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霍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5〕XQ0425-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对涉案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025年5月9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