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6〕118号

发布日期:2026-10-13 16:52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申  请  人:蔡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6年6月24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6年7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9月7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逾期答复且逾期送达,程序违法。2026年4月14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以邮递方式送达纸质答复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4月14日网上提交申请,依法视为当日送达,4月15日起算首个工作日,5月14日为法定20个工作日届满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亦未依法办理延期告知手续,直至5月19日才通过EMS向申请人送达案涉《答复书》,远超法定答复期限。即便《答复书》落款日期为5月14日,也仅为内部落款,不能抵消其逾期送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答复的违法事实,程序违法。二、《答复书》违法设定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为申请人设定60日的诉讼时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被申请人擅自缩短法定起诉期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三、《答复书》内容虚假、粗糙,信息失真不准确,所有信息均不符合“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的法律定义。东拼西凑有头无尾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无法印证蔡某明户“四代同堂”照顾安置的合法性,核心材料存在多处矛盾、缺失关键审批要件,不具备作为政府信息基础规定:1.《某某社区符合照顾安置户安置审批表》:记载2004年2月7日协议,安置类别为“四代同堂”,但彼时第一代蔡某玉未与蔡某明户共同生活,不存在“四代同堂”事实;审批表无审批人签字,审批程序不完整、不合法。2.《阳光村被拆迁户符合照顾安置对象选房审批表》:拆除时间记载为2004年2月20日,家庭人口栏标注“5人(6)”,人数记载模糊不清;申请理由“四代同堂”与拆迁、申请时点事实严重不符;同样缺失审批人签字,程序违法。3.《报告》:报告人“蔡某民”与正文“蔡某明”姓名不一致,信息记载错误;内容提及“2004年2月21日签订拆除协议,符合开发区2011年‘四代同堂’安置政策”,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2004年拆迁行为不能适用2011年政策;开发区拆迁安置办公室未签署审核意见,该报告不具备归档条件,不能作为合法政府信息。4.《死亡证明》:证实蔡某玉于2007年6月11日去世,直接印证2011年蔡某明户以“人口多、四代同堂、无法居住”的申请理由均为虚构事实。5.《关于蔡某祥户的情况说明》:无出具人签字盖章,不具备法定证明效力;内容明确2004年2月签约时该户为二代四人,并非四代;蔡某玉生前一直未随该户共同生活且于2007年去世,均不满足四代同堂安置条件,印证该户安置申请无事实依据。6.《照顾购房计划确认书》:无见证单位签字、无落款时间,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中第三条兄弟间相关约定更好照顾老人,因蔡某玉早已去世,做实涉嫌虚构事实骗取安置资格,性质恶劣。7.《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安置截止日期为2004年10月31日,逾期相关行为均无合法依据,被申请人后续依据违法材料作出的安置相关行为涉嫌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短信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及附件、邮寄查询记录;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行政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派出机关,具有依法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有权作出案涉的新城街道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被申请人2026年5月14日作出的新城街道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本人蔡某某系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四代同堂安置房第一代蔡某玉的次子,与案涉房屋有直接利害关系。现申请公开: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四代同堂安置房的完整审批手续(完整档案材料,包括封面封底)。”(见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后,立即安排内部职能部门街道征收中心进行了搜索查找,并根据街道征收中心搜索查找的结果(见证据2、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答复处理,并于2026年5月14日制作了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见证据4),将被申请人保存的全部涉及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四代同堂安置房的完整安置审批手续及档案材料,涉及某某花园2号楼1006 室以外的其他家庭户的安置审批信息作出区分处理后,复印提供给申请人。并于2026年5月14日在平台上及时给予了回复(见证据5)。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6年5月15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根据查询打印的该邮件轨迹显示:该邮件于5月16号10:17派送时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而无法送达;后又于5月18号8:29再次派送,并再次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而无法送达的情况,该邮件遂由EMS退回寄件人。被申请人收到退件发现邮递异常后,立即于2025年5月19日进行了第二次邮寄,该邮件最终被申请人成功签收。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符合条例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合法。三、答复行为的作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时间是2026年4月15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的时间是2026年5月15日。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作出书面答复的程序合法。后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能正常派送签收而逾期,不应归责于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的,不损害申请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书,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1、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查找、答复工作,并向申请人提供了本机关保存的全部资料和信息,未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2、因相关政府信息中涉及到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以外的其他家庭户的安置审批信息,该部分内容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故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了区分处理。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查询交办单》;3.《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情况答复》;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及附件;5.平台回复记录;6.2026年5月15日邮寄记录;7.2026年5月19日第二次邮寄记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6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本人蔡某某系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四代同堂安置房第一代蔡某玉的次子,与案涉房屋有直接利害关系。现申请公开: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四代同堂安置房的完整审批手续(完整档案材料,包括封面封底)。”2026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查询交办单》,要求房屋征收服务条线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6年4月28日,房屋征收服务条线作出《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情况答复》称:“……经我部门审查和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四代同堂安置房的完整审批手续(完整档案材料,包括封面封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安置审批信息提供给申请人。”2026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本人蔡某某系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四代同堂安置房第一代蔡某玉的次子,与案涉房屋有直接利害关系。现申请公开: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四代同堂安置房的完整审批手续。(完整档案材料,包括封面封底)’,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您申请的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以外的其他家庭户安置审批信息作区分处理后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60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0日内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6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及附件第一次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快件被退回给被申请人。2026年5月19日,被申请人第二次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及附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6年5月20日签收。2026年6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另,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26年5月15日、5月19日两次邮寄详情,用以证明2026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邮寄是合法有效的,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提供。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花园X号楼XXX6室四代同堂安置房的完整审批手续(完整档案材料,包括封面封底)”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区分处理,将涉及其他家庭户安置审批信息遮挡,并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充分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5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虽然,被申请人称其于2026年5月15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及附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系申请人自身原因未能正常派送签收而逾期,但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本次邮寄的收件人信息无误。另,被申请人实际于2026年4月14日收到申请,却在答复中称于2026年4月15日收到,即使被申请人能证明2026年5月15日的邮寄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的答复仍然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的程序违法。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交代的救济途径为“……或在60日内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应为“或在6个月内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开街依复〔2026〕第7号)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3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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