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申请给予答复。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6月16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8月1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申请给予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请求。截止2025年6月1日,被申请人未给予任何答复,已超出法定时间。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申请给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补发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该申请名为履职,实质是向被申请人主张劳动报酬,本质上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发放劳动报酬而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履行等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与申请人所产生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行政职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无论被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事项答复与否、答复行为是否正确,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与申请人签订《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并已向申请人补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人要求确认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劳动关系并发放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向街道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当面向申请人解释,在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补发工资的依据仅为原社事科主任黄某某出具的“承诺书”,但该承诺书未加盖街道公章,也未经街道主任签字同意,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承诺书不具备劳动合同性质,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以承诺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在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由江苏某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在申请人与江苏某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报酬,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作岗位上岗申请。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起,被申请人之后按约支付劳动报酬,并于2024年9月11日一次性补发2017年5月至2024年4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7905.2元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邮寄单;证据2.2017年12月至2024年4月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证据3.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提交的《个人申请》;证据4.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证据5.毓龙街道志愿兵生活补助发放表(补发陈某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据1-5共同证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签订《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并向其补发生活困难补助费,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政挂号凭证;证据2.毓龙街道社事科承诺书1份;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5年3月12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请求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裁决书用纸质文档邮寄给申请人。2025年6月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申请给予答复。
另查明,2018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原社事科主任黄某某出具《承诺》,内容为:“陈某某同志于2018年2月11日来签约选岗,因下岗失业证丢失需补办查证,如因查证延误,仍从2018年2月起发放工资。”2017年12月-2024年4月,江苏某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用工主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个人申请》,因家庭情况,申请被申请人提供工作岗位上岗。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起。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一次性补发申请人2017年5月至2024年4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7905.2元。
另,2020年8月25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毓龙街道工作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内容为“……第三条 根据上述职责,毓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综合设置7个职能机构,规格均为正股级。……(七)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服务站)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职业卫生、爱国卫生、计划生育、老年健康、卫生监督等)、科技、文化、体育、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食品安全、全民创业等项工作;负责退伍军人优抚安置工作、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烈军属优抚等项工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具有对退伍军人优抚安置相关工作作出处理并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未能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处理并作出相应答复。因此,本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申请给予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落实“补发申请人从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的裁决书”的申请给予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