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亭政行复(决)字第99号

发布日期:2025-08-06 11:15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江苏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第三人:王某某。

2025430,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418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职工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77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418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职工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人称:2024123日,申请人在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69名职工申报了当月的企业社保费,于2024126日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2024126日上午,申请人拨打12366咨询2024129日下午,申请人联系人社窗口进行咨询。因新社保客户端首次上线,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员不知缴纳企业社保需前往银行划缴方可成功缴费,直至202424申请人才在客户端后台工程师协助下解决缴费问题,整个过程均有照片、电话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认为,首先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亦对申请人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并在《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足以证明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不存在故意拖延或恶意欠缴的情形。据了解20241盐城市亭湖区范围内有约400多家企业均存在与申请人一样的未能正常划缴社保费用的情况可见,新系统上线后企业普遍存在不知道要前往银行划缴方可成功缴费的问题。其次,虽然《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费,但本案中申请人无过错,在当月发现未能成功划缴已积极咨询如何解决,并在较短时间内重新完成划缴。若因系统过渡问题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转嫁给申请人,有违公平原则与法律初衷。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已核实并作出答复,符合履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本案,首先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具有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的法定职责。其次,江苏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25321日为职工王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核实,职工王某某系申请人江苏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操作工,2024126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2024619日,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认〔2024244号)认定王某某受伤属于工伤2024913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苏0902劳鉴工初〔2024447号),致残程度为九级伤残。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后,20241月中断缴费期间,职工王某某发生工伤,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均由申请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被申请人依规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再次,关于申请人主张无过错,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的问题202521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江苏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126 日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但未缴费,24日扣款成功,缴纳社保费(含滞纳金),但实际上申请人的确存在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现象。虽然申请人自述业务不熟练,导致工伤保险中断缴费,在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要求在国家社保基金中列支,不符合法律规定。另经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规定,202312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江苏省人社一体化平台显示,申请人为其职工王某某申报、缴纳了202312月份的社保费(到账时间1221日)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是知晓申报缴纳流程的,与其主张的“20241月社保客户端刚上线,不知晓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需要去银行缴费才能成功缴费”理由相悖故不存在系统过渡导致缴费延误的情况。综上,申请人因工作疏漏,完成社保申报后未实际缴费,导致工伤保险欠费。欠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法有据。二、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和告知义务。《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1103条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申领,经办机构自受理起30日内完成审核、复核环节后生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规定的,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告知申请人。20253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领伤残待遇,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20254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申请人于当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和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认〔2024244号);证据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苏0902劳鉴工初〔2024447号);证据3.王某某社保月账户信息202312月、20241月)证据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情况说明》;证据5.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证据6.《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证据7.王某某社保缴费信息;证据8.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9.《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王某某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0.《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及邮寄单证据1-10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证据2.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3.通话记录、微信截图、缴费系统截图;证据4.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记账凭证;证据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未考虑实际情况,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第三人未做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321日,申请人为其单位职工王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2025418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内容为:“2025321日,江苏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为职工王某某向我中心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支付的理由描述‘王某某系江苏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操作工2024126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0902工认〔2024244),2024913日经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苏0902劳鉴工初〔2024447号)。2025214国家税务局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江苏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123日在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为该单位69名职工(含王某某)申报了当月的企业社保费,于2024126日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共计111420.29元,但并未前往银行进行缴费。202424日作废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后,在社保客户端作扣款成功,共计缴纳社保费含滞纳金111639.86元。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我中心依规不予支付上述费用。’”同日,被申请人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430,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418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职工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20231117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作出《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内容为:“……202312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查明,20231221日,江苏省人社一体化平台显示申请人为第三人缴纳了202312月份的社保费2024123,申请人税务部门的单位社保费管理户端为该单位69名职工申报了当月的企业社保费,于2024126日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税款限缴日期为2024131日,备注一栏写明“请在税款限缴日期前缴费,逾期须重新打印后才能缴费”,申请人并未在限缴日期前往银行进行缴费202424,申请人作废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后,在社保客户端作扣款成功,共计缴纳社保费含滞纳金111639.86元。202425日,江苏省人社一体化平台显示申请人为第三人补缴了20241月份的社保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本案,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具有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本案,关于申请人认为因20241月社保客户端刚上线,其单位不知晓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银行缴费才能成功缴费,致使单位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产生的费用应在国家社保基金中列支的问题。首先,从江苏省人社一体化平台查询的申请人为第三人缴纳202312月份社保的缴费记录分析,申请人是知晓申报缴纳流程的,故不存在系统过渡导致缴费延误的情况。其次,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人在申请人单位社保断缴期间发生工伤,由此产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申请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对申请人为第三人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不予支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申领,经办机构自受理起30日内完成审核、复核环节后生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规定的,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人于2025321日向被申请人申领伤残待遇,被申请人于2025418日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程序合法。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救济途径交代错误,但申请人已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其权利的行使并未产生实质影响,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现予以指正。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418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25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四、《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1号)

第一百零三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申领,经办机构自受理起30日内完成审核、复核环节后生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规定的,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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