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亭政行复(决)字第28号

发布日期:2025-06-12 17:25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吴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2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职责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1111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电话反映亭湖区某某SAP会所淋浴间的某某保湿乳液已过期,无法保证消费者使用安全的投诉举报经申请人与12345核实,该工单已转办给被申请人和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但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至今未告知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中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行政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20241111日,被申请人收到亭湖区热线运营团队派发的《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诉求内容:“916日通过美团 APP购买亭湖区某某SPA会所的团购490元,该会所淋浴间的某某保湿乳液,限期使用日期2022816日,市民使用时已到期两年多该店提供的化妆品已过期,无法保证市消费者使用的安全。”诉求地址:“盐城市亭湖区亭湖区某某SPA会所。该工单所记录联系电话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记载的电话不一致,申请人也未证明其与《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中市民为同一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无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义务。20241111,被申请人接到亭湖区热线运营团队下派的上述工单后,于20241114日根据该工单提供的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为公寓,该楼外墙门口无“某某SPA经营招牌该公寓也无人居住应答。被申请人通过美团APP也无法查询“某某SPA会所的线索证据。被申请人通过查询系统,处未有经营主体登记。20241119,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上述工单所登记联系电话发送短信内容:“关于你反映的亭湖区某某SPA会所提供化妆品过期一事,经初查,该地址未发现有某某SPA会所通过美团app搜索,未发现有某某SPA会所的信息。如有关于某某SPA会所的有关线索证据可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平台将上述内容进行反馈。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通过邮箱以及其它途径接到关于其反映的某某SPA会所有关线索证据。20241129日,被申请人“某某SPA会所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据此,只有实名举报才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是否立案,且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在本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所收到的《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仅载明了诉求人的联系电话,申请人在举报中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且后续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因此该举报应为匿名举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对其举报立案,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证据2.工单处理流程证据3.短信截图;证据4.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截图;证据5.全国12315平台截图证据6.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据7.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1-7共同证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而且被申请人无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义务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光盘投诉举报电话录音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未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1111日,被申请人收到亭湖区热线运营团队派发的匿名工单,工单名称为《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诉求内容:“916日通过美团 APP 购买亭湖区某某SPA 会所的团购490元,该会所淋浴间的某某保湿乳液,限期使用日期2022816日,市民使用时已到期两年多该店提供的化妆品已过期,无法保证市消费者使用的安全。”诉求地址:“盐城市亭湖区亭湖区某某SPA会所诉求目的: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商家依法处理20241114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该工单提供的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时发现改地址为公寓,该楼外墙门口无“某某SPA经营招牌,该公寓也无人居住应答。执法人员通过美团APP也无法查询“某某SPA会所的线索证据。被申请人通过查询系统,改地址也未有经营主体登记。20241119,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上述工单所登记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内容:“关于你反映的亭湖区某某SPA会所提供化妆品过期一事,经初查,该地址未发现有某某SPA会所。通过美团app搜索未发现有某某SPA会所的信息。如有关于某某SPA会所的有关线索证据可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平台将上述内容进行反馈。20241129日,被申请人“某某SPA会所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212,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截至202548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上共投诉591次、举报559次,合计达1150次;自2024 11日以来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投诉举报共计至少8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应当以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为前提,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且该侵害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的影响具有直接关联性,即当事人行使复议权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复议程序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不得有非建立在诚信行为基础上的恶意复议行为。本案中,截至20254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上共投诉591次、举报559次,合计达1150次;自2024 11日以来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投诉举报共计至少8次,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消费者。综上论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14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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