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204号

发布日期:2025-06-12 17:49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黄某某  

被申 请 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0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的上列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21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20253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中止申请》,申请中止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自202536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于2025513日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恢复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0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的上列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1023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的上列政府信息”。202410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以“不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法律服务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要的辅助性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同时,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法律服务合同属于政府采购的行政合同。据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410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41001923),申请内容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的上列政府信息”。202410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公开期限及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内容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的“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的信息,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现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根据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亭委办〔201938号)文件,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中没有关于公开“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的职能。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及邮寄单;证据3.《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亭委办〔201938号)。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证据3.《释明函》;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10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线上方式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4100192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的上列政府信息。”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410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内容为:“黄某某:本机关于20241023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均不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12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0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的上列政府信息。

另查明,201952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亭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亭政办发〔201936号):“附件3盐城市亭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C服务类。序号:50;编码C0801;项目:法律服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十一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11日起到20231231日期间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却在答复书中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诉权交代错误,但申请人在法院出具《释明函》后已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其权利的行使并未产生实质影响,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予以注意,现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10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4〕第19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20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五、《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