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第 三 人:王某某。
2025年10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2025年8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盐)行罚决字〔2025〕146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王某某涉嫌盗窃立案进行刑事侦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