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潘某某。
申 请 人:潘某。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原申请完整公开114名被征地农民的审核资料、区政府审批文件及每人初始账户21176元的费用计算过程明细账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2月23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原申请完整公开114名被征地农民的审核资料、区政府审批文件及每人初始账户21176元的费用计算过程明细账目。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根据贵街道2025年3月24日的答复,请提供2021年度第12批次、第三批次共114人的社保情况是按什么标准进行保障的?为何与盐(亭)征告字〔2021〕第104号的差距如此之大,并提供贵单位和区政府的审批文件。(征地公告、社保中心的说明附后)”。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潘某某等四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答复》,补正后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亭湖区2021年度第1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某某公园地块某某村安置人员名单(核定安置22人)和亭湖区2021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苏政地〔2021〕481号)涉及某某村安置人员名单(核定安置92人)。上述两个批次名单涉及114名被征地农民已由某某村登记、经五星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五星街道参照省政府第26号令标准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每人初始账户21176元’一事,经五星街道审核资料和费用计算过程明细账目以及区政府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系“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14名被征地农民审核资料、区政府审批文件的信息,是五星街道审核通过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的最终结果性文件,并非“讨论记录、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每人21176元的费用计算明细账目,是保障费用核定的核心依据,不属于法定可不予公开的过程性信息。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仅笼统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过程性信息”,未说明哪些内容属于过程性信息及不予公开的理由,也未附任何检索记录、档案分类证明等证据。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14名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信息、费用计算依据,直接关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属于“公众利益调整”范畴,依法应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侵犯申请人知情权。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程序合法。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潘某某等四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答复》,申请事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亭湖区2021年度第1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某某公园地块某某村安置人员名单(核定安置22人)和亭湖区2021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苏政地〔2021〕481号)涉及某某村安置人员名单(核定安置92人)。上述两个批次名单涉及114名被征地农民已由某某村登记、经五星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五星街道参照省政府第26号令标准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每人初始账户21176元一事,经五星街道审核资料和费用计算过程明细账目以及区政府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字〔2025〕第5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9月12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41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字〔2025〕第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41号),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9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41号)后,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在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到的两个批次名单涉及114名被征地农民已由某某村登记、经五星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名单已经在申请人2025年3月份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是上述114人每人初始账户21176元一事,经五星街道审核资料和费用计算过程明细账目及区政府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经过检索,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3日将某某公园地块26名村干部以《纳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请示》向区政府报批,后因土地面积以及人员名额等原因,实际减少四个人的名额,最终确定该地块被征地安置人员人数系安置人员名单所列22人。为体现公平,某某公园地块以及亭湖区2021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两个地块经区里批复同意按照省政府26号令“老办法”,即初始个人账户标准为21176元/人的标准执行。被申请人查找到的《纳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请示》、《请示报告》批办卡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个批次名单涉及114名被征地农民已由某某村登记、经五星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的政府信息,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故,被申请人对此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每人初始账户21176元的计算过程明细账目。经审查,21176元的计算过程明细账目为:2006年某某村土地农用土地补偿费16000元/亩,用地系数0.7(土地补偿费用70%进个人账户,30%进集体账户),全村的土地/全村人数=0.73亩地/人,安置补助费13000元/人,因此得出16000元*0.7*0.73+13000元=21176元)。该计算过程同样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对此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情况说明》《征收土地公告》(盐(亭)征告字〔2021〕第104号);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单;3.《潘某某等四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答复》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单;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5号)及附件、邮寄单;5.《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41号);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及邮寄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根据贵街道2025年3月24日的答复,请提供2021年度第12批次、第三批次共114人的社保情况是按什么标准进行保障的?为何与盐(亭)征告字〔2021〕第104号的差距如此之大,并提供贵单位和区政府的审批文件。(征地公告、社保中心的说明附后)”。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潘某某等四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答复》,补正后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亭湖区2021年度第1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某某公园地块某某村安置人员名单(核定安置22人)和亭湖区2021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苏政地〔2021〕481号)涉及某某村安置人员名单(核定安置92人)。上述两个批次名单涉及114名被征地农民已由某某村登记、经五星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五星街道参照省政府第26号令标准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每人初始账户21176元’一事,经五星街道审核资料和费用计算过程明细账目以及区政府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5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41号),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4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41号)。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内容为:“潘某某、王雪、潘某、王某:我单位于2025年4月18日针对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5号)。后因您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本机关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41号),重新答复如下:关于您申请公开的‘亭湖区2021年度第1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某某公园地块某某村安置人员名单(核定安置 22人)和亭湖区2021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苏政地〔2021〕481号)涉及某某村安置人员名单(核定安置92人)。上述两个批次名单涉及114名被征地农民已由某某村登记、经五星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五星街道参照省政府第26号令标准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每人初始账户21176元’一事,经五星街道审核资料和费用计算过程明细账目以及区政府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经审查,该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属地街道,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亭湖区2021年度第1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某某公园地块某某村安置人员名单(核定安置 22人)和亭湖区2021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苏政地〔2021〕481号)涉及某某村安置人员名单(核定安置92人)。上述两个批次名单涉及114名被征地农民已由某某村登记、经五星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五星街道参照省政府第26号令标准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每人初始账户21176元一事,经五星街道审核资料和费用计算过程明细账目以及区政府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未作区分处理,均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亭政行复〔2025〕141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程序合法。
另,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亭政规发〔2014〕10号)”进行附带性审查。经审查,首先被申请人的答复中并未引用上述规范性文件。其次,该规范性文件已于2025年10月22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亭政发〔2025〕74号)废止,已无实际审查之必要。因此,对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要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星街依复〔2025〕第1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3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