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沈某。
申 请 人:某洪。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沈某、某洪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向申请人分别支付征收补偿117741.8元及利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0月2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2024年11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申请书》,申请中止审理期限三十日。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4年12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申请书(第二次)》,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限为三十日。2024年12月24日,本机关作出《延长行政复议中止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行政复议中止期限三十日,并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决定恢复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