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亭政行复(决)字第44号

发布日期:2025-06-12 17:40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 请 人:蒋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3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43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43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43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448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亭湖经济开发区某某餐饮店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食品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权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无理拒绝申请人的合法退赔请求、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立案查处。投诉举报信中为一项投诉、两项举报一是商家超范围,二是商家无理由拒绝申请人合法退赔诉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回复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该义务并不因使用上级部门推荐的格式文书而免除。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和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被投诉举报人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食品构成未经许可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被申请人应采取强制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项职责,应予撤销。4、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各地“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中也没有这一条,认定违法轻微没有法律依据。5、冷食生食需在专间由专人制作、自制饮品需在专区由专人制作。被投诉举报人在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中专间、专区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属于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投诉举报人制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以后果实际发生等为要素,潜在危险等均可作为该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考量依据。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依法索赔。6、被申请人回复“被投诉举报人及时改正”被投诉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包括消除危害后果,然申请人并没有收到其合法诉求的退赔。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拒绝召回、拒绝消除危害后果,属情节恶劣拒不改正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予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7、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项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8、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其中一项举报事项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权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无理拒绝申请人的合法退赔、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进行监督检查并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并没有就此举报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未告知该项举报是否立案,应当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9、《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10、《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除了行政相对人外,还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害人认为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幅度过轻或者不当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申请人是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因此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 符合法律规定。2024410日,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亭湖经济开发区某某餐饮店销售的“现烤鸡胸鲜蔬沙拉”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的投诉举报。2024412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举报,并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0412-12024426日,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对亭湖经济开发区某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诉求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被投诉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不认可,拒绝调解,2024429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且终止调解,并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场监管〔2024〕第XQ0430),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的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予以核查、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办理期限符合程序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举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2024426日,被申请人依法对亭湖经济开发区某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面积 在六十平方米以下,于2023629日取得小餐饮备案, 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小餐饮 经营。亭湖经济开发区某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的店铺名称 为“某某某某某·创意轻食(城东店申请人举报的“现烤鸡胸鲜蔬沙拉”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亭湖经济开发区某某餐饮店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的行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已按要求改正并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小餐饮备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202442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举报书附件材料及邮寄单;证据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3.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据4.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据5.店铺主页及案涉商品信息照片;证据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其他材料、《情况说明证据7.《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8.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2024〕第0412-1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XQ0430)、《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号)及邮寄单。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书附件材料及邮寄单;证据2. 《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2024〕第0412-1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XQ0430)、《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号);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号)违法,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44102024412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及线上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亭湖经济开发区某某餐饮店(简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现烤鸡胸鲜蔬沙拉”超出许可证经营项目,属于无证生产,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奖励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补偿、将行政处罚结果依法录入被投诉举报人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20254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投诉举报决定书》(市场监〔2024〕第0412-1),告知申请人对其购买被投诉举报人的现烤鸡胸鲜蔬沙拉投诉举报予以受理。20254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向检查人员出市了《营业执照》(92320902MACKR6F65E)、小餐饮信息公示卡(CY3209021803084),公示卡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该经营场所内面积为30m2被投诉举报人在美团平台内以某某某某某·创意轻食(城东店)开展经营活动,平台内发现有现烤鸡胸鲜蔬沙拉”、“帕斯雀牛肉拼鲜蔬沙拉”,菜品的详情说明描述中是否凉热为凉。202542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委托代理人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某称投诉举报人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申请小餐饮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公示卡上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投诉举报人2023629日进行备案领取了公示卡后开始营业,到目前为止不到一年,在美团平台用“某某某某某·创意轻食(城东店)”名称发布餐饮服务信息;“现烤鸡胸肉鲜蔬沙拉”、“帕斯雀牛肉拼鸡肉鲜蔬沙拉”中的肉类是经过高温煮熟加工后拌上生食蔬菜、水果、沙拉酱后在常温条件食用的;投诉举报人现已依规重新申请了小餐饮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同日,投诉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关于申请人投诉购买其店铺销售的“现烤鸡胸鲜蔬沙拉”一事,拒绝被申请人调解。2024430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号),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XQ0430对申请人关于被投诉举报人的投诉决定终止调解202456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号)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XQ0430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33,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43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Q0430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截至20253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上共投诉113次、举报121次,合计达234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应当以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为前提,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且该侵害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的影响具有直接关联性,即当事人行使复议权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复议程序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不得有非建立在诚信行为基础上的恶意复议行为。本案中,截至20253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上共投诉113次、举报121次,合计达234次,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消费者。综上论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26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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