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亭政复(终)字第136号

发布日期:2025-06-12 17:49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沈

  请  人:洪。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8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819日作出的《关于沈洪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向申请人分别支付征收补偿117741.8元及利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102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202411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申请书》,申请中止审理期限三十日。20241125日,本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自20241125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412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申请书(第二次)》,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限为三十日。20241224日,本机关作出《延长行政复议中止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行政复议中止期限三十日,并于2025123日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决定恢复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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