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7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年第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9月1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7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年第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一、案情概要。申请人为步凤镇某某制品厂在职职工,因企业欠薪、劳动关系确认及职工安置等问题,于2025年9月18日15:00-18:15赴步凤镇综治中心,由镇政府工作组主持协调。关键事实一(当场允诺):开会后不久,会议负责人葛某在全体参会人员(含工作组、综治中心人员、申请人方人员)在场的职务场景下,当众承诺“今天工作组整个录像会后可以拷盘给你”。该承诺内容具体、对象明确,属行政履职过程中的行政允诺。关键事实二(党委交办+实际调阅):1、2026年5月27日16:34,申请人微信问询2025.9.18视频对质安排,被申请人党委书记龚某某回复:“你跟陈某某联系,我跟他说过了”;2、2026年5月28日11:25,被申请人政法委员陈某某(分管综治、维稳)微信明确:“下午钱某某和综治办的人陪你看视频……”;3、2026年5月30日,在镇党委书记支持、政法委员安排下,申请人由综治中心工作人员陪同,实际调阅了该时段完整监控录像,并形成《主要内容摘录》一份,摘录中记载16:50:24确认拖欠工资的兑付标准、17:35:20协调国企安置、17:43:47达成共识等内容。后申请人依法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以原始存储介质形式拷贝该监控录像。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7日以(2026年第6号)答复书,以“该监控系内部安保、属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依法提起本复议。二、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信息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一)新司法解释第5条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其未尽举证义务。法释(202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6月1日施行)第5条第2款第3项明确规定: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举证。被申请人答复书仅笼统表述“系为维护内部日常安保、进行秩序管理而形成 的音像材料”,完全未举证:1、未证明该录像属“人事/后勤/内部流程”三类之一(但录像实际记录内容是协调会而非巡逻,与安保无实质关联);2、未证明该信息对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无影响;3、更未解释“既属纯内部安保,何以党委书记亲自交办、政法委员安排、综治办陪同调阅”。被申请人未尽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举证责任,不予公开决定依法不能成立。(二)涉案监控已“外化”,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内部事务信息”的核心边界是“不对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但涉案监控:内容实质:记录的是镇政府工作组履行劳动保障、社会矛盾治理法定职责的协调过程,涉及欠薪数额、社保补缴、国企安置等直接关系到申请人重大财产与劳动权益的实体事项;外化效果:录像中工作组就拖欠工资的兑付标准、安置单位、时间节点等作出的表述,是后续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关键佐证,已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外部性、实质性影响;结论性而非过程性:17:43:47“达成共识”、17:46:18“以他的话为准”,协调已进入结论阶段,非“仍在讨论中的过程稿”。(三)被申请人前后行为自相矛盾,违反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
时间 | 被申请人行为 | 法律意义 |
2025.9.18协调会 | 会议负责人葛某全体在场下当众允诺“可拷盘” | 行政允诺成立,申请人产生信赖 |
2026.5.27 | 党委书记龚某某微信交办:“你跟陈某某联系,我跟他说过了” | 党委一把手确认允诺可兑现 |
2026.5.28 | 政法委员陈某某微信落实:“下午钱某某和综治办的人陪你看视频” | 分管班子成员实际履行允诺 |
2026.5.30 | 综治办陪同,实际调阅全段录像并形成摘录 | 被申请人以实际行动完成交付 |
2026.7.7 | 政府信息公开以“内部事务”拒公开 | 同一机关前后矛盾,违反诚信 |
同一机关,前三次(负责人允诺→书记交办→政法委员落实→实际调阅)均认可“该录像可提供予申请人”,第四次突然以“内部”挡回。若录像真属“纯内部安保”,何以会议负责人当场允诺拷盘?何以党委书记亲自交办、政法委员安排陪同调阅?被申请人的解释在逻辑上已自我崩塌,违反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龚某某系步凤镇党委书记,陈某某系步凤镇政法委员(分管综治、维稳)。二人微信交办、落实调阅的行为,代表的是镇党委、被申请人本身的意志,绝非“个人随口一说”,被申请人不得以“个人行为”推脱。三、公开方式可依法限缩,不影响隐私权与内部管理秩序。申请人已自愿接受“隐去无关第三人隐私、仅公开工作组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片段”的限缩方案。被申请人所谓“内部安保”“隐私”等顾虑,完全可通过技术处理化解,不足以成为全盘拒公开的正当理由。四、结论。被申请人(2026年第6号)答复书, 一方面未尽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与其自身“会议负责人当众允诺拷盘→党委书记微信交办→政法委员落实→综治办陪同调阅并形成摘录”的系列自认行为直接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且违反行政诚信。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第6号);3.《镇综治中心调取2025年9月18日15:-18.15部分重点内容》;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照片。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7日作出的2026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6年6月17日通过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依据: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9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在申请公开步凤镇综治中心于2025年9月18日15:00至18:15期间,一层办公区南侧会议室的监控录像。(要求从原始存储介质拷贝)申请人系步凤镇某某制品厂在职职工,因企业欠薪、劳动关系确认及职工安置等问题,于2025年9月18 日15:00至18:15期间,在贵单位综治中心就相关事项接受政府工作组协调处理。期间,工作组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等作出相关承诺及达成共识,特申请予尽快办理为感。”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6年7月7日作出的2026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6年7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7日作出的2026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7日作出的2026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6年5月30日安排镇综治办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调阅了相关时段的完整监控录像,也就是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了相关信息公开的义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确认该事实。本机关在2026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所述“不予公开”仅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从原始存储介质拷贝”要求,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提供拷贝的录像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信访接待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机关日常工作秩序,属于后勤安保管理事项。该监控设备已安装多年,并非为接待申请人而临时安装。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监控录像内容为“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是恰当的。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办件通知单》及平台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年第6号)及邮寄凭证;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4.安装监控的材料(《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6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据: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在申请公开步凤镇综治中心于2025年9月18日15:00至18:15期间,一层办公区南侧会议室的监控录像。(要求从原始存储介质拷贝)申请人系步凤镇某某制品厂在职职工,因企业欠薪、劳动关系确认及职工安置等问题,于2025年9月18日15:00至18:15期间,在贵单位综治中心就相关事项接受政府工作组协调处理。期间,工作组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等作出相关承诺及达成共识,特申请予尽快办理为感。”2026年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年第6号),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步凤镇综治中心于2025年9月18日15:00至18:15期间,一层办公区南侧会议室的监控录像’的政府信息,该信息系本机关为维护内部日常安保、进行秩序管理形成的音像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6年7月8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年第6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6年7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7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年第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另查明,被申请人曾于2026年5月30日安排镇综治办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调阅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时段的监控录像。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步凤镇综治中心于2025年9月18日15:00至18:15期间,一层办公区南侧会议室的监控录像”的信息,因该信息涉及被申请人为维护内部日常安保、进行秩序管理形成的音像材料,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其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已安排镇综治办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调阅了相关时段的完整监控录像,申请人已经获取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知情权不产生实际影响。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7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年第6号),答复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7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年第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3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