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亭政行复(决)字第34号

发布日期:2025-06-12 17:36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饶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江苏某某纺织有限公司

2025218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23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0902认〔202414),并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42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23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纺织公司)的并线工。2024530日晚班8点左右,申请人去库房找捞纱管,由于跑得过快,不小心摔伤,第二天就向车间主任胡某某告知发生受伤情况。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镇卫生院、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申请人经常车间主任胡某某告知治疗、检查单等情况。2024117日,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医院出具《疾病诊疗证明》,诊断为:左足外伤、左足多发性骨挫伤、左足内侧韧带损伤。申请人治疗花去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共用去4万多元。申请人报警,盐东派出所出警,调查情况属实,后经两次协商,但未有结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职工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程序合法20241018申请人饶某某某某纺织公司为用工主体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024111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0902工受〔2024560),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第三人对不认为申请人是工伤的承担举证责任20241128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某某纺织公司提交的《答复意见》。20241230,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并分别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的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内容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申请人饶某某系第三人某某纺织公司的并线工,自述其于202453020时左右,在单位库房找材料时不慎摔倒。2024618日,经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镇卫生院治疗诊断为:皮肤挫伤。2024117日,经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外伤,左足多发性骨挫伤、左足内侧韧带损伤。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的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24530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申请人行政复议理由不足以否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江苏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企业资料查询表、申请人治疗诊断材料、申请人与第三人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据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苏09022024560号)及邮寄单、《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9022024183号)及邮寄单;证据3.第三人提交的《答复意见》;证据4.《调查笔录》2份、考勤表(20245-7月)、图片5张;证据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认〔202414号)及邮寄单。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证据3.考勤表(20244月);证据4.治疗诊断材料;证据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第三人未做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10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自述其在江苏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纺织公司)做并线工202453020时左右在单位库房找材料时不慎摔倒经治疗诊断为:左踝扭伤、左足多发性骨挫伤、左足关节炎内侧韧带损伤,为此要求认定工伤2024111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苏09022024560号)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苏0902工举〔2024183号),告知第三人对不认为申请人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20241128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某某纺织公司提交的《答复意见》,第三人称申请人系该单位员工,该员工在上班期间从来没有受过伤,并对申请人的认定工伤申请不予认可。2024125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申请人称其在2024530日晚上7点多钟,到单位附房拿并线用的管子,不小心摔伤,在其休息一天后又回单位上班,直至2024618日才去某某镇卫生院拍了CT,但没检查出什么问题。后来,先后到亭湖医院分别检查出韧带受伤、骨挫伤。20241230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第三人单位车间主任胡某某进行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胡某某称申请人在2024531日早上告知其在杂物房扭了一下脚,但之后都正常上班的,没有向其提过脚疼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20241231,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2025218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23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并重新作出处理。

另查明,2024618日,申请人在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镇卫生院检查,被治疗诊断为:皮肤挫伤。2024117日,申请人在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医院检查,被治疗诊断为:左足外伤,左足多发性骨挫伤、左足内侧韧带损伤。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职工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申请人第三人单位的并线工,其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自述其202453020时左右,在单位库房找材料时不慎摔伤。2024618经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镇卫生院治疗诊断为:皮肤挫伤。2024117城市亭湖区某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外伤,左足多发性骨挫伤、左足内侧韧带损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某某纺织公司企业资料查询表、治疗诊断材料、申请人与第三人单位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及被申请人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受伤系第三人单位所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案,申请人在发生事故后一年内向被申请人提出以第三人作为用工主体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后及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第三人进行举证。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123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14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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