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及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50000元。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1月1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及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50000元。
申请人称:2025年6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某南)新型农村社区内安排承租免租金500至800平方门面房,为其单位服务百姓和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需求使用,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2025年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二种情况:一是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是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故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答复超出了法定期限,显然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81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5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和省、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申请人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工作实际需求,被申请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某南)新型农村社区内安排承租免租金500至800平方门面房,为申请人单位服务百姓和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需求使用。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安排500至800平方的免租金门面房,被申请人无相应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本案,经被申请人核实,案涉房屋非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所述已租赁房屋系由亭湖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租,其他房屋经公开招标,因无人应标均流标。申请人所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新型农村社区内门面房”,房屋所有权人系某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所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南新型农村社区内门面房”,房屋所有权人系某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且案涉门面房的出租系群众自治事项,故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未予以答复的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申请人申请的履职事项应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且申请人权利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侵害。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某南)新型农村社区内门面房安排免租金500至800平方对接承租,为我单位残疾人创业社区超市,养老服务等符合服务百姓和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需求使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书》,并于2024年3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就上述履职申请进行补充陈述,向被申请人提交《致贵府一封履职函》,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关于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次回复函》,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6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就上述同一请求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履职,被申请人就其提出的同一履职申请,不再予以重复处理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的特殊情况,本着为民服务的原则,就申请人欲租赁门面房事项,建议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对申请人作优先考虑,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申请的履职事项,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未予以重复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公开招投标系统截图11张、《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亭湖区新兴镇某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盐城市亭湖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与盐城市亭湖区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招标公告;证据2.《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3月6日)及邮寄单;证据3.《关于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书》(2024年3月21日)及邮寄单;证据4.《致贵府一封履职函》(2024年5月10)及邮寄单;证据5.《关于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次回复函》(2024年5月16日)及邮寄单;证据6.《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5年5月28日)及邮寄单。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履职事项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未予以重复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证据2.《关于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次回复函》(2024年5月16日)及邮寄单;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据4.《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盐城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6号)。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和省、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残疾人的充分就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工作实际需求,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某南)新型农村社区内门面房安排免租金500至800平方对接承租,为我单位残疾人创业社区超市,养老服务等符合服务百姓和疾人自主创业项目需求使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书》,内容为:“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2024年3月6日,自然人李某独资成立‘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自聘为企业法人。2024年3月10日,我镇收到你寄来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本机关立即在某里(某南)新型农村社区内门面房安排免租金500-800平方对接承租,并要求政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现答复如下:一、经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你为重度残疾人,国家尚未出台免费为重度残疾人提供门店经营的政策。且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均未规定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人独资的小微企业免租金提供门市用房的法定职责。因此,为你免费提供营业用房并不是本机关的法定职责。二、本机关对你的创业精神与热情十分理解,但你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所提出的事实及理由与你的请求事项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且你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本机关免租金提供500-800平方门面房,却未提到免费提供门面房的义务与责任,更没有提供法人资质、企业宗旨及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你所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你申请的要求新兴镇人民政府安排500-800平方免租金门面房供你免费使用的请求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你为重度残疾人,已享受国家政策性生活补助和医疗保障等政策,故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到你的残疾人身份和创业热情,本机关同意在某里(某南)新型农村社区门面房公开招租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同等条件下,将对你作优先考虑。”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撰写《致贵府一封履职函》并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对其2024年3月6日邮寄的履职申请进行补充陈述。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次回复函》,内容为:“盐城市某某小微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你单位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致贵府一封履职函》收悉,现回复如下:本机关已经于2024年3月21日向你单位作了书面答复,考虑到你的自身情况和创业热情,同意在某里(某南)新兴农村社区门面公开招租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同等条件下,将对你作优先考虑。如你单位对本机关的书面答复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5年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81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5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和省、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残疾人的充分就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工作实际需求,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某南)新型农村社区内门面房安排免租金500至800平方对接承租,为我单位残疾人创业等符合服务百姓和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需求使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对其在2025年6月8日收到的申请人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作答复。2025年9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及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50000元。
另查明,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某南)新型农村社区内门面房系农村集体资产,分别由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村村民委员会和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
又查明,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涉及的亭湖区新兴镇某某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亭湖区新兴镇某某富酒店(个体工商户)系某里村新型农村社区商铺统一发包项目中标方的经营场所。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的职责,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某南)新型农村社区内门面房系农村集体资产,分别属于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村村民委员会和亭湖区新兴镇某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被申请人无权干预门面房出租等有关群众自治的事项。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里(某南)新型农村社区内安排承租免租金500至800平方门面房的履职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其次,虽然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未作答复,但被申请人曾就申请人提起的内容相同的履职申请作出过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答复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被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违法行政行为,故申请人主张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发现与之前的履职申请内容一致,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答复,而非消极的不作出处理,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