号),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6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回复函》后,于2026年6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黄依告〔2026〕第4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6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的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洲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黄政依复〔2026〕1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0月3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