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亭政行复(决)字第137号

发布日期:2025-09-30 14:59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左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526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2008327日的注销登记,恢复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合法登记状态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8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526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2008327日的注销登记,恢复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合法登记状态

申请人称:首先,原注销决定程序严重违法。1.无申请即注销。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注销登记需由经营者本人申请。申请人从未提交注销申请,亦未委托他人办理(可调取2008年注销档案中的签字笔迹鉴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2.未履行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并听取申辩。被申请人在注销前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通知,剥夺其申辩权。3.未依法收回营业执照。申请人至今持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证明被申请人未按《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注销时应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执行,进一步佐证程序违法。其次,不予撤销决定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1.错误援引《条例》第四十一条。被申请人以“无法恢复登记前状态”为由拒绝撤销,申请人营业执照虽于2011年到期,但可通过补办延续。程序违法是独立撤销事由,与执照效力期限无关。2.规避程序审查义务和“原注销行为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未对2008年注销是否涉嫌冒名登记、工作人员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调查职责。未能向申请人阐述“原注销行为违法”这一事实。最后,合法权益受损事实。1.因违法注销导致申请人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直接损失经营收益。2.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营业执照登记状态异常,影响征收补偿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53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撤销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报告”,申请事项为:1.请求依法撤销2008327日对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1/1)作出的注销决定,并恢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效力;2.恢复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合法登记状态;3.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依据。被申请人于202536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亭市监(20250306))。被申请人于2025526日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查询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涉及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090XX1XX9XX;字号名称:盐城市亭湖区城南某某便利店;经营者姓名:左某某;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盐城市新某某路XX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日用品零售。执照有效期:自200787日至201187日。该营业执照于2008327日注销。2.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已拆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状态;……”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撤销该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申请撤销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决定的报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号:32090XX1XX9XX)正副本复印件、注销登记查询记录证据2.《受理通知书》(亭市监(20250306))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4.企业资料查询表;证据5.《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5526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营业执照》(注册号:3209023143910)正副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证据3.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答辩状》及注销查询记录;证据4.《征收方案》第四页及《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5526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534,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场提交的关于申请撤销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决定的报告,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撤销2008327日对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1/1)作出的注销决定,并恢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效力;2.恢复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合法登记状态;3.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依据。”20253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受理通知书》(亭市监(20250306)),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2025516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申请人户因签订拆迁协议,房屋现已拆除。2025526,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内容为:“左某某:本局于202534日收悉你‘关于申请撤销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报告’,并于36日决定受理。经调查核实,现将处理结果告知如下:经查询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名称为‘盐城市亭湖区城南某某便利店’的营业执照于2008327日注销,该营业执照有效期截至20118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撤销该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同日,被申请人将《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直接送达申请人。20256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526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2008327日的注销登记,恢复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合法登记状态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调查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规定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申请撤销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决定的报告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本案,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撤销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决定”的问题。因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90XX1XX9XX)的有效期截至201187日,且登记的经营场所盐城市新某某路54号已被征收,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已20231230日签订《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现房屋已拆除,不具备恢复到登记前状态的条件。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符合上述规定,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34日收到申请人当场提交的《关于申请撤销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决定的报告》,并于202536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受理通知书》(亭市监(20250306))。20255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526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亭市监〔2025WF052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4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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