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 请 人: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
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1月1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8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请公示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批复文件,并说明审批履职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件。2025年8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数依告〔2025〕第24号),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补正后的《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提供审批申报证明材料等内容,并说明审批是否合法合规。”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审批是否合法合规,被申请人拒绝说明审批的合法性,既不符合行政审批的要求,也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亭政办发〔2019〕56号)的规定,将盐城市亭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事项划转由亭湖区行政审批局行使。根据《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数据局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亭编办〔2024〕12号)的规定,由新设立的亭湖区数据局行使原亭湖区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职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程序合法。2025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数依告〔2025〕第24号),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的补正后的《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申请人补正后的《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提供审批申报证明材料等内容,并说明审批是否合法合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立即开展检索查找工作,并与申请人进行核实,确认与申请内容对应的备案项目名称为“奶牛场改造项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奶牛场改造项目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及相关申报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邮箱,切实保障了申请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法律适用准确。对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同时要求“说明审批是否合法合规”,针对该请求,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作出了不予提供的答复。因“说明审批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对涉案项目备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该判断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备案审批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获取的现有政府信息,而是需要被申请人在现有信息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加工、分析才能形成,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50802370)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数依告〔2025〕第24号)及电子邮件截图;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50802391);证据4.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证据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及电子邮件截图。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请公示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批复文件,并说明审批履职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件。2025年8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数依告〔2025〕第24号),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5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补正后的《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提供审批申报证明材料等内容,并说明审批是否合法合规。”2025年9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确认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内容为:“刘某某:本机关于2025年8月16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您申请公开‘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提供审批申报证明材料等内容’,经检索查找并与您核实,与‘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的投资项目’对应的备案项目名称为‘奶牛场改造项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奶牛场改造项目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及相关申报材料予以公开,电子文档发送到您指定的邮箱。您申请表中‘并说明审批是否合法合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关于‘审批是否合法合规’的说明,涉及对具体行政行为(该项目的备案)的合法性判断,并非本机关在履行备案审批职能时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特此告知。”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提供审批申报证明材料等内容”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并与申请人电话核实,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奶牛场改造项目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及相关申报材料发送到申请人电子邮箱,并无不当。其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说明盐城市某某某奶业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审批是否合法合规,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答复申请人称该项信息涉及对具体行政行为(该项目的备案)的合法性判断,并非其在履行备案审批职能时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亦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8月14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数依告〔2025〕第24号),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2025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于2025年9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2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