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6〕131号

发布日期:2026-11-05 11:07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申 请 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6年6月1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逐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邮寄送达申请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9月2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6年6月1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逐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6年6月19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两项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份快递于2026年6月20日由被申请人签收。截至本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恳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邮寄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6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黄某某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两项信息:1.某某村委会与江苏某某某地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27日2000亩《土地流转协议书》全套复印件;2.盐东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统一标准、政策依据、执行细则等文件。被申请人收悉后,全面检索内部档案、业务台账,未检索到案涉土地流转协议完整备案资料,亦未制作、保管全镇统一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配套文件。2026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书,明确告知信息检索结果,并指引申请人至某某村民委员会现场查阅村务资料;后完成答复文书送达,仅存在邮寄时限轻微瑕疵。行政复议受理后,被申请人已再次向黄某某完整送达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实体答复内容完整、清晰。因为此前黄某某多次就同类土地流转、村务收费事项向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已多次书面答复,并通知其到村委会现场查阅;因相关资料包含企业商业信息、村民个人隐私,现场查阅时已告知需做脱敏处理,村委会已充分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一、答复理由及法律依据。(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料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管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合法有据。案涉2000亩《土地流转协议书》签订主体为某某村民委员会(甲方)、江苏某某某地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被申请人仅作为见证方签章,并非该协议制作、原始保管主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政府信息由制作、保存机关负责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属于村务资料,由村民委员会归档保管。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查阅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相关文件:经全镇各业务科室、档案库房全面检索,被申请人未制定、未留存全镇统一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配套文件及历年执行细则,如实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法律适用准确。(二)申请人明知信息保管主体仍反复向镇政府申请,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黄某某长期居住于某某村,多次向某某村委会申请同类村务信息,清晰知晓土地流转协议、村级管理费台账由村委会制作留存,仍绕过村务公开渠道,持续向被申请人重复、批量申请同类信息,明显超出合理知情权范畴,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村委会已多次接待其现场查阅,其知情权已得到充分保障。(三)文书送达仅存在轻微时限瑕疵,未对申请人实体权利造成任何损害,不属于应当撤销、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书制作,仅邮寄送达存在小幅延后;且在行政复议程序启动后,第一时间再次完整向申请人送达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已完整获取全部答复意见,实体知情权未受损。根据行政复议司法实践,行政行为仅存在程序轻微瑕疵,未对公民、法人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撤销、确认违法的情形,不应纳入复议纠错范围。(四)村务公开渠道已充分履职,申请人诉求可通过村委会正常查阅实现。某某村民委员会多次接待黄某某查阅土地流转相关村务资料,因资料包含第三方企业商业秘密、村民个人隐私,现场已告知脱敏查阅规则,村委会已依法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务公开义务,申请人完全可通过村务途径获取所需信息,无需强制被申请人重复提供。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关于黄某某村务公开事项履职情况报告》;2.《村务公开履职核查答复书》;3.《某某村村务公开整改报告》;4.邮寄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6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提供加盖公章的:2020年9月27日,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某某某地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00亩《土地流转协议书》完整复印件(含全部附件、补充条款、审批备案页、盖章页);2.书面公开贵机关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土地管理服务费统一收取标准、制定依据、配套文件、备案管理规定及历年执行细则。” 2026年7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6年6月1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逐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最后,被申请人虽然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但未向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认定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因此,本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由于本机关对本案作出的责令履行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评价,故本机关不再单独对本案作出确认违法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0月1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