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5月1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6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1、土地征收方案。2、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被征土地农户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5、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1)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2)社会保障费用费用标准、金额;(3)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5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0月11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1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4号)。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27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74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拆迁项目所在的属地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实施土地征收拆迁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内容均是其在协助征地拆迁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其应当持有并向申请人进行公开,被申请人称不存在、不掌握,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被申请人的重新答复的内容违法。其次,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不真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土地征收方案,2、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对某某社区十组被征46.116亩土地进行调查确认后,被申请人应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被征土地农户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被申请人将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予以公开,但该签名表是国土资源部门及被申请人和某某社区、人社部门根据土地权属涉及被征地人员制定农户名单,并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信息。2017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的“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涉及某某社区十组农户为16户,不应该是25户,其中1户为某民社区成员。被申请人公开的涉及某某社区十组被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为25户,其中涉及本次征地农户为2户(某某社区夏立高户、与某某社区征地无关的某民社区成某权户),其余23户(某民社区17户、某某社区6户)均不是本次涉及征地农户。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是虚假的,其所称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与被土地农户名单一致,与客观事实不符。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以及“5、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涉及的(1)农户安置人员名单;(2)社会保障费用费用标准、金额;(3)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对某某社区十组被征46.116亩土地进行调查确认后计算得出的土地补偿费用844104元用于发放本次被征地某某社区十组涉及人员的土地补偿,向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汇款2217050.00元用于快速路网三期征地涉及某某社区十组安置人员(25人,每人88682元)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将高架三期工程(某某社区十组)用地项目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款266225.4元整转至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该土地补偿款266225.4元不应转至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应转人社局社会保障部门。故,被申请人应当持有该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社会保障费支付的凭证。最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其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掌握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程序合法。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1、土地征收方案。2、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被征土地农户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5、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1)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2)社会保障费用费用标准、金额;(3)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5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0月11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1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4号)。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27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74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实体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 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1、土地征收方案。该信息不是由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本机关将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没有制作和获取该文件,也并非土地管理部门,该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对此,被申请人已致函环科城,环科城书面回函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审慎查找的义务。3、被征地土地农户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本机关将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被征地土地农户名单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不存在,本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对此,被申请人已致函环科城,环科城书面回函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审慎查找的义务。4、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经检索,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汇款844104元整用于快速路网三期某某征地补偿款。现提供江苏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将高架三期工程(某某社区十组)用地项目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款266225.4元整转至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剩余款项保存在村居代管账户,现提供亭湖区资金往来缴款通知书和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5、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1)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某某社区十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单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对此,被申请人已致函环科城,环科城书面回函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审慎查找的义务。您申请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中(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金额;(3)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被申请人非人社部门,对此信息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4)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该信息不是由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74号);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3.《函》《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函复函》。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及附件;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4日,申请人在线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1、土地征收方案。2、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被征土地农户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5、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1)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2)社会保障费用费用标准、金额,(3)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5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0月11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1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4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27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74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5年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74号)。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向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发函,请求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5年2月19日,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函复函》称,经检索查找,环科城与亭湖经济开发区于2019年8月一体化整合时,原亭湖经济开发区未将相关文件移交我单位,所需找的文件不存在。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内容为:“施某某: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1、土地征收方案。2、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被征地土地农户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5、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1)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2)社会保障费用费用标准、金额,(3)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74号)要求,依法重新作出如下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1、土地征收方案。该信息不是由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关于‘2、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本机关将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没有制作和获取该文件,也并非土地管理部门,该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3、被征地土地农户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本机关将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被征地土地农户名单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不存在,本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4、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经检索,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汇款844104元整用于快速路网三期某某征地补偿款。现提供江苏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我街道于2024年8月1日将高架三期工程(某某社区十组)用地项目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款266225.4 元整转至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剩余款项保存在村居代管账户,现提供亭湖区资金往来缴款通知书和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5、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1)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某某社区十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单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中(2)社会保障费用费用标准、金额,(3)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该信息不是由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另查明,2017年11月27日,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决定对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亭湖开发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3家企业、9户居民及紧邻红线南侧的8户居民实施搬迁,房屋搬迁部门为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评估部门为盐城市金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2018年3月26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调整新城街道行政区划的批复》(盐政复〔2018〕18号),同意设立东亭湖街道。2018年4月11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员会作出《关于原新城街道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的通知》(亭委〔2018〕17号),设立东亭湖街道,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受区委、区政府委托管理东亭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2020年3月2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作出《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亭委办〔2020〕8号),其中内设机构第四条第(四)负责城市管理科(房屋征收安置科)工作。2020年7月9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作出《印发<关于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体制机制的调整方案>的通知》(亭委办发电039号),通知江苏环保科技城不再代管东亭湖街道,职责划分明确了东亭湖街道主要负责本街道范围内包括征收安置(土地换保障)工作。2020年8月25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印发<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东亭湖街道工作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东亭湖街道工作委员会(简称:东亭湖街道党工委)、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简称:东亭湖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十二)与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机构的有关职责分工。东亭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街道范围内党的建设、社会事业、为企服务、财税收入、农村“三资”管理、征收安置(土地换保障)、信访维稳、城市综合管理、社会保障及相关民生服务等方面工作,……同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整合后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亭编〔2020〕42号),经研究决定,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整合,职责划分中,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江苏亭湖开发区无征收安置(土地换保障)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8日收到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74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土地征收方案”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因被申请人并非土地管理部门,不具有公开相关征收方案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并无不当。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 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区分处理,对于“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对于“被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信息。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没有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职责,其亦未制作和获取该文件,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答复申请人不掌握,符合客观事实,亦无不当。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 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被征土地农户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区分处理,对于“被征收土地农户名单”,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对于“被征土地农户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答复申请人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在〔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1号案件中提交的交办单、征询函,在〔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74号案件中提交的《核查工作记录》以及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函复函》等材料分析,其尽到了审慎的检索义务,亦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 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区分处理,对于“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入凭证”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汇款844104元用于快速路网三期某某征地补偿款的《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对于“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支付凭证”的信息,因被申请人2024年8月1日将高架三期工程(某某社区十组)用地项目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款266225.4元整转至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剩余款项保存在村居代管账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亭湖区资金往来缴款通知书》和《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亦无不当。最后,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红线范围之内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包括:(1)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2)社会保障费用费用标准、金额;(3)被征土地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对第(1)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某某社区十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单公示》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其中,涉及农户安置人员名单确定后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答复申请人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在〔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1号案件中提交的交办单等、在〔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74号案件中提交的《核查工作记录》以及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函复函》等材料分析,其尽到了审慎的检索义务,亦无不当。对第(2)项、第(3)项、第(4)项政府信息,因被申请人并非人社部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5〕第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