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亭政行复(决)字第52号

发布日期:2025-06-12 17:43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闫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2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立案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51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2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立案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5222日,申请人在美团“某某百货超市”购买一双鞋垫和槟榔等产品,发现涉案的鞋垫属于三无产品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当事人销售的鞋垫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2261748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以及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一、被举报人有2个违法行为,1.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产品,2.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被申请人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涉案企业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案件办结时其仍然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的义务,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可以不予立案的四种情形,故不予立案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而被申请人未没收本案件中被举报方的违法所得,属于违反程序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25223日,申请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盐城市亭湖区某某睿便利店,向其销售的鞋垫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要求依法处理,并提供订单图片、 产品图片。被申请人于2025226日办结该事项,通过 短信方式告知其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开展调查。2025225日依法检查被举报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睿便利店的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被举报人经营举报所涉的“某某抗菌保暖毛绒鞋垫”商品,该商品包装标识有“某某抗菌保暖鞋垫”“易县某某鞋垫厂”,但未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址信息,其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某某抗菌保暖鞋垫”,被申请人认为, 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向当事人制发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亭市监责改〔2025XQ0225-1号),并于2025226 日通过短信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该举报件的处理,被申请人从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办结反馈均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截至20254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87次,举报367次,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其复议申请不具有予以行政救济的必要性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及附件证据2.市场主体详情信息证据3.《现场笔录》证据4.《责令改正通知书》 亭市监责改〔2025XQ0225-1及送达回执;证据5.产品外包装照片;证据6.短信告知截图;证据7.《情况说明》及案件数量截图证据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美团购买记录截图、酒店订单截图;证据2.全国12315平台截图;证据3.案涉产品照片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52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反映盐城市亭湖区某某睿便利店(简称被举报人)美团平台销售的鞋垫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2025225日,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被举报人经营者蔡某某在场陪同检查,现场经营有“某某”抗菌保暖鞋垫商品,该商品包装上标识有“易县某某鞋垫厂”,包装上未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址信息;被举报人在美团平台开设有店铺“某某百货超市”。因被举报人销售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某某”鞋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某某”鞋垫。执法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20252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原因为:“当事人销售的鞋垫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2261748通过短信告知。20253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2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立案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截至20254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上共投诉87次、举报367次,合计达454次;在盐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内查询得知,自2024 11日以来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投诉举报共计至少4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应当以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为前提,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且该侵害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的影响具有直接关联性,即当事人行使复议权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复议程序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不得有非建立在诚信行为基础上的恶意复议行为。本案中,截至20254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上共投诉87次、举报367次,合计达367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消费者。综上论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30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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