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亭政行复(决)字第70号

发布日期:2025-07-14 08:49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请  人:高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20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523,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53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号)。一、该决定书中称当事人自制外用膏药不属于本局管辖”,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本案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膏药属于自制药,并宣传中药熬制具有消肿止痛、活血化瘀等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第五十三条规定,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号)不合法1.案涉《告知书》未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过程及认定事实的依据。2.《告知书》称:“自制膏药,不属于本局管辖”并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号)符合法律规定。20253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提出关于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某膏药”的投诉举报。202531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镇某某大厦某某路北侧X4-X号“某某某膏药”店铺进行现场检查。2025314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举报,并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亭市监〔2025〕第YX03142025317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予以立案,并向亭湖区卫健委邮寄《案件线索移送函》亭市监案移〔2025YX0317),将相关线索移送其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 ),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予以核查、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办理期限符合程序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举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2025312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店铺进门东侧办公桌有A4 纸大小宣传彩页、名片,含有“安全无副作用”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317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予以立案。现场检查发现,进门东侧办公桌摆放一铜勺、白布若干张。当事人吴某某陈述,其购买若干品种中药饮片,用铜勺熬制,对在本店就诊的患者贴敷外用。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该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根据职责分工,医疗机构制剂,由省药监局监管。对其涉嫌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317日,被申请人将相关线索移送亭湖区卫健委处理。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分流表202537号);证据2.《投诉举报信》、附件材料及邮寄单;证据3.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2025〕第XY0314及邮寄单证据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证据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证据6.案件线索移送函》(亭市监案移〔2025YX0317号)及邮寄单证据7.《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据8.《立案审批表》证据9.《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 及邮寄单。证据1-9共同证明:被申请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 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信》及附件;证据2. 《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 号)及邮寄单;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 号)违法,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53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某膏药”(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将处理结果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在国家企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款并赔偿、给与申请人奖励金、依法受理投诉并以书面告知、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开具发票并依法处罚。2025312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形成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吴玉巧在场配合检查,门店门头挂有招牌“正宗秘方”“某某某药膏”“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骨质增生、骨刺、骨伤、肩周炎、脊柱炎、腰腿疼痛”等字样;现场东侧办公桌上摆放铜勺、白布若干张,吴玉巧称该铜勺用于中药加工,用白布贴敷外用,其从商家购买若干品种中药饮片,加油熬制,对在本店就诊的患者敷贴外用;办公桌上发现一A4纸大小宣传彩页,正反印有“传统中医神奇中药秘方”“某某某药膏”“祖传秘方”“手工炮制”等文字,名片正反印有“正宗秘方”“某某某药膏”“专治腰椎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等文字;吴玉巧称,用于加工的中药饮片系秘方。202531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2025〕第XY0314),告知申请人对其关于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某药膏”的投诉予以受理。2025317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向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邮寄案件线索移送函》(亭市监案移〔2025YX0317号),将吴玉巧涉嫌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线索移送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2025317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号)内容为:“高某某:本局于202537日收到你关于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某膏药’的举报,现将处理结果告知如下: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立案调查。当事人自制外用膏药,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开具发票问题,请向税务部门咨询。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 条之规定,你的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同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320,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告字〔2025YX031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截至20254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上共投诉296次、举报202次,合计达498次;在盐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内查询得知,自2024 11日以来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投诉举报共计至少98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应当以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为前提,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且该侵害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的影响具有直接关联性,即当事人行使复议权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复议程序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不得有非建立在诚信行为基础上的恶意复议行为。本案中,截至20254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上共投诉296次、举报202次,合计达498次;自202411日以来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投诉举报共计至少98次,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消费者。综上论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613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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