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燕,女,汉族,1976年10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7610141520,住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月湖花城31号楼一单元201室。
申 请 人:王某芳,女,汉族,1978年8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7808061526,住盐城市亭湖区大庆西路2号荣盛公寓2号楼506室。
申 请 人:徐某静,女,汉族,1991年9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09195827,住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怡景花园7栋504室。
申 请 人:王某微,女,汉族,2016年12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201612220125,住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怡景花园7栋504室。
申 请 人:王某辉,男,汉族,2018年2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201802060038,住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怡景花园7栋504室。
被 申 请人1: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 申 请人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未完全履行2023年12月30日签订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1813980元,赔偿损失85442.42元(暂算至2024年12月31日,并以181398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申请人赔偿损失),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奖励)14万元。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2月2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未完全履行2023年12月30日签订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1813980元,赔偿损失85442.42元(暂算至2024年12月31日,并以181398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申请人赔偿损失),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奖励)14万元。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已将房屋交付拆除,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依约支付征收补偿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议约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3109980元征收补偿费用,但被申请人至今只支付了1296000元,剩余1813980元一直未能支付。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补偿协议的约定,应当确认为违法行为。其次,被申请人应当按补偿协议向申请人支付3109980元征收补偿费用,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上述补偿款,其应当暂按LPR的标准支付损失,直至全部支付。再次,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人按时搬离并交付了房屋,被申请人应当按相关政策向申请人支付相关奖励等费用14万元。
被申请人1称: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案涉地块作出征收决定,被申请人1有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作出《关于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2023〕2号),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该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因此,被申请人1有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根据《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约定应由文峰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且申请人主张利息无合同约定,明显缺乏依据。2023年12月30日,王某燕、王某芳、王某龙与被申请人及文峰街道办事处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约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为3109980元。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约定,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实施单位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委托书。实施单位在完成注销登记后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全额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或出具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本案中,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户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指挥部。因申请人户未办理房产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4月2日出具《盐城市区不动产登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征收人聂某某(已故)名下已无不动产登记。因申请人选择补偿资金结算凭证,房屋征收指挥部于2024年2月6日支付王某芳20万元,于2024年8月9日代被征收人支付购房款1096000元,剩余房屋补偿款1813980元应由文峰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支付。因《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未对补偿款支付时间及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故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依据。三、申请人主张的奖励金应由文峰街道办事处拨付。根据《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盐房管〔2018〕9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房屋征收结算凭证使用办法的通知》(盐住建征开〔2023〕6号)第三条规定,因申请人户使用结算凭证资金购买二手房且购房使用凭证金额未达到80%及以上,申请人只能享受结算凭证实际使用金额5%的奖励,即54800元(1096000元×5%)。故,申请人可提供材料向文峰街道办事处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被申请人2称: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案涉地块作出征收决定,被申请人2为案涉地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作出《关于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2023〕2号),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该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二、申请人主张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至今的利息无合同约定,明显缺乏依据。2023年12月30日,王某燕、王某芳、王某龙与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及被申请人2签订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约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为3109980元。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约定,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实施单位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委托书。实施单位在完成注销登记后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全额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或出具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本案中,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户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指挥部。因申请人户未办理房产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4月2日出具《盐城市区不动产登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征收人聂某某(已故)名下已无不动产登记。因《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未对补偿款支付时间及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故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依据。三、被申请人2已支付征收补偿款1296000元。因申请人选择补偿资金结算凭证,房屋征收指挥部于2024年2月6日支付王某芳20万元,于2024年8月9日代被征收人支付购房款1096000元,共计1296000元。根据《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盐房管〔2018〕9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房屋征收结算凭证使用办法的通知》(盐住建征开〔2023〕6号)第三条规定,因申请人户使用结算凭证资金购买二手房且购房使用凭证金额未达到80%及以上,申请人只能享受结算凭证实际使用金额5%的奖励,即54800元(1096000元×5%),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支付。
被申请人1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2023〕2号)、《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房屋征收红线图;证据2.《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证据3.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交房验收单、《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盐城市区不动产登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据4.转账凭证2张、《盐城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盐城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据1-4共同证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案涉地块作出征收决定,被申请人1有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申请人主张的征收补偿款及奖励金应由文峰街道办事处支付,申请人主张利息无合同约定,明显缺乏依据。
被申请人2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2023〕2号)、《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房屋征收红线图;证据2.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证据3.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交房验收单、《盐城市区不动产登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据4.转账凭证2张、《盐城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盐城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据1-4共同证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案涉地块作出征收决定,被申请人2有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申请人主张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至今的利息无合同约定,明显缺乏依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 王某燕、王某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王某龙与徐某静结婚证、徐某静身份证复印件、王某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户口注销证明》、王某微和王某辉《出生医学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据3.王某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户口注销证明》、聂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据4.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依约支付征收补偿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议约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作出《关于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2023〕2号),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四期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该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户房屋位于盐城市某某路20号,在征收红线范围内。2023年12月30日,王某燕、王某芳、王某龙与被申请人1、2签订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约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为3109980元。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约定,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实施单位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委托书。实施单位在完成注销登记后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全额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或出具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户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简称房屋征收指挥)。2024年2月6日,房屋征收指挥部向王某芳支付补偿款20万元。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1、2和盐城市鑫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共同向申请人户出具了《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补偿金额为3109980元。因申请人户未办理房产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4月2日出具《盐城市区不动产登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征收人聂某某(已故)名下已无不动产登记。2024年8月9日,房屋征收指挥部代王某芳、王某微、王某辉支付购房款1096000元。2024年12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未完全履行2023年12月30日签订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1813980元,赔偿损失85442.42元(暂算至2024年12月31日,并以181398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申请人赔偿损失),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奖励)14万元。
另查明,2015年9月10日,王某龙与徐某静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婚生子王某微和王某辉。2023年7月25日,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五组某某路、某某门路东北侧村民聚居点居民某某路XX号王某春(已病故)、聂某某(已病故)夫妇,其自上世纪70年代末即居住在该处,因历史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该夫妇有3位婚生子女,分别是长女王某燕、次女王某芳、三子王某龙,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24年6月4日,王某龙去世。
另,2025年1月16日、3月4日,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分别向王某芳支付剩余补偿款1813980元、奖励金141750元。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次,王某燕、王某芳、王某龙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2月30日签订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该协议系王某燕、王某芳、王某龙与被申请人在协商一致前提下达成的行政协议,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申请人主张逾期支付征收补偿款造成的损失问题。因拆迁款结算不同于一般的金钱给付,协议书中仅约定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实施单位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委托书后由实施单位在完成注销登记后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全额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或出具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并未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的时间及逾期支付承担的损失。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逾期支付征收补偿款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截止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本机关未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明显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