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亭政行复(决)字第123号

发布日期:2025-09-03 15:38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人: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20255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4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2025515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于20255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717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4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

申请人称:202525日上午8时许,盐城某某某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泉公司开工不久后发现被断电,某泉公司经理丁某某到配电房合闸。合闸不久某泉公司又断电,某泉公司丁某某与申请人到配电房,发现第三人江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指挥该公司7名员工以讨要租金的名义,进入某泉公司管理的配电房,强行拉断某泉公司正在生产状态下的筒水车间的电闸,并将配电房上锁。1030分,申请人被迫破锁合闸,并去宋某某办公室协商某某公司职工阻拦在门外,且在纠缠中,致某某公司一扇玻璃门损坏。双方报警,被申请人下属单位东城派出所出警调解,宋某某拒绝调解。202525日下午526上午830分,宋某某又分别指挥公司员工强行拉断某泉公司的桶装水车间的电闸,经报警处理后某泉公司强行合闸。对“租金纠纷问题。某泉公司本和睦相处的原则,提前进行了给付,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某某公司对损坏的玻璃门作了修复。20254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对申请人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可予以治安处罚。其中任意故意无条件地,是该项违法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申请人破门而入的行为,是对宋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断电、围攻行为的应激反应,目的在减小宋某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给某泉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无损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其次,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四指挥多名员工强行拉断某泉公司正在生产状态下的桶水车间的电闸,造成某泉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9829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东城派出所应当宋某某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被申请人租金纠纷引起为由,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且“租金纠纷本不存在法院未理涉,即使存在,也不是宋某某实施违法犯罪的理由。再次,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只通过东城派出所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拘留的结果,从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最后,案涉《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认定标的已修复”,但《价格认定明细表》称无法修复,维修方案更换。被损物状态是可修复还是无法修复,描述矛盾。故,案涉《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复核。另外,宋某某的胞弟宋某标在亭湖公安分局任现职,其职务与刑事、治安案件相关,亭湖公安分局应主动回避处理此案。20254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本案作出回避,将案件交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机关办理,但被申请人对回避申请未予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525日上午,申请人成某在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办公楼大门外以用锤子砸门的方式将该公司自动感应门砸坏。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254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量罚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程序合法2025211日,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蔡某某报案称其公司大门玻璃被人砸坏,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东城派出所于当日行政立案调查,2025322作出《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被申请人多次询问申请人成某,询问证人蔡某某丁某某宋某某袁某某邵某某,均形成了《询问笔录》。2025417日,被申请人作出《价格认定协助书》,请求盐城市亭湖区价格认定中心申请人损坏的自动感应门进行价格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932元。被申请人接受了蔡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查询了申请人所在的盐城某某某泉饮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租金纠纷的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成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依法履行了对成某的处罚前告知义务,听取了申请人成某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了复核,充分保障了成某的陈述、申辩权。20254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申请人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成某和被侵害单位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程序合法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20254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首先,申请人故意毁坏第三人公司电动玻璃门事实清楚。申请人故意毁坏第三人公司电动玻璃门的事实,有第三人公司员工的证言、有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有接处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事实。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合理合法。再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从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以及作出的处罚决定,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保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最后,从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必要性来看,若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不仅是对违法事实的否定,更是对法律权威和执法公正性的挑战。申请人从未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及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害。申请人的行为不仅给第三人带来财物损失,更影响了第三人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名誉损失。此外,无论是在事发时还是在公安机关调解时,申请人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时至今日申请人也未向第三人道歉或主动给予赔偿。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行罚决字〔2025850号)及送达回执、《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证据2.《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申请书》及邮寄单、《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亭公(缓拘决字〔20251)、《担保人保证书》;证据3.《行政案件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亭公()立字〔2025605号);证据4.《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证据5.《传唤证》(亭公(行传字〔2025346621)、《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违法嫌疑人相关信息及家属通知登记表》2份、《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成某)3证据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蔡某某)2份;证据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丁某某);证据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宋某某);证据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袁某某);证据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邵某某);证据11.《价格认定结论书》(亭价认刑202519号)、《价格认定明细表》及送达回执;证据12.《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及附件、邮寄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亭价认刑202543号)、《价格认定明细表》及送达回执;证据13.蔡某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联合协议、《律师函》(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盐城某某某泉饮品有限公司《回函》、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成某砸玻璃案监控录像播放说明及录像光盘;证据14.《民事调解书》(〔2025〕苏0902民初2415号);证据1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成某提交的陈述和申辩;证据16.《集体通案记录》证据1-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申请人向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东城派出所提交的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证据3.盐城某某某泉饮品有限公司与沈锦富微信聊天截图。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第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证据1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211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东城派出所(以下简称东城派出所)接到第三人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蔡某某的报案,称第三人某某公司大门玻璃被人砸坏。同日,东城派出所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向蔡某某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亭公()立字〔2025605号)。同日,东城派出所蔡某某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蔡某某称其系某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申请人所在的盐城某某某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泉公司拖欠第三人某某公司租金,双方未谈妥,第三人某某公司将某某某泉公司的电停掉后,申请人将第三人配电房的锁及办公楼大门玻璃砸坏了。蔡某某向东城派出所提交了《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联合协议》《律师函》、某某某泉公司《回函》、某某公司《营业执照》。202531日,东城派出所向申请人出具《传唤证》(亭公(行传字〔2025346),传唤申请人在20253112时前到东城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东城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是某某某泉公司的老板,第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是其公司的房东。因宋某某将其公司的电给停了,导致无法正常生产,且宋某某表示交房租才给恢复供电,商量未果后,其就拿锤子砸了配电房的锁想自己恢复电力,受到阻拦后,就一气之下将第三人公司的自动感应门玻璃砸了一块。202536日,盐城市亭湖区价格认定中心收到东城派出所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亭公(东)价20255号),要求对被损坏的玻璃感应门的损失价格进行价格认定。2025313日,东城派出所某某某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丁某某称申请人是其家属,其公司生产桶装水的车间突然停电了,其让申请人去找宋某某商谈。宋某某认为某某某泉公司拖欠一季度的房租,便停电警告。后双方商量未果,申请人就拿锤子想去配电房把锁给砸开自己进去恢复通电,但被宋某某派人给拦住,不让恢复电力,申请人情急之下就拿着锤子去第三人的办公楼将大门砸碎了一扇玻璃。丁某某认为其公司与第三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上写的是季付,并未写季度内具体交租时间,只要在该季度内交付完成就行,虽然第三人与其公司签过四方联合协议,协议上面写了租金要上季度的最后一天交付,未收到房租当天可以停电警告,但是协议当时并没有实行。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某某公司仓库管理员袁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袁某某称宋某某叫其去配电房停掉某某某泉公司所有的电,停完后就把门给锁了。没过多久,某某某泉公司的门又正常通电运行的,其便去配电房查看,发现门被人撬了,当时就用新锁把门重新锁了,顺便把电继续停了。申请人之后过来,想要进去恢复通电,但是被第三人员工阻拦了,后来就听说公司大门被砸了。2025314日,盐城市亭湖区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亭价认刑202519号),认定被损坏的玻璃感应门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柒佰贰拾柒元整(¥727.00)。同日,东城派出所将认定结果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某某公司2025315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宋某某称因某某某泉公司春节前未向其公司交房租,年前其公司发了律师函,但是房租一直都没收到,其在202525日上午决定把某某某泉公司的电都给停了,四方联合协议上写了是要季度之前把房租交掉,停电警告也是有协议约定的。申请人过来理论,但协商未果,员工说申请人去砸了配电房的门,后又砸了公司大楼的大门玻璃。2025317日,被申请人对蔡某某进行第二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蔡某某称其控告某某某泉公司的成某将某某公司办公楼一楼大门自动感应玻璃门钢化玻璃砸碎,导致一整块单层浮法工艺钢化玻璃、以及相应的钢化玻璃密封条、钢化玻璃定位器、自动感应机组都有损失。目前某某公司大门已被第三人自己出钱修好。2025320日,东城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公司和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缴纳房屋租金只写了一季度一缴纳,且在20252月初还在一季度之内,没有到期。四方联合协议是为了方便收水电费管理才签订的,上面写了租户要在上季度最后一天向房东缴纳下一个季度的房租,不缴纳的可以停电警示。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5322日向申请人、第三人直接送达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5421日,东城派出所向申请人出具《传唤证》(亭公(行传字〔2025621),传唤申请人在202542113时前到东城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东城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第三次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某某公司老板宋某某将其公司的电给停了,导致无法正常生产,宋某某想给停电警告让其交房租的,商量未果后,其就先拿锤子想去配电房恢复电力,被阻拦后,就一气之下将第三人公司的大门玻璃给砸了。2025421日,被申请人对邵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邵某某称其是玻璃厂的老板,经常帮别人装修玻璃门,某某公司场内所有玻璃门、玻璃隔断等都是其装的。宋某某于20252月份左右联系其维修公司玻璃门,当时到现场看的大门有四块玻璃,在大楼外面看从左往右第二块玻璃被砸坏的,其它玻璃没坏,后来详细检查大门系统,发现玻璃门感应机组的电子元件的接口坏掉了,只能换新的,而且当时看损坏的感应机组品牌是GMT牌的,门边密封条坏掉了三根,上方的不锈钢固定钢板也变形了,需要整形恢复原样。虽然感应机组没有全部坏掉,但是电子元件损坏了之后,感应机组就很难再修复了,一般只能重新换掉。大概到了3月份,其喊几个工人去把门修复成原样,某某公司支付的费用是16160元(其中160元是百分之一的税金)。2025417日,东城派出所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亭价认刑202519号)提出复核申请。同日,盐城市亭湖区价格认定中心收到东城派出所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亭公(东)价202513号),要求对被损坏的玻璃感应门的损失价格进行价格认定。2025425日,盐城市亭湖区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亭价认刑202543号)认定被损坏的玻璃感应门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叁仟玖佰叁拾贰元整(¥3932.00)。2025428日,东城派出所将认定结果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2025430日,被申请人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形成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拟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称第三人无故停其公司生产车间电源,其去送电被强制阻止,其找第三人抗议、面谈,对方置之不理,才造成砸破玻璃的行为。因砸破玻璃才有后面强制送上其公司电源,其公司不差任何房租、水电费。同日,被申请人经集体通案及审核后,向申请人、第三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行罚决字〔2025850号),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20255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申请书》,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提起暂缓执行申请。202557日,被申请人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亭公(东)缓拘决字20251号),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202558日,被申请人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亭公(东)缓拘决字20251号)直接送达给申请人。2025512,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4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

另,20254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中,因第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的胞弟宋某标目前在被申请人处任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回避,将案件交上级公安指定办理。经查,宋某标系被申请人政治安全保卫大队民警,未参与申请人一案的办理工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理解与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本案,首先东城派出所接到第三人某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蔡某某报警后申请人、某某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第三人办公室负责人蔡某某、第三人员工袁某某、维修工邵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申请人根据蔡某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调查后形成的《询问笔录》以及盐城市亭湖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查明申请人系某某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家属,其某某某泉公司欠第三人房租问题被第三人停电警告,后双方商量未果,申请人急于恢复通电,将第三人公司自动感应门玻璃砸碎。被申请人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亭价认刑202543号)认定自动感应门损失价格为3932元。鉴于申请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情节较重”情形。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东)行罚决字〔2025850号)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首先东城派出所2025211日接到第三人某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蔡某某报警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202536日,盐城市亭湖区价格认定中心收到东城派出所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亭公(东)价20255号),并于2025314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价格认定结论书》(亭价认刑202519号)。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5322日向申请人、第三人直接送达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5417日,东城派出所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并于当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亭公(东)价202513号)要求对被损坏的玻璃感应门的损失价格进行价格认定。2025428日,被申请人将《价格认定结论书》(亭价认刑202543号)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20254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行罚决字〔2025850号),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故,被申请人的办案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在拟作出处罚前,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程序合法。需要指出的是,20254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回避,将案件交上级公安指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一条的规定,回避只适用于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不能成为申请人申请回避的主体。虽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回应,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4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行罚决字〔202585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822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十九、故意损毁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理解与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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