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3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30日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亭政复(终)字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