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亭政行复(决)字第12号

发布日期:2025-06-12 17:17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周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8,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10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32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10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1210申请人亭湖区城北某某狗肉火锅店(某某狗肉某某中路花费100元购买到狗肉一份,申请人购买到狗肉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0241211申请人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025114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规定4.补检程序。4.4实验室疫病检测种类。4.4.1动物。4.4.1.6犬、猫以及水貂等非食用动物狂犬病免疫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42号)规定:“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肉品以及无‘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腐败变质肉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第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本案,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狗肉无法证明其不属于死因不明。被申请人认为农业农村部和江苏省没有出台关于狗肉的检疫规程,被投诉举报人可以售卖未经检疫、检验的狗肉的理由显然不成立。其次,被投诉举报人有没有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所售狗肉有没有肉类检验合格证明再次,被投诉举报人采购、生产经营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狗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最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5号)明确说明了关于狗肉食用问题而不是生产经营问题。食用狗肉和生产经营狗肉是两个概念。函件也明确说明了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鉴于食用肉食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综上,申请人购买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申请人提起举报系维护自身权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号)程序合法。关于举报部分。202412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亭湖区城北某某狗肉火锅店涉嫌在餐饮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非食品原料狗肉要求1.案件处理进展及结果书面告知2.依法退赔3.查处该违法市场主体4.依法给予奖励。202412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被举报人实施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门店招牌为“某某狗肉”,执法人员现场厨房的不锈钢桶中发现有待售的熟制狗肉被举报人称其从亭湖区五星街道王某某火锅店购进生狗肉后自行加工为熟狗肉,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狗肉购进单位亭湖区五星街道王某某火锅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所购批次狗肉日期202491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材料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等暂未对犬类的屠宰和检疫作出统一规定,江苏省、盐城市也未出台犬类屠宰和检疫的相关文件。屠宰犬无义务申请检疫也无检疫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被举报人提供了狗肉的合法购进来源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申请人举报的举报人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狗肉作为食品原料涉嫌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519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110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履行了受理、核查、调查、送达等程序,办理期限符合程序规定,程序合法。关于投诉部分2024121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依法受理该投诉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1213-5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受理。202519日,被申请人至被投诉人处组织调解,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拒绝调解的说明》,拒绝接受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110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书》(亭市监终调告〔2025WF0110-1号)并于2025113日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首先,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中4.4.1.6指的是启动补检程序时动物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种类即检测狂犬病免疫抗体。具体动物为犬、猫以及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而且是明确所需检测动物疫病病种,不是食用与非食用的定性。其次,《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中第5项为《犬产地检疫规程》6项为《猫产地检疫规程》8项为《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其中《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适用范围是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相符,也进一步表明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是不同类的并列关系,水貂等非食用动物为专有名词,仅代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水貂、银狐、北极狐、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曾在20121228日政府信息公开中明确我部从未禁止过狗肉的生产和销售”,需要说明的是当时餐饮服务经营的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实施狗肉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非食品原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非食品原料。再次,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农业农村部和你省没有出台关于狗肉的检疫规程就是被投诉举报人可以售卖未经检疫、检验的狗肉理由不能成立的问题。国家层面暂未对犬类的屠宰和检疫作出统一规定,江苏省、盐城市也未出台犬类屠宰和检疫的相关规定,对于经营户来说,法无禁止则可为,法无规定即自由”。故,禁止被举报人经营狗肉缺乏法律依据。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狗的死因问题被申请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无法对狗屠宰死因进行调查被申请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角度对被举报人的食品狗肉来源进行了调查,被举报人狗肉来源合法,无证据表明存在食品质量问题。关于申请人提出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规定:“销售禽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文件中没有对猫、狗实行定点屠宰检疫相关规定,目前农业农村部和江苏省对猫、狗不实施定点屠宰检疫,不要求提供其屠宰检疫相关证明材料被举报人无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仅需要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附件邮寄单;证据2.《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WF1213001;证据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5.狗肉供货商亭湖区五星街道王某某火锅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收据》《情况说明》、狗肉来源单位盐城市亭湖某某山羊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江苏省畜禽集中屠宰企业铜牌、亭湖某某山羊合作社山羊屠宰场销售凭证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复印件;证据6.《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122524号)及信访网页截图《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证据7.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核查期限)》;证据8.《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9.《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1213-5号)及邮寄单证据10.《关于拒绝调解的说明》证据11.《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书》(亭市监终调告〔2025WF0110-1号)邮寄单。证据1-11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号),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证据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据3.《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号);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412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亭湖区城北某某狗肉火锅店(简称某某狗肉火锅店)涉嫌在餐饮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非食品原料狗肉要求1.案件处理进展及结果书面告知2.依法退赔3.查处该违法市场主体4.依法给予奖励。202412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1213-5号),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予以受理。202412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某某狗肉火锅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举报人某某狗肉火锅店经营者周某在场并配合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火锅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冷藏拒中置有蔬菜饮料等在厨房的不锈钢桶中放置有熟的狗肉周某现场提供了狗肉购进单位亭湖区五星街道王某某火锅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所购批次狗肉日期为202491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材料。202514日,亭湖区五星街道王某某火锅店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举报人的狗肉是从该店购进的。202519日,被投诉人出具《关于拒绝调解的说明》,对于投诉人要求退赔费用的诉求不能接受,拒绝调解。202519,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2025110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号),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书》(亭市监终调告〔2025WF0110-1号),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决定终止调解。2025113,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号)和《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书》(亭市监终调告〔2025WF0110-1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118,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10日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25〕第WF0110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截至202532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上共投诉80次、举报96次,合计达176次;在盐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内查询得知,自2024 11日以来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投诉举报共计至少4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应当以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为前提,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且该侵害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的影响具有直接关联性,即当事人行使复议权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复议程序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不得有非建立在诚信行为基础上的恶意复议行为。本案中,截至202532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上共投诉73次、举报88次,合计达161次;自202411日以来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投诉举报共计至少4次,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消费者。综上论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9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