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孟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6月17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告字〔2026〕XY第0617-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的孙海兰无证经营劣药一案重新作出处理,依法立案查处。2026年7月3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6年7月9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9月1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