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桥香,主任。
2026年6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6月23日作出的《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6〕29号),并依法准许申请人正常申领独生子女退休扶助补贴。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9月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6月23日作出的《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6〕29号),并依法准许申请人正常申领独生子女退休扶助补贴。
申请人称:杨某某是申请人舅舅杨某龙的女儿,1992年出生,出生后过继给杨某龙弟弟杨某军。自1997年起,杨某某户籍落户在杨某军户口名下,终身没有迁入申请人赵某某的家庭户籍内。杨某军、杨某某及杨某顺都生活在申请人岳母家。2005年,射阳县原计划生育委员会,调取历年户籍档案、生育资料全面审核后,正式为申请人审批下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程序合规,证件长期具备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仅凭邻里走访口供,追溯数十年前户籍寄养历史,借用现行政策推翻2005年县级行政审批结果,增设亲子鉴定硬性门槛,以此驳回申请人的退休补贴申请,该项处置缺乏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申请人2016年以前合法取得的光荣证,应当适用老人老办法原则,基层单位无权事后增设限制条件剥夺申请人的福利待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6〕29号);2.《常住人口登记表》;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4.申请人及杨某红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现有村民甲、村民乙两段调查录音足以证实申请人生育两个女儿,被申请人未强制亲子鉴定、未转嫁举证责任。首先,工作人员双人走访取证并同步录音,无配套书面笔录,两份录音内容相互印证,均能证明赵某某夫妇生育两女,次女杨某某早年寄养落户至舅舅名下,但长期在赵某某家生活、就学、婚嫁,属其亲生子女,申请人不符合独生子女认定标准。其次,乡镇具有计生奖扶复核职权,申请人提交的2005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仅为当年形式审核凭证,资格认定应以客观生育事实为准,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对抗本次录音查实结果。再次,工作人员仅向申请人提供亲子鉴定、生育书面承诺两种自行举证途径,全程自愿无强制,未将鉴定设为申领补贴前置条件。因年代久远原始档案缺失,被申请人已穷尽入户录音调查手段,申请人未提交有效反证,不能以此认定调查违法,本案定案依据为两份录音,不依靠申请人拒绝鉴定推定事实。二、政策层面申请人生育两孩,不具备独生子女奖扶申领条件,无权适用“老人老办法”。根据《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奖扶发放前提为夫妻终身只生育一子女,生育两名及以上子女,无论是否持有光荣证均不予发放补贴,“老人老办法”仅适用于终身一孩家庭,本案不满足适用前提。四、针对三项复议请求事项,统一进行答辩如下:关于申请人请求认定光荣证有效并发放退休补贴的问题,被申请人不予支持。光荣证仅为形式材料,两份录音证实申请人生育两女,不满足补贴申领硬性条件。关于申请人请求取消强制亲子鉴定附加条件的问题,被申请人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从未强制鉴定,鉴定仅为申请人可选自证渠道,未增设法定外义务。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信访件基本情况;2.《行政程序告知书》(编号:24)及送达回证、微信聊天记录;3.《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6〕29号)及送达回证、签收照片;4.录音材料及光盘;5.《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未做答辩。
第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承诺书》复印件及视频光盘。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信访,投诉内容为“请求落实夫妻二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待遇”。2026年5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微信送达《行政程序告知书》(编号:24),对申请人反映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待遇的信访诉求予以受理。2026年5月8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决定自2026年5月8日起将申请人的案件由信访程序流转为行政程序。2026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6〕29号),内容为:“赵某某先生:2026年4月23日,您反映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待遇事项(信访件编号202604240XXX2),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经调查,2022年你向盐东镇某某社区提出办理独生子女奖扶,社区依程序开展调查核实时,有村民向社区反映,你实际育有两名子女,并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奖扶条件。按照工作要求,社区工作人员向你周边邻居进一步调查了解到,你和妻子杨某红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分别是长女赵某梅,1989年1月出生;次女杨某某,1992年1月出生。次女杨某某出生后,为规避相关处罚,长期寄养在其舅舅杨某顺家。1997年3月5日才申报户口,但其读书、出嫁、日常往来及逢年过节均在你家中,受调查群众认定杨某某系你亲生女儿,你共生育两个孩子不符合享受独生子女政策要求。2005年,你申请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射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放,证件子女栏只有赵某梅1人。该证件的办理基础与后续某某社区核查了解到的‘实际生育两孩’的情况不符。为保障你能依法享受相关政策,根据江苏省关于独生子女奖扶政策的相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的前提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2025年10月16日,某某社区已建议你通过亲子鉴定依法确认你与杨某某是否为父女关系,以便依法依规处理你的申请,但你拒绝鉴定,且拒绝出具承诺‘只生了一个孩子’的承诺书,导致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澄清婚育事实确认独生子女身份。因此,在你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前,对你提出的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扶助待遇的申请,不予支持。”2026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将《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6〕29号)直接送达申请人。2026年6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6月23日作出的《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6〕29号),并依法准许申请人正常申领独生子女退休扶助补贴。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会,被申请人在听证会承诺,只要申请人愿意与杨某某进行亲子鉴定,不管结果如何,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当庭拒绝亲子鉴定。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行政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行政管理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内容是否合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2001〕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方案》(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四、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一)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附件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是指1963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有过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不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本案,首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曾于2022年向社区提出办理独生子女奖扶,社区调查核实时有村民反映申请人实际育有两名子女,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奖扶条件。被申请人根据社区调查的情况,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享受独生子女政策要求,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证办理的基础条件与社区核查了解的“实际生育两孩”情况不符,亦无不当。再次,为核实相关事实,保障申请人依法享受相关政策,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社区已建议其通过亲子鉴定确认申请人与杨某某是否为父母关系,并在申请人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前,对其提出的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扶助待遇申请不予支持,符合相关规定;最后,虽然被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承诺只要申请人愿意与杨某某进行亲子鉴定,不管结果如何,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但申请人在未增加其经济负担的前提下,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导致无法确认申请人户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条件,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申请人于2026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起信访,投诉内容为“请求落实夫妻二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待遇”。2026年5月8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导入行政程序。2026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6〕29号),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6月23日作出的《关于赵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6〕2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29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