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盐城博尔福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扫雪机5万台及零部件8万台套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4日(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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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盐城博尔福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年产扫雪机5万台及零部件8万台套项目 | 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20480平方米作为生产场所,总投资1100万元。 | 无 | 1、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接管至盐城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浸漆及烘干、喷塑及固化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相关标准;注塑件投料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9中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扫雪机试车使用汽油,试车产生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表3中SH3类发动机中相关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其他切割、抛丸、打磨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相关标准;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小型饮食业单位中相关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及《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相关标准。根据《报告表》所述,运营期切割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与半密闭设计收集的打磨、抛丸废气一并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喷塑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滤芯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废气采用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与天然气燃烧达标尾气一并通过15米高3#排气筒高空排放;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4#排气筒高空排放;浸漆及烘干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5#排气筒高空排放;试车废气采用自带三元催化器处理达标后,尾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米高6#排气筒高空排放;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7#排气筒高空排放;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达标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3、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值。 4、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5、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满足《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